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要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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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 资 源部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目 录 前 言 1 适 用 范 围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总 则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6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7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图 8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用 途 分 类 及 含 义 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规 划 要

2、 素 及 含 义 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中 现 状 用 途 要 素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中 规 划 要 素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与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图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F(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G (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中 基 础 地 理 要 素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H ( 规 范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总

3、 体 规 划 图 注 记 表 达 图 式 附 录 I( 资 料 性 附 录 )图 幅 配 置 示 意 图 附 录 J( 资 料 性 附 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可 选 择 图 件 内 容 说 明 附 录 K( 资 料 性 附 录 )乡 ( 镇 )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最 小 上 图 面 积 表 附 录 L( 资 料 性 附 录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必 备 图 件 样 图 附 录 M( 资 料 性 附 录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可 选 择 图 件 样 图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前 言 为 加 强 对 乡( 镇 )土 地 利

4、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的 指 导 ,保 证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图 质 量 ,推 进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标 准 , 制 订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图 规 范 ,明 确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有 关 图 件 制 图 要 素 及 其 表 达 要 求 。 本 规 范 的 附 录 A、附 录 B、附 录 C 、附 录 D、附 录 E、附 录 F、附 录 G 、

5、附 录 H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附 录 I、附 录 J、 附 录 K、 附 录 L、 附 录 M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 范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的 制 作 。本 规 范 规 定 了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数 学 基 础 、 图 件 内 容 、 图 件 种 类 、 要 素 表 达 、 图 幅 配 置 等 内 容 。 2 规 范性 引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规 范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规 范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6、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规 范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GB/T 5791-1993 1:5000, 1:10000地 形 图 图 式 GB/T 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 形 图 图 式 GB/T 10609.1-1989 技 术 制

7、 图 标 题 栏 GB/T 13361-1992 技 术 制 图 通 用 术 语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GB/T 21010-2007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0951号 ) 3 总 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 式 图 件 的 平 面 坐 标 系 统 采 用 “1980 西 安 坐 标 系 ” ; 高 程 系 统 采 用 “198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 ; 投 影 系 统 采 用 高 斯 -克 吕 格 投 影 ; 宜 按

8、 3 分 带 。 3.2 图件比例尺 3.2.1 基 本 比 例 尺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乡 域 图 件 比 例 尺 一 般 为 1:1 万 。如 辖 区 面 积 过 大 或 过 小 ,可 适 当 调 整 比 例 尺 。 3.2.2 比 例 尺 挂 图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挂 图 比 例 尺 以 1:1 万 为 主 ;如 辖 区 面 积 过 大 或 过 小 ,可 根 据 区 域 面 积 和 图 纸 幅 面 调 整 比 例 尺 ,比 例 尺 可 采 用 1:2 千 1:10万 或 根 据 情 况 作 进 一 步 调 整 。挂 图 以 不

9、 超 过 两 张 零 号 图 纸 大 小 为 宜 。 3.2.3 比 例 尺 地 图 册 A3 幅 面 地 图 册 , 以 挂 图 比 例 尺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为 地 图 册 比 例 尺 。 A4 幅 面 地 图 册 , 以 挂 图 比 例 尺 的 四 分 之 一 作 为 地 图 册 比 例 尺 。 3.3 图件内容 3.3.1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主 要 反 映 规 划 期 内 建 设 用 地 与 非 建 设 用 地 ( 农 用 地 、 其 他 土 地 ) 在 规 划 期 内 的 转 换 关 系 。 3.3.2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10、规 划 图 主 要 体 现 两 种 分 区 :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 土 地 管 制 分 区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分 区 ) 。 3.4 图件表达 3.4.1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以 两 大 色 系 表 达 两 类 用 途 :建 设 用 地 以 暖 色 系 表 达 为 主 ,非 建 设 用 地( 农 用 地 、 其 他 土 地 ) 以 冷 色 系 表 达 为 主 。 3.4.2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以 颜 色 与 符 号( 或 晕 线 )表 达 规 划 和 现 状 :以 颜 色 表

11、 达 规 划 用 途 /规 划 用 途 分 区 。 为 表 达 规 划 用 途 与 现 状 用 途 的 转 换 关 系 , 用 符 号 ( 或 晕 线 ) 表 达 现 状 用 途 。 3.5 图件种类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3.5.1 乡(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包 括 必 备 图 件 与 可 选 择 图 件 。必 备 图 件 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必 须 编 制 的 图 件 , 可 选 择 图 件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编 制 。 3.5.2必 备 图 件 包 括 1) 现 状 图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 2) 规 划 图 : 土 地 利 用

12、 总 体 规 划 图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图 、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 3.5.3可 选 择 图 件 包 括 : 1) 现 状 图 : 区 位 图 、 遥 感 影 像 图 、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图 等 。 2) 分 析 图 : 基 本 农 田 调 整 分 析 图 、 农 业 产 业 用 地 空 间 组 织 图 、 村 镇 用 地 空 间 组 织 图 、 交 通 用 地 空 间 组 织 图 、 耕 地 占 用 与 补 充 分 析 图 、 土 地 利 用 变 化 分 析 图 等 分 析 图 件 。 各 乡 ( 镇 )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13、, 适 当 增 设 其 他 图 件 。 3.5.4本 规 范 仅 规 定 必 备 图 件 的 制 图 要 求 , 可 选 择 图 件 涉 及 内 容 可 参 考 附 录 J。 3.6 图件与规划数据库 制 图 以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 据 库 为 基 础 , 面 向 规 划 数 据 建 库 , 基 本 满 足 规 划 数 据 库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要 求 。 4 一般 规定 4.1 基础地理要素 4.1.1 行政界线 制 图 区 域 内 行 政 界 线 , 表 达 到 村 界 。 制 图 区 域 行 政 界 线 外 围 标 注 四 周 相 邻 行 政 单 位 名 称 。

14、 4.1.2 政府驻地 制 图 区 域 内 政 府 驻 地 , 表 达 到 行 政 村 。 4.1.3 高程特征点 包 括 制 图 区 域 内 山 脉 、 山 峰 、 山 梁 、 高 地 、 山 隘 等 , 标 注 名 称 和 高 程 。 4.1.4 等高线与等深线 4.1.4.1 高 程 、高 差 对 土 地 利 用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地 区 可 添 加 等 高 线 ;水 底 地 势 对 土 地 利 用 有 影 响 的 地 区 需 要 添 加 等 深 线 。 等 高 线 和 等 深 线 可 在 相 应 地 形 图 上 的 首 曲 线 或 计 曲 线 基 础 上 选 择 。 4.1.4.

15、2 基 本 等 高 距 可 依 据 同 区 域 地 形 图 基 本 等 高 距 的 15 倍 设 置 。一 幅 地 图 内 只 采 用 一 种 基 本 等 高 距 。等 高 线 注 记 注 在 平 缓 处 , 其 字 头 朝 向 高 处 。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4.1.5 其他地物 根 据 区 域 情 况 可 选 择 表 达 其 他 重 要 地 物 , 图 式 可 参 考 地 形 图 相 关 规 范 等 予 以 表 达 。 4.2 注记 4.2.1 主要注记内容 1) 政 府 驻 地 名 称 ; 2) 行 政 村 及 主 要 自 然 村 名 称 ; 3)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与 港

16、 口 码 头 名 称 ; 4) 水 利 设 施 名 称 ; 5) 河 流 、 湖 泊 与 水 库 名 称 ; 6)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名 称 ; 7) 高 程 特 征 点 名 称 ; 8) 高 程 值 ; 9) 其 他 重 要 地 物 名 称 。 4.2.2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字体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汉字注记的汉字应使用简化字, 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1) 汉 字 : 宋 体 、 等 线 体 ( 黑 体 ) 、 楷 体 、 仿 宋 、 隶 书 ,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宋 体 。 2) 西 文 : Times New Roman、 Arial Black,

17、 优 先 考 虑 Times New Roman。 4.2.3注记字向。居民点名称、自然地理要素名称、说明注记及字母、数字注记,字向 一般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 4.2.4 注记排列。可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和屈曲字列: 1) 水 平 字 列 : 由 左 至 右 , 各 字 中 心 的 连 线 成 一 直 线 , 且 平 行 于 南 图 廓 ; 2) 垂 直 字 列 : 由 上 至 下 , 各 字 中 心 的 连 线 成 一 直 线 , 且 垂 直 于 南 图 廓 ; 3)雁 行 字 列 :各 字 中 心 的 连 线 成 一 直 线 ,且 斜 交 于 南 图 廓 。当

18、与 南 图 廓 成 45 和 45 以 下 倾 斜 时 ,由 左 至 右 注 记 ; 成 45以 上 倾 斜 时 , 由 上 至 下 注 记 。 4) 屈 曲 字 列 : 各 字 侧 边 垂 直 或 平 行 于 线 状 地 物 , 依 线 状 的 弯 曲 排 成 字 列 。 4.2.5 注记字隔。注记的字隔是一列注记各字之间的距离,分三种: 1) 接 近 字 符 : 字 隔 00.5毫 米 ; 2) 普 通 字 符 : 字 隔 1.03.0毫 米 。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3) 隔 离 字 符 : 字 隔 为 字 大 的 15 倍 。 4.3 图幅配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的

19、 图 幅 配 置 内 容 包 括 :图 名 、图 廓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图 、指 北 针 与 风 向 玫 瑰 图 、比 例 尺 、 图 例 、 署 名 和 制 图 日 期 等 要 素 。 具 体 参 见 附 录 I。 4.3.1 图名 4.3.1图 名 是 图 件 的 标 题 , 书 写 应 规 范 。 .1 4.3.1图 名 的 内 容 包 括 : 规 划 名 称 、 主 题 名 称 。 .2 4.3.1图 名 的 字 体 与 大 小 : 图 名 汉 字 采 用 宋 体 , 数 字 采 用 Times New Roman。 主 题 名 称 的 字 号 大 小 宜 大 于 或 等 于

20、规 划 名 称 的 字 号 。 .3 4.3.1图 名 宜 位 于 图 廓 外 上 方 。主 题 名 称 位 于 图 廓 外 正 上 方 ,规 划 名 称 宜 位 于 主 题 名 称 的 正 上 方 、右 上 方 或 左 上 方 。 .4 4.3.2 图廓 4.3.2.1 图 廓 由 外 图 廓 和 内 图 廓 构 成 。外 图 廓 用 粗 实 线 绘 制 ,内 图 廓 用 细 实 线 绘 制 ;外 图 廓 和 内 图 廓 之 间 可 填 充 简 洁 花 纹 , 添 加 方 里 网 , 注 明 公 里 数 ; 内 图 廓 四 角 点 标 注 经 纬 度 , 经 纬 度 为 度 、 分 、 秒

21、格 式 。 4.3 1:1万 的 乡(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方 里 网 间 隔 为 1 公 里 ,其 中 横 坐 标 数 字 前 应 加 注 该 图 所 在 的 投 影 带 号 , 见 图 1。 对 于 大 于 或 小 于 1:1万 比 例 尺 的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方 里 网 间 隔 可 作 调 整 。 .2.2 图 1 图 廓 ( 局 部 放 大 ) 示 意 图 4.3.3 地理位置示意图 采 用 小 比 例 尺 行 政 区 划 图 显 示 本 级 行 政 区 在 上 一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位 置 , 一 般 位 于

22、图 幅 内 左 上 方 或 右 上 方 , 也 可 根 据 图 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4.3.4 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 4.3.4.1 指 北 针 与 风 向 玫 瑰 图 可 绘 制 在 图 幅 内 右 上 角 或 左 上 角 。 4.3.4.2 有 风 向 资 料 的 地 区 采 用 16 方 向 或 8 方 向 风 向 玫 瑰 图 , 见 图 2 和 图 3; 其 他 地 区 可 采 用 指 北 针 式 样 , 见 图 4。 图 2 16 方 向 风 向 玫 瑰 图 ( 示 例 )图 3 8 方 向 风 向 玫 瑰 图 ( 示 例 )图 4 指 北 针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4.3.

23、5 比例尺 宜 采 用 数 字 比 例 尺 或 数 字 比 例 尺 +直 线 比 例 尺 的 形 式 , 绘 于 图 廓 外 图 幅 正 下 方 。 数 字 比 例 尺 形 式 如 “1:10 000”。 直 线 比 例 尺 总 长 度 宜 为 10cm , 尺 头 长 为 2cm 。 4.3.6 图例 4.3.6图 件 配 置 图 例 。 图 例 由 图 形 ( 线 条 、 色 块 或 符 号 ) 与 文 字 组 成 。 .1 4.3.6图 例 绘 制 在 图 幅 内 左 下 角 或 右 下 角 。 .2 4.3.7 署名和制图日期 4.3.7图 件 应 署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4、编 制 单 位 、 制 图 单 位 的 正 式 名 称 和 规 划 编 制 日 期 。 .1 4.3.7规 划 编 制 日 期 为 全 套 成 果 的 完 成 日 期 。 .2 4.3.7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和 时 间 注 于 图 廓 外 左 下 方 , 制 图 单 位 注 于 图 廓 外 右 下 方 。 .3 4.4 图纸幅面和图件打印要求 图 纸 幅 面 大 小 选 择 应 根 据 制 图 区 域 范 围 确 定 ,以 内 容 完 整 表 达 为 准 。正 式 图 件 图 纸 大 小 幅 面 以 不 超 过 两 张 零 号 图 纸 面 积 为 宜 。 图 件 打 印 图 纸 宜 采 用

25、 重 磅 防 水 涂 料 纸 ( 125 克 /平 方 米 ) 。 零 号 图 纸 建 议 采 用 宽 0.914米 的 筒 纸 。 采 用 8 色 墨 盒 ( 粗 面 黑 、 照 片 黑 、 浅 灰 色 、 青 色 、 品 红 色 、 黄 色 、 浅 青 色 、 浅 品 红 色 ) 打 印 。 5 土地 利用 现 状 图 5.1 地理底图 1) 行 政 界 线 。 2) 政 府 驻 地 。 3) 等 深 线 与 等 高 线 。 5.2 专题要素 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用 途 , 见 附 录 A。 2) 大 型 工 矿 企 业 等 的 范 围 和 名 称 。 3) 乡 镇 及 周 边

26、铁 路 、 高 速 公 路 、 国 省 干 道 、 机 场 、 重 要 港 口 码 头 、 重 要 水 利 设 施 等 。 5.3 图式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的 图 式 见 附 录 C 、 附 录 G 和 附 录 H。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5.4 图层控制 制 图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方 式 组 织 和 绘 制 ,图 层 压 盖 从 上 至 下 的 顺 序 依 次 是 :注 记 、行 政 界 线 、其 他 基 础 地 理 要 素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用 途 。 6 土 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图 各 乡( 镇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选 择 采 用 土 地 用

27、 途 或 者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绘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6.1 地理底图 1) 行 政 界 线 。 2) 政 府 驻 地 。 3) 等 深 线 与 等 高 线 。 4) 道 路 网 。 5) 水 域 。 6.2 专题要素 6.2.1 当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时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的 专 题 要 素 包 括 : 1) 土 地 规 划 用 途 , 见 附 录 A。 2) 规 划 基 本 农 田 。 3) 各 地 块 的 现 状 用 途 。 4)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28、重 点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 包 括 : 允 许 建 设 区 、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 限 制 建 设 区 和 禁 止 建 设 区 。 5) 重 要 产 业 项 目 和 交 通 、 水 利 、 能 源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名 称 及 布 局 。 6) 主 要 的 河 流 、 湖 泊 、 山 体 、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范 围 及 名 称 。 6.2.2 当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时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的 专 题 要 素 包 括 : 1)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一

29、 般 包 括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村 镇 建 设 控 制 区 、独 立 工 矿 区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一 般 农 地 区 、林 业 用 地 区 、牧 业 用 地 区 、风 景 旅 游 用 地 区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控 制 区 。见 附 录 B。 2) 各 地 块 的 现 状 用 途 。 3)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重 点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 包 括 : 允 许 建 设 区 、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 限 制 建 设 区 和 禁 止 建 设 区 。 4)

30、 重 要 产 业 项 目 和 交 通 、 水 利 、 能 源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名 称 及 布 局 。 5) 主 要 的 河 流 、 湖 泊 、 山 体 、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范 围 及 名 称 。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6.3 图式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的 图 式 见 附 录 D 、 附 录 G 和 附 录 H。 6.4 图层控制 6.4.1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最 小 上 图 面 积 符 合 附 录 K 的 要 求 。 6.4.2 制 图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方 式 组 织 和 绘 制 , 当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作 为

31、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时 , 图 层 压 盖 从 上 至 下 的 顺 序 依 次 是 :注 记 、行 政 界 线 、其 他 基 础 地 理 要 素 、 重 要 产 业 项 目 和 交 通 水 利 能 源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 规 划 期 内 用 途 发 生 变 化 图 斑 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用 途 、 土 地 规 划 用 途 。 6.4.3 制 图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的 方 式 组 织 和 绘 制 , 当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时 , 图 层 压 盖 从 上 至 下 的 顺 序 依 次

32、是 :注 记 、行 政 界 线 、其 他 基 础 地 理 要 素 、重 要 产 业 项 目 和 交 通 水 利 能 源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 土 地 用 途 区 。 7 建 设用 地 管 制和 基本 农 田 保护 图 7.1 地理底图 1) 行 政 界 线 。 2) 政 府 驻 地 。 4) 道 路 网 。 5) 水 系 。 7.2 专题要素 1) 允 许 建 设 区 和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边 界 。 2)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和 建 设 用 地 扩 展 边 界 。 3) 限 制 建 设 区 。 4) 禁 止 建 设 区 与 禁 止 建

33、设 边 界 。 5)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7.3 图式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图 图 式 见 附 录 E。 7.4 图层控制 制 图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的 方 式 组 织 和 绘 制 ,图 层 压 盖 从 上 至 下 的 顺 序 依 次 是 :注 记 、行 政 界 线 、各 区 边 界 线 、其 他 基 础 地 理 要 素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允 许 建 设 区 、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 限 制 建 设 区 、 禁 止 建 设 区 。 8 土 地整 治规 划 图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8.1 地理底图 1) 行 政 界 线 。

34、 2) 政 府 驻 地 。 3) 道 路 网 。 4) 水 域 。 5) 现 状 建 设 用 地 。 8.2 专题要素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的 专 题 要 素 包 括 : 1)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重 点 区 ( 范 围 、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重 点 区 规 模 ) 。 2) 农 用 地 整 理 重 点 区 ( 范 围 、 农 用 地 整 理 重 点 区 规 模 、 净 增 耕 地 规 模 ) 。 3) 土 地 复 垦 重 点 区 ( 范 围 、 土 地 复 垦 重 点 区 规 模 、 净 增 耕 地 规 模 ) 。 4) 土 地 开 发 重 点 区 ( 范 围 、 土 地

35、开 发 重 点 区 规 模 、 净 增 耕 地 规 模 ) 。 5) 土 地 综 合 整 治 重 点 区 ( 范 围 、 土 地 开 发 重 点 区 规 模 、 净 增 耕 地 规 模 ) 。 6)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牧 草 地 、 其 他 农 用 地 、 水 域 、 建 设 用 地 、 其 他 土 地 等 现 状 用 途 。 8.3 图式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图 式 参 见 附 录 F。 8.4 图层控制 制 图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的 方 式 组 织 和 绘 制 ,图 层 压 盖 从 上 至 下 的 顺 序 依 次 是 :注 记 、行 政 界 线 、其 他 基

36、 础 地 理 要 素 、 土 地 整 治 区 ( 范 围 、 整 治 区 规 模 、 净 增 耕 地 规 模 ) 、 有 关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用 途 。 附录 A( 规 范性 附录 ) 土 地 利 用 用 途 分 类 及 含 义 一 级 分 类 二 级 分 类三 级 分 类含 义 农 用 地 耕 地可 根 据 实 际 区 分 水 田 、 水 浇 地 和 旱 地 。 园 地 指 种 植 以 采 集 果 、 叶 、 根 茎 等 为 主 的 集 约 经 营 的 多 年 生 木 本 和 草 本 作 物 ( 含 其 苗 圃 ) , 覆 盖 度 大 于 50% 或 每 亩 有 收 益 的 株 数

37、达 到 合 理 株 数 70% 的 土 地 。 林 地 指 生 长 乔 木 、 竹 类 、 灌 木 、 沿 海 红 树 林 的 土 地 。 不 包 括 居 民 点 内 绿 化 用 地 , 以 及 铁 路 、 公 路 、 河 流 、 沟 渠 的 护 路 、 护 岸 林 。 牧 草 地指 生 长 草 本 植 物 为 主 , 用 于 畜 牧 业 的 土 地 。 其 他 农 用 地 设 施 农 用 地 指 直 接 用 于 经 营 性 养 殖 的 畜 禽 舍 、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或 水 产 养 殖 的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及 其 相 应 附 属 用 地 , 农 村 宅 基 地 以 外 的

38、 晾 晒 场 等 农 业 设 施 用 地 。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农 村 道 路 指 公 路 用 地 以 外 的 南 方 宽 度 1.0 米 、 北 方 宽 度 2.0 米 的 村 级 、田 间 道 路 ( 含 机 耕 道 ) 。 坑 塘 水 面 按 照 其 用 途 将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归 并 在 一 起 , 按 照 其 用 途 属 性 予 以 简 注 “ 塘 ” 字 。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指 农 民 、 农 民 集 体 或 其 他 农 业 企 业 等 自 建 或 联 建 的 农 田 排 灌 沟 渠 及 其 相 应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 田 坎主 要 指 耕 地 中 南 方

39、 宽 度 1.0 米 、 北 方 宽 度 2.0 米 的 地 坎 。 建 设 用 地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城 镇 用 地 指 城 市 、 建 制 镇 居 民 点 , 包 括 城 镇 范 围 内 的 商 服 、 住 宅 、 工 业 、 仓 储 和 学 校 等 单 位 的 用 地 。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包 括 乡 集 镇 、 村 庄 范 围 内 的 商 服 、 住 宅 、 工 业 、 仓 储 、 学 校 等 单 位 用 地 。 采 矿 用 地 指 独 立 于 居 民 点 之 外 的 采 矿 、 采 石 、 采 砂 ( 沙 ) 场 及 砖 瓦 窑 等 地 面 生 产 用 地 及 尾 矿

40、 堆 放 地 ( 不 含 盐 田 ) 。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指 采 矿 地 以 外 , 对 气 候 、 环 境 、 建 设 有 特 殊 要 求 及 其 他 不 宜 在 居 民 点 内 配 置 的 各 类 建 筑 用 地 。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铁 路 用 地 指 用 于 铁 道 线 路 、 轻 轨 、 场 站 的 用 地 , 包 括 设 计 的 路 堤 、路 堑 、 道 沟 、 桥 梁 、林 木 等 用 地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按 其 用 途 属 性 予 以 铁 路 符 号 表 示 。 公 路 用 地 指 用 于 国 道 、 省 道 、 县 道 和 乡 道 的 用

41、地 。 包 括 设 计 的 路 堤 、 路 堑 、 道 沟 、 桥 梁 、 汽 车 停 靠 站 、 林 木 等 用 地 及 直 接 为 其 服 务 的 附 属 用 地 ,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按 其 用 途 属 性 予 以 公 路 符 号 表 示 。 农 村 公 路 指 以 乡 ( 镇 ) 为 主 建 设 , 通 至 各 行 政 村 的 公 路 , 其 用 地 宽 一 般 小 于 10 米 。 机 场 用 地 指 用 于 民 用 机 场 的 用 地 ,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按 其 用 途 属 性 予 以 机 场 符 号 表 示 。 港 口 码 头 用 地 是 指 用 于 人 工

42、 修 建 的 客 运 、 货 运 、 捕 捞 及 工 作 船 舶 停 靠 的 场 所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的 用 地 , 不 包 括 常 水 位 以 下 部 分 。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指 用 于 运 输 煤 炭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管 道 及 其 相 应 附 属 设 施 的 地 上 部 分 ,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按 其 用 途 属 性 予 以 管 道 符 号 表 示 。 水 库 水 面 指 人 工 拦 截 汇 集 而 成 的 总 库 容 10 万 立 方 米 的 水 库 正 常 蓄 水 位 岸 线 所 围 成 的 水 面 ,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按 其

43、用 途 属 性 予 以 简 注 “ 库 ” 字 。 水 工 建 筑 用 地 指 除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以 外 的 人 工 修 建 的 沟 渠( 包 括 渠 槽 、渠 堤 、护 堤 林 )、 闸 、坝 、堤 路 林 、水 电 站 、扬 水 站 等 常 水 位 岸 线 以 上 的 水 工 建 筑 用 地 。 堤 顶 宽 度 大 于 5 米 的 , 依 比 例 尺 表 示 , 等 于 或 小 于 5 米 的 , 以 单 线 表 示 。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风 景 名 胜 设 施 用 地 指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之 外 的 风 景 名 胜 ( 包 括 名 胜 古 迹 、 旅 游

44、景 点 、 革 命 遗 址 等 ) 景 点 及 管 理 机 构 的 建 筑 用 地 。 特 殊 用 地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之 外 的 、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 涉 外 、 宗 教 、 监 教 、 殡 葬 等 的 土 地 。 盐 田盐 场 及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其 他 土 地 水 域 河 流 水 面 指 天 然 形 成 或 人 工 开 挖 河 流 常 水 位 岸 线 之 间 的 水 面 , 不 包 括 被 堤 坝 拦 截 后 形 成 的 水 库 水 面 。 湖 泊 水 面指 天 然 形 成 的 集 水 区 常 水 位 岸 线 所 围 成 的 水 面 。 滩 涂指 沿 海

45、 大 潮 高 潮 位 与 低 潮 位 之 间 的 潮 浸 地 带 , 河 流 、 湖 泊 常 水 位 至 洪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水 位 间 的 滩 地 ; 时 令 湖 、 河 洪 水 位 一 下 的 滩 地 ; 水 库 、 坑 塘 的 正 常 蓄 水 位 与 最 大 洪 水 位 间 滩 地 ; 生 长 芦 苇 的 土 地 。 自 然 保 留 地 指 水 域 以 外 未 利 用 、 保 留 原 有 性 状 的 土 地 , 包 括 冰 川 及 永 久 积 雪 、 沼 泽 地 、 荒 草 地 、 盐 碱 地 、 沙 地 、 裸 地 、 高 原 荒 漠 、 苔 原 等 。 附录 B(规 范 性 附录

46、 ) 采 用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作 为 主 要 表 达 要 素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规 划 要 素 及 含 义 类 别名 称含 义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城 镇( 城 市 和 建 制 镇 ,下 同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农 村 居 民 点( 村 庄 和 集 镇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村 镇 建 设 控 制 区 是 指 为 控 制 农 村 居 民 点 建 设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独 立 工 矿 区 是

47、指 为 独 立 于 城 镇 村 用 地 之 外 的 采 矿 用 地 , 以 及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是 为 对 基 本 农 田 进 行 特 殊 保 护 和 管 理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一 般 农 地 区 是 在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外 、为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林 业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林 业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牧 业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畜 牧 业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48、 途 区 。 风 景 旅 游 用 地 区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游 览 条 件 和 旅 游 设 施 ,为 人 们 进 行 观 赏 、休 憩 、娱 乐 、文 化 等 活 动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 是 为 对 自 然 和 文 化 遗 产 进 行 特 殊 保 护 和 管 理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控 制 区 是 指 基 于 维 护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需 要 进 行 土 地 利 用 特 殊 控 制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允 许 建 设 区 城 乡 建 设 用

49、 地 规 模 边 界 所 包 含 的 范 围 , 是 规 划 期 内 新 增 城 镇 、工 矿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选 址 的 区 域 , 也 是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落 实 到 空 间 上 的 预 期 用 地 区 。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边 界 之 外 、 扩 展 边 界 以 内 的 范 围 。 在 不 突 破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实用文案 文案大全 模 控 制 指 标 的 前 提 下 , 区 内 土 地 可 以 用 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的 布 局 调 整 。 限 制 建 设 区 辖 区 范 围 内 除 允 许 建 设 区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 禁 止 建 设 区 外 的 其 他 区 域 。 禁 止 建 设 区 禁 止 建 设 用 地 边 界 所 包 含 的 空 间 范 围 , 是 具 有 重 要 资 源 、生 态 、环 境 和 历 史 文 化 价 值 , 必 须 禁 止 各 类 建 设 开 发 的 区 域 。 附录 C(规 范 性 附录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中 现 状 用 途 要 素 表 达 图 式 现 状 土 地 用 途 表 达 图 式 图 式 符 号RGB 农 用 地 耕 地RGB(245,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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