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行政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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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土地权属纠纷行政代理词 特征码 pxQxtpGLvoONXXaMvyfE 土地权属纠纷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 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卷宗,并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本人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更深的理解, 应当强调的是:【1998】14 号文件(下称 14 号文件)是终局 的行政裁决案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同时也 为了稳定行政管理关系,在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2、本案被告作出的【20XX】3 号文件 (下称 3 号文件)是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审查申诉

2、案件与行政初 裁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有原则性区别的,被告没有认清以上两点, 没有把握好前提和大局,其认定的结果必定是错误的,本代理 人认为,被告作出的 3 号文件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结论 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第 2 页 第一部分 原告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一、原告对起诉期限作以下合理说明。 20XX 年 10 月 12 日 xx 市人民政府邮寄向原告代理人送达 了该案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向 xx 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书,原告是在复议生效后 15 日内起诉 的,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另外,原告在 20XX 年 10 月 25 日去

3、xx 中级法院送起诉书时,本代理人和原告组长张根怀一起进去 的,当时进门时在门卫处有登记,把起诉书交给了法院安排的 行政庭 405 房间的赵琳(内勤) ,另外,本代理人虽才疏学浅, 但复议后 15 天内起诉还是知道的。 本案是中院指定管辖案件,本身就隐含了中院已对原告起 诉的期限进行过审查,是否超过起诉起限是法院审核起诉条件 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 中院也不会接受,程序也不可能走到指定审理这一步。 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 第 3 页 原告已对起诉期限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如果被告仍有 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4、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 举证责任。 原告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开庭审理时间推迟不是由原 告自身原因引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 人诉权的意见特别指出,法院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 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据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证据和事实依 据,法院不应采信。 第二部分 被告撤销 14 号文件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告撤销 14 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的证 据支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

5、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 4 页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 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 尽管被告在 3 号文件中强调 xx 市政 府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对 14 号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 查处理,这也正是被告作出【20XX】2 号文件(下称 2 号文件) 撤销【20XX】1 号文件(下称 1 号文件)的原因所在,但被告 在 3 号文件中并没有对 14 号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审 查,也没有指出 14 号文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哪一条或哪几条, 将其直接撤销显然没有法定依据。从被告作出的 3 号文件中, 也看不到撤销 14

6、号文件的合理证据。 二、被告撤销 14 号文件的理由错误。3 号文件裁决结果缺 乏证据证明。 被告仅依据 14 号文件无出处案卷(原始卷宗材料无从查考) ,该文件格式与同期文件不符,无公章(3 号文件第 4 页第二 段和第 4 页倒数第 5 行)将 14 号文件撤销,显然理由是错误的, 对 3 号文件的裁决结果显然缺乏证据证明。找不到卷宗与裁决 书的效力没有关系。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若法院对诉讼档案 保存 20 年,那么 20 年以后,败诉方找不到档案卷宗,难到败 诉方就可以据此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吗?显然很荒唐。被告提 供的证据反而显示,14 号文件被告已与 1998 年 10 月 3 日已申

7、 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文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不应当将其 第 5 页 撤销。 第三部分 被告滥用职权,超越法律授权 违背了行 zd 的基本原 则 一、被告接受申诉是滥用行政监督权的行为,违背了合理 行政的原则。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在 1999 年 7 月份和 12 月份,14 号文件生效和强制制行以后,被告对 xx 村三组的申诉和对 xx 镇政府、xx 县民政局、xx 市土地规划局、市政府等政府部门的 多次申诉建议,被告依然选择了拒绝。但 11 年后,xx 村三组 基于同一个事实,面对相同的情况再次提出申诉,这次被告却 欣然接受,当天就立案受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没有在历史、 现实的客观判

8、断中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做到思想自信、行为 自信、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作为被告的人民政府,我们想不 出任何理由被告不坚持自己当初的选择,被告的做法,充分说 明了被告言而无信、反复无常、朝令夕改,相同的情况,不同 的选择,被告一定没有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因素,反而考虑了与 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 公正公平,没有做到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 法与适当,是典型的滥用行政监职权的行为,违背了合理行政 第 6 页 的原则。 尽管被告的作法在形式上似乎合乎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 有自我监督权) ,但却违背了法律授于其职权的目的,政府的权 力是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的,

9、因此,政府只能依法合理履 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 二、被告委托相关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没有法律授权,违 背了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 要求行政府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的授 权进行活动。后者是指:第一,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有立 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 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摘自 20XX 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二卷 537 页) ,对于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监督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对 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件的行政监督法律并没有作出

10、明确的 规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公民的申诉案件中,最基本的要 求不能违背行 zd 的基本原则,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在申诉处理中,委托森林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和 xx 县林业局收集证据,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 第 7 页 三、11 年后,被告撤销自己作出的终局裁决,违背了信赖 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 法情形,只要这种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行贿、提供虚假 证据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也不得撤销和改变,除非不撤 销和改变此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摘自姜明 安主编的行 zd 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70 页) 。何况本

11、案中, 14 号文件是被告作出的终局裁决,被告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 据认定 14 号文件有违法的地方。14 号文件早已产生法律效力。 但 11 年后,被告言而无信,草率的将其撤销,被告任意行使法 律赋予的职权,辜负了原告对被告的信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利益。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部分 被告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3 号文件合法性的依据 一、被告在 3 号文件中没有采用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 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 第 8 页 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12、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作 出的 3 号文件中,采用的证据仅林权证和承包给 xx 村三组 孙 xx、孙 xx、孙 xx 三户的证明,再没有采信其它的证据,因 此,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合法性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违法 性的依据。因此,原告采用被告提供的证明证明了 14 号文件已 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文件合法有效(与之冲突的林权证自然失 去了效力) ,原告及第三人包括被告都应当遵守。同时原告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滥用行政职权等违法行为。 二、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 认定

13、被告作出 3 号文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 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 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绝大部分都是 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理由是 3 号文件中没显示采用) 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合法性的依据,但 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违法性的依据。 第 9 页 三、被告违背了“先取证,后裁决”的断案规则,被告提 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作出 3 号文件合法性的依

14、据, 从逻辑关系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时间来看,除了 70-73 页 原告提供的证据时间是在 14 号文件作出之前形成的以外,其它 所有证据都是在 14 号文件作出之后形成的,事后的证据不能证 明之前 14 号文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违法的,也就不能进一 步证明被告作出的 3 号文件是合法的。 四、被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从证据的合法性来看,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询问笔录, 人员都没有出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因不能当庭核实证 言的真伪,故被告提供的所有证言和询问笔录法院不能采信。 第五部分 被告认定林权证有效没有证据 一、被告认定 83 年林权证有效,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 被告仅仅从

15、形式上查明 83 年林权证属实,但从实体上 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材料,众所周知, 林权证仅仅 第 10 页 是村民拥有林权的证明,颁发证之前一定有一个政府对林木的 确权登记行为,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始的确权登记材料。被告也 没有对将林木确权给 xx 村三组的行为合法性提供相应的证据, 从历史的真实来看,62 年、65 年及 98 年三次对同一土地的争 议都确权给了原告所有。为什么 83 年被告会将争议土地上的林 木确权给 xx 村三组呢?为了消除人们的疑问?经得起历史的考 验,被告也应当对为什么给 xx 村三组颁发林权证 ,从实体 上提供证据材料和事实依据,否则直接说其真实有效让人难以 信服

16、。 二、3 号文件的理由推理不够周延,存在逻辑错误。 从 3 号文件的内容来看,被告仅在第 3 页第 3 段查明 林权证属实,之后再没有别的相关论述,最后直接得出 林权证真实有效的结论,从“属实”到“有效” ,此演绎推 理不符合逻辑要求,理由推理不周延。理由是:1、撤销 14 号 文件与林权证有效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撤销 14 号文件 与认定林权证真实有效均是 3 号文件中裁决的结论部分, 两者不能互为证明;2、尽管林权证属实,但事实与之后生 效的 14 号文件确认的内容相冲突。在 14 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的前提下, 林权证属实不能直接得出其有效的结论,例如, 以前失效的法律也都属实,但属

17、实不等于是有效的。 第 11 页 可见,被告作出的 3 号文件认定林权证有效,没有证 据和事实依据且论证逻辑错误。 第六部分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作出 的 3 号文件是违法的,这是原告行使举证权利的表现,但被告 更应为自己作出 3 号文件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提供的 证据不能证明或者不能充分的证明被告的主张,就应当认定被 告作出的 3 号文件是违法的。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依法审 理,被告滥用职权,作出的 3 号文件证据不足,没有事实理由 和法定依据且逻辑推理错误,论证空洞,没的指出 14 号文件究 竟何处违法,也没有提供颁发林权证合法、有效的证据, 故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法 撤销被告做出的 3 号文件,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第 12 页 本意见如无不当,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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