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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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 18 号)、国 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 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 ,2012? 27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

2、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 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 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 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 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 中国双软认定网” ,提供公共服务。 2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

3、作细则和管理 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 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 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 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 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 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 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

4、27 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3 (一)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 “ 中国双软认定网” 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 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 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 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 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 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5、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 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 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 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 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 27 号文件第十 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 清单等;

6、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 4 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 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 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 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 (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 业管理情况 (包括管理团队、 经营管理制度等) 等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

7、行评审。 第十条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 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 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 示 7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 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 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 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 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 5

8、 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 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 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 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 年审结果公示7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 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 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 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 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财税 ,2012? 27 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

9、优 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 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 27 号文件规定 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 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 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 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个工 6 作

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 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 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 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 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 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 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 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 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

11、行业自 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 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 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 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 理; 7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 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 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 作,加快建立国际化

12、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 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省级主管部门、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 限期改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 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13、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 8 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 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 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 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

14、变化的更名、分 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 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 968 号)的认定条件进行 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 ,2012? 27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 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9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规 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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