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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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1 总 则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布线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7 模块安装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 安装 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1 系统接地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2 调试准备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6 红外光束

2、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 试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5 系统的验收 5.1 一般规定 5.

3、2 验收前的准备 5.3 验收 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6.1 使用前准备 6.2 使用和维护 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 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 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 记录 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 记录 续表 C.0.3 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 记录 续表 C.0.4 续表 C.0.4 续表 C.0.4 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核查记录 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1 总 则 1.0

4、.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 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 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 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 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 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 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 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 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 有相应资质

5、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 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 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 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 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 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 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应按照 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6、过程质量 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 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 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 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 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 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 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 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 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 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 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 备

7、、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 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 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 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 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 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

8、型号、规格应与 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 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 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 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 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 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 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 系统图、

9、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 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 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 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 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 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 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

10、据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 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 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 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 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 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 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 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 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 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 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 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 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 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

12、9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 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 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 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 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 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 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 0.2m 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 3m 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

13、应齐 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 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 包括沉 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 ) 处,应采取补 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 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 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 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 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 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 应为蓝色

14、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 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 底边距地 (楼 ) 面高度宜为 1.3 1.5m, 其 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 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落地安装时,其底 边宜高出地 ( 楼) 面 0.1 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 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

15、导线,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 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 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 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 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 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 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 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 久

16、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0.5m ;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 内,不应 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 1.5m ; 至多孔送风顶棚 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 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点型感烟火 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 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 半; 5 探

17、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 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 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 20m 时, 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 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 20m 时,光 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 过 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 度不宜超过 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 ,且不应小于 0.5m ;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 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

18、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 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 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 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 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 , 相邻探测 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探测器至墙 壁距离宜为 1 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 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

19、测器应位于可 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 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 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 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 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 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 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 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 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 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 ( 含支管 ) 的长度和采样孔应 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20、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 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 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 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 16m 的场所 , 并保证至少有 2 个采样孔低 于 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 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 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 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

21、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 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 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 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 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 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 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2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 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

22、 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 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 距地 ( 楼) 面高度宜为 1.3 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 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 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 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

23、 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附近明显处,距地面 1.8m 以上。光警 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 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 于 1m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 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 区域内均匀安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 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 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

24、察检查。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 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 还应符合 3.3.1 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 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 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 楼) 面 高度宜为 1.3 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 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

25、的模块宜集中安装 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 安装牢固 ,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 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 火灾应急广播 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 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 通风装置。 检查数

26、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 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 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 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30kW、三相 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120kW 的消防设备应安 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3.11 系统接地 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

27、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 3.11.1 交流供电和 36V 以上直流供电的消 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 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 )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 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 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 规范第 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 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 并

28、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 任。 4.2 调试准备 4.2.1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 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4.2.2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3 章 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 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 3 章要求检 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 绝缘电阻小于20M 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 施。 4.2.4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 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 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

29、形显示装置、 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 示器 ( 火灾显示盘 ) 、 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 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 电检查。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 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 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 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 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

30、发出故障信号 (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 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 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 内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 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 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 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 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 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 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 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

31、第 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 相连接,重复 4.3.2 中 2 、 6 、 7 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 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 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 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 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 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

32、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 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 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 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 器处于正

33、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 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 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 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 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 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 用产品生产企

34、业设定减光率(1.0 10.0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 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用减光率为 11.5dB 的减光片遮挡 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 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 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 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20s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 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 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

35、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8 点型火焰探 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 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 器、任一回路的输入/ 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 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 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 统 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 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 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 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

36、自动工 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 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 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 100s 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 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 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 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 50 个输入 / 输出模块同时处 于动作状态 ( 模块总数少于 50 个时,使所

37、 有模块动作 ) , 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 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 7 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 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 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 系统 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 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 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 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 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

38、 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 ( 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 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 及各种显示情 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 控制系统 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 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 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 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 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 对于启动 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 备启动反馈信号) 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39、:观察检查。 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 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 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 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 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 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 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 标准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 3s 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 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

40、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 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 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 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 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 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 应满足标准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 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 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 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

41、n 内发 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 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 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 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 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 4 只 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 总数少于 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 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 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 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 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 进行强行

42、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 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 4.12.2 条的检 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 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 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 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 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 60s 内恢复到正 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

43、.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 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 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 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 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4 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 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 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

44、 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 100s 内发 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 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 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 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 证设备工作 8h , 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 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4.17 消防设备应

45、急电源调试 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 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 均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 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 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 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 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 况,做好记录,

46、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 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 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 5s 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 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 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 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 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 5s 内 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 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 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

47、作, 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 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述要求 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 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 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 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 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 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 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 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 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

48、各消防设备的名 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 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 显示装置应在 3s 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 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 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 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 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 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 输入火灾

49、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 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 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 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 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 1.5 倍, 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 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 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 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 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 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 号,控制器应在 10s 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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