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2定额费用标准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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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 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HEBGFB-1-2012 )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市 2012406 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颁布 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 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 年全 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 耗量定额 、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河北 省消耗量定额 、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河北省建 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 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 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 2012 年 7 月 1 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 2 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 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 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

3、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 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目录 1 总 说 明 3 2 费用项目组成. . 4 3 规费计取方式. . 8 4 有关规定 . 10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3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11 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 15 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 17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 19 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 20 6 工程计价程序.24 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建标 2003 206号) . 23 附录 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

4、局的通知 (建质 201232 号) . 27 附录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的 通 知 ( 冀 建 市 2012 386 号). 37 附录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冀建市2012408 号) 45 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 3 2011 756号) 45 附录 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 2012195号) . 46 附录 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冀建法 2007315

5、 号) 48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冀建法 2006 003号) . 53 1 总 说 明 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 2003 206 号) ,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计取。 1.0.3 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 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 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6、1.0.4 本标准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 量定额、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 消耗量定额 、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1.0.5 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 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1.0.6 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 情况测定,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1.0.7 本标准包括建筑、安装

7、、市政、装饰装修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4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项目组成 2.1.1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2.2 直接费 2.2.1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2.2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 施工津贴等。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

8、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 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 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 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 品的费用及损耗费用。内容包括: 材料原价; 材料供销综合费; 材料包装费; 材料运输费; 材料采保费; 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

9、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5 ( 1)折旧费; ( 2)大修理费; ( 3)经常修理费; (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 5)人工费; ( 6)燃料动力费; ( 7)其他费用。 2.2.3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 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具体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 额相关章、节、项目。 2.3 间接费 2.3.1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2.3.2 规费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 费) 。内

10、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 用。 2.3.3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工资 :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

11、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 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 3.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 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 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 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

12、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 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 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 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 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 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

13、备役工作经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2.4 利润 2.4.1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5 税金 2.5.1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7 表2. 1 建 筑 、 安 装 、 市 政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费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措施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建 1.社会保障费失业保险费 筑、生育保

14、险 安规费工伤保险 装、 2.住房公积金 市 3.职工教育经费 政、 装间接费 1.管理人员工资 饰 2.办公费 装 3.差旅交通费 修 4.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程 6.劳动保险费 费 7.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9.财务费 10.税金 11. 其他 利润 营业税 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8 3 规费计取方式 3.0.1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修缮工 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15、、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 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 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 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

16、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 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 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 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17、申请 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 企业机构代码证; 3. 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9 5. 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 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 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 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

18、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内,施工企业 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4 有关规定 4.0.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 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4.0.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 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 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

19、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3 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 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 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 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方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 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 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

20、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4 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相关规定计算。 4.0.5 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工程所 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5.1.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 区道路等建筑工

21、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 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 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5.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包工包料 )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 ) 一类 工程 二类 工程 三类 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5 20 17 3 规费 25(投标报价、结算时按 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4 12 10 5 税金3.48%

22、、3.41%、3.28% 12 2. 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费用标准( % )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规费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 费率计取) 4 利润4 5 税金3.48%、3.41%、3.28% 3. 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 ) 一类 工程 二类 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8 3 规费 17(投标报价、 结算时按核准 费率计取) 4 利润8 7 5 税金3.48%、3.41%、3.28% 13 5.1.3

2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工 业 建 筑 钢结构 跨度30m 15m 和 的通知(财建2004 119 号) 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 2012386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 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

24、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 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 年制定下发 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号) ,我省也提出了 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 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 20

25、1232号)精神, 贯彻“企 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 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 38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26、,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 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 见附件 1。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增加费两部分。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 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增加费是指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加大投入,措施到位 获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补偿费用。 (一)现场评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评价工作。 现场评价工作应在主体二层施工阶段和主体施工完成70% 阶段,由施工单位依据建筑

27、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进行现场评价,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和审核后,报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 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并再次组织评价打分。工 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费率确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具体标准及费率确定按以下程 序: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并考虑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 情况测定具体费率。 1.

28、基本费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基本费具体费率时,首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 因素对基本费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测 算基本费费率: (1)评价结果为70 分以下(不含70 分)者,以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为最高费率(以0% 为最 低费率),原则按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基本费费率。 (2)评价结果为70 分以上(含70 分)者,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即为该工程基本费费率。 2. 增加费 评价结果为70 分以上(不含70 分)者,计取增加费。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增加费费率范围, 原则上按分值采用插入

29、法测定增加费费率。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最高限价或标底、工程 招投标时应按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基本费按计价依据给定费率及调整系数计算,增加费按最高费率 计算。 (四)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本意见或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 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省管项目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执行;各设区 市及所辖县(区、市)所属工程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结算 39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

30、附 件 2) ,承包人持该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进行费率测定。 现场评价结果在85 分以上(含85 分)的工程项目,办理费率测定时,承包人需向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 1.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 定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 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中现场评价结果在85 分以上 (含 85 分)的工程项目,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

31、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后确定。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及建设工程现 场有关情况,测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评价表及资料齐全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三) 承包人凭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结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未经现场评价或费率测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 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生产、文

32、明 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6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4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 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意见测定费率后调整。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 位实施的, 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 支付所需费用。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并督

33、促承 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 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 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

34、人支付,拒不 支付的, 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40 (二)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 约定支付费用

35、, 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 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确定的增加费费率及基本费费率,计算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费。 本意见自2012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 附件 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36、施),包 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 备费用;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9. 其

37、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 “七牌两图” 、公示牌、宣传栏、车辆冲洗、“一卡通”设置的费用; 2. 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 贴面砖 , 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 修、美化措施费用; 3. 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 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 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41 5. 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 用; 6

38、. 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7. 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 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 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 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 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 等。 3.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

39、线、小 型临时设施等。 4. 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 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附录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冀建市 2012408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经测算和研究,现将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现行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房

40、屋修缮、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古建(明清)修缮、市政养护、 园林养护工程现行计价依据。 二、以上计价依据中列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统一调整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以上计 价依据中只列有“临时设施费”的,统一并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三、调整后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 表”(附件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容见附件2。 四、仿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五、调整后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算方法和费率标准自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

41、行,在建工程2012 年 7 月 1 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 附件: 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表 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43 附件 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表 序 号 计价依据 调整后规定及费率 备注 费用名称基数费率( % ) 1 2005 年 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 额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费 直接费(含 人工、材料、 机械调整, 不含安全生 产、文明施 工费)、企 业管理费、 利润、规费 及价款调整 之和。 4 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 额中其他直接费由 20.93%扣除临时设施 费调整为: 13.93%(其 中人工费为4.43%

42、,材 料费为 6.44%,机械费 为 3.06%)。 2 2005 年 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 额 3.8 现行安装工程概算定 额中其他直接费扣除 临时设施费由36.98% 调整为: 26.98 %( 其 中人工费11.01%) 。 3 2009 年 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 耗量定额 基本费: 3.55 ;增 加费:0.7 项目不在市区的基本 费乘以系数0.97 ;每 临路一面的基本费增 加 3% 的费用。 4 2009 年 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 耗量定额(土建分册) 2.5 5 2009 年 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 耗量定额(安装分册) 2.5 6 2009 年 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 耗量定额 2

43、.5 7 2010 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 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2.5 8 2006 年 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 护预算定额 2 9 2006 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 护管理定额 2 44 附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 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 备费用;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

44、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 “七牌两图” 、公示牌、宣传栏、车辆冲洗、“一卡通”设置的费用; 2. 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 贴面砖 , 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

45、;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 修、美化措施费用; 3. 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 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 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 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 用; 6. 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7. 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 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 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 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

46、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 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 等; 3.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 型临时设施等; 4. 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45 附录 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 冀建质 20117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47、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 创优的积极性,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 决定对建设工程实施 “优质优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监理费用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成本 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 监理总费用的44.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

48、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 理总费用的33.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 2% 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 理总费用的22.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四)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 理总费用的11.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费用的来源。 建设项目支出的补偿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已开工的项目追加总概算。 各类房屋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 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 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监理责任、补偿奖励办法等内 容,在获奖后兑现。 五、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本通知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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