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地要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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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 工作的决定 ( 中发 200313号) 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 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 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性质任务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 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 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

2、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 一) 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情报信息; ( 二) 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 三) 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 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 四) 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五) 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 六) 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 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 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 七) 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 八) 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

3、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 防工作; ( 九) 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 一)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 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 二) 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 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 植根群众、 执法公正、 清正廉洁、 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 ( 三) 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置科学 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 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 所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

4、二节设置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 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 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 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 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 ( 市、区、旗 )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审批。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派出所”;在县 ( 市、旗 ) 统一称为 “XX县( 市、旗 ) 公安局 XX派出所”。 第三节

5、警力配置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 ( 市、旗 ) 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 以上。 第九条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 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 所不少于五人。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第四节岗位职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 副所长若干名。 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 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 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 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 区( 农村 ) 警务、巡

6、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 等工作岗位。 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 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警力少、 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 岗。 第十二条社区 (农村 ) 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 一) 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 类情报信息; ( 二) 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 况; ( 三) 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 展安全防范工作;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四) 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 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 ( 五) 协助办理各类案

7、件; ( 六) 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 ( 七) 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 一) 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 二) 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警情; ( 三) 开展辖区治安巡逻; ( 四) 盘问、检查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 ( 五) 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 一) 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 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违法犯罪; ( 二) 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 治安保卫工作; ( 三) 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工作

8、岗位的主要职责: ( 一) 办理治安案件; ( 二) 调解治安纠纷; ( 三) 办理刑事案件。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第十六条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 一) 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 员暂住登记; ( 二) 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 整理、 上报; ( 三) 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 项工作; ( 四) 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 五) 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第二章业务工作 第一节社区农村警务 第十七条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 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 以相邻

9、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 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 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 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 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第十八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 ( 一) 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 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 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向居 ( 村) 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0、 ( 二) 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 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 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 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 ( 三) 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 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 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 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 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 四) 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 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 会、保安队、义

11、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 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 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 五) 维护治安秩序: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 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 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 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 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 第十九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 一) 走访调查 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和居民家中,

12、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情况; 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 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 求意见和建议。 ( 二) 宣传发动 1、依靠社区、居( 村) 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 队伍建设; 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 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 识和防范意识。 ( 三) 巡逻守护 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 活动; 2、维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 发案。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四) 实地检查

13、 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 发现安全隐患; 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 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 五) 警情通报 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 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 第二十条警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 在县 ( 市、区、旗 ) 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 二) 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 派出所XX 警务室”标牌; ( 三) 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 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间; ( 四) 配备必要

14、的交通、 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 ( 五) 安装防盗门窗。 第二十一条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 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并向公安派出 所报告工作情况。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 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间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 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做好对社区 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 第二节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 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 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15、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 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核对户口、 居民身份证, 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 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 二) 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 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 三) 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 四) 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 ( 五) 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 系统。 第二十六条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登记; ( 二) 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16、 等基本情况; ( 三) 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 ( 四) 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二十七条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 ( 二) 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 周岁的人 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 ( 三) 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查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 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 ( 四) 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 护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包括在华居留的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 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掌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基本情况、居留事由和居

17、留期限; ( 二) 依法督促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住宿、居留登记, 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 三) 对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 员,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一)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 二)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 三) 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 走险的; ( 四) 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 年的; ( 五) 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三十条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 ( 二) 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

18、、体貌特征及 列管原因; ( 三) 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 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档案; ( 四) 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 五) 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 续。 第三十一条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 ( 一) 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 二)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 三) 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 ( 四)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 五)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参照监管对象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监管对象遵守下列规定: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二) 每月向公安派出所和

19、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 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 三) 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 四) 离开居住区域,管制罪犯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其 他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监管对象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 容包括: ( 一) 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公安机 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依法办理交接手 续; ( 二) 向监管罪犯及其居住地群众或原单位宣布其犯罪 事实、刑罚种类和期限、保外就医的原因,以及必须遵守的 规定; ( 三) 由社区 (驻村 ) 民警、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居 民群众组成监管小组,制定监管制度和措施,落

20、实监管责任, 建立监管档案; ( 四) 社区 ( 驻村 ) 民警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谈话教育,了 解掌握其现实表现; ( 五) 对于经县、市公安局批准迁居的监管罪犯,应及时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将监管情况及档案转递至迁入地公安机关,并通报监管情 况; ( 六) 执行监管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社区( 驻村 ) 民警代表执行公安机关向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 群众宣布解除监管,并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七) 发现监管对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治 安处罚,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呈报原批准机 关收监执行;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原批准机关予 以减刑。 第三十四条

21、监督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遵 守下列规定: ( 一) 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 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 三) 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 四)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 五)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六)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一) 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遵守有关规 定;

22、 ( 二) 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 三) 发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 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 四)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报经县级公 安机关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三节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 ( 一) 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 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 业) 、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 二) 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 动车回收 ( 拆解 ) 业、印刷业; ( 三) 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 一) 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 二) 洗浴、

23、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 三) 其他需要纳入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重点管理的危险物品: ( 一) 枪支、弹药; ( 二) 管制刀具; ( 三) 爆炸物品;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四) 剧毒物品; ( 五) 其他依法需要纳入管理的危险物品。 第三十九条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督促辖区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 二) 掌握重点行业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 况,督促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三) 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档案; ( 四) 有针对性地进行治安检查,整治治安秩序,消除安 全隐患。 第四十条治安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对重点

24、行业、公共娱乐场所、重点单位的检查每月 至少进行一次, 对上级通报、 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 认真处理; ( 二) 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 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 三) 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 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同时进行; ( 四) 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 进行人身检查; ( 五) 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 六) 对扣押、收缴、追缴的钱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 ( 七)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查方共同签字; ( 八) 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

25、内容,督促整改 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 适时进行集中清查,并注意发现下列对象: ( 一) 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 ( 二) 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 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 ( 三) 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存在的突出治安 问题,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无力整治的,应立即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集中整 治。 第四节安全防范 第四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主要方 式包括: ( 一) 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治安情况; ( 二) 向辖区

26、居民和单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 三) 指导治保会和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志愿者队伍建 设; ( 四) 组织居民和单位进行巡逻、看护; ( 五) 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安装物防、技防设施;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六) 组织辖区治保会和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 七) 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单位、村组、楼院活动。 第四十四条指导治保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治保会工作制度, 选好配强治保会成员; ( 二) 每月召开一次治保主任例会,互相通报情况; ( 三) 组织治保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 四) 维护治保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指导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包括

27、: ( 一) 争取党委、政府和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支持,组 建群防群治队伍; ( 二) 协调解决群防群治组织和人员的经费保障问题; ( 三) 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日常管 理制度; ( 四) 带领群众开展治安巡逻、防火、防盗、保护现场、 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物防 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指导和帮助居民安装防盗门窗和安全锁; ( 二)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居( 村) 委会,在社区、居民 楼道安装照明设施;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三) 协调物业管理、居( 村) 委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在 居民住宅区修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车场( 点

28、) ,落实看 护措施; ( 四) 指导、督促城镇新建住宅区建设安全防范基础设 施。 第四十七条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和单位落实技防 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监督、指导辖区单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 报警装置和防火、防爆装置; ( 二) 在居民住宅楼推广使用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十八条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的主要方式: ( 一) 向居民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传授法律知识和安全防 范技能; ( 二) 举办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自 我防范意识; ( 三) 选派民警担任辖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 员,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辅导课。 第五节情报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收集

29、下列情报信息: ( 一) 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映; ( 二)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三) 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情况; ( 四) 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信 息; ( 五) 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 员的情况; ( 六) 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 息。 第五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一般通过下列方式收 集情报信息: ( 一) 通过广泛接触群众特别是治安积极分子获取情报 信息; ( 二) 通过走访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情报信 息; ( 三) 通过治安耳目、信息员提供情

30、报信息; ( 四) 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收集情报信息; ( 五) 通过教育、管理、监控工作对象发现情报信息; ( 六) 通过处理各类案件、事件获得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维护、 更新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 准确、鲜活和安全。 第五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情报信息工作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考核制度,对获取重要情报信息的民警和信息员,提请上级 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重要情报信 息的民警,视情追究责任。 第六节巡逻盘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划分 巡逻区域,确定巡逻路线,明

31、确巡逻重点,并根据警情的变 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巡逻工作的主要任务: ( 一) 维护巡逻区域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 型公共场所、 校园周边、 大型居民区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 二) 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 ( 三) 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 四) 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 五) 及时处置矛盾纠纷; ( 六) 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巡逻的主要方式: ( 一) 步巡与车巡相结合,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 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 二) 着装巡逻与便衣巡逻相结合,以着装巡逻为主,以 便衣巡逻为辅。 第五十六条民警执行巡逻任务时,

32、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一) 着装巡逻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和携带装备; ( 二) 执行便衣巡逻任务,应当报经所领导批准,并随身 携带工作证件;对携带的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应当进 行隐蔽或者伪装; ( 三) 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 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 四) 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 五)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出示工 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 六)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及 时报告; ( 七) 巡逻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 八) 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

33、留一人,保护车辆 安全、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 九) 接受处理案 ( 事) 件任务后,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 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 十) 记录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 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十七条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一) 与被盘问人保持1 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 阔街面;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二) 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再 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 三)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 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 四) 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 盘问。 第

34、五十八条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一) 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 二)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 三) 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 内容,边问边查。 第五十九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 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 伤害; ( 二) 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 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 三)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 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 一只脚

35、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 双腿内侧。 第六十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 一)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 翻拿; ( 二) 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 人; ( 三)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 ( 四) 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 品直接倒出; ( 五) 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 六) 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六十一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 一)

36、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 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 车等候; ( 二) 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 三) 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 ( 四) 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五) 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 六) 遇驾驶员拒检逃逸, 应当立即报告, 请求部署堵截、 追缉。 第六十二条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 一)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 二) 离家出走、逃学的; ( 三) 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 ( 四) 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 ( 五)

37、 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节值班备勤 第六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制 度。 第六十四条值班民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接待群众来访、查询和求助; ( 二)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 ( 三) 接收投案自首人员和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 四) 传达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命令; ( 五) 向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相关事项; ( 六) 保卫所内安全; ( 七) 做好值班记录和工作交接。 第六十五条值班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携带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武器警械,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漏岗,严禁使用不具 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第六十六条值班民警接到1

38、10 指挥中心出警指令 后,应当立即向带班所领导报告,并通知民警赶赴现场。接 到出警民警回报后, 立即向带班所领导和110 指挥中心报告, 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 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认真询问,制作笔录,填 写接受案件回执单 ,并根据所领导指示交有关民警处理。 对紧急案 ( 事) 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 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对于群众求助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 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 二) 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认真做好记录,尽快查找 失

39、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 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 三) 对群众报告走失人口的,认真做好登记、比对,积 极帮助查找;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刑侦等有 关部门; ( 四) 对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第六十九条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的安全情况进 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 明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备勤民警应当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待 命。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应当继续备勤。 第七十一条备勤民警临时看管或者解送犯罪嫌疑 人,应当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袭警、伤 人、脱逃。不得把犯罪嫌疑人交由不具有人民警察身

40、份的人 员单独看管,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执 行。 第八节警情处置 第七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 关指令或者群众报警求助,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 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特定勤务的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处置 警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接到出警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 ( 二) 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 三) 保持通讯联络; ( 四) 维护现场秩序; ( 五) 保护群众安全。 第七十三条对刑事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划定区域,布置警戒,保护现场; ( 二) 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 三) 救助受伤人员; ( 四) 开展现场调查; 实用标准文案

41、精彩文档 ( 五) 核实情况,保全证据; ( 六 ) 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现场处置情 况; ( 七) 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 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 置,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 一) 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 戒措施; ( 二) 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 三) 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 面部署堵截。 第七十五条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维护现场秩序; ( 二) 进行现场调查; ( 三) 搜集、保全证据; ( 四) 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 五)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

42、当场处罚外,依 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 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 二) 布置警戒,保护现场, 疏散围观人员; ( 三) 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 情的先期工作, 但对于爆炸、 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 应 当 在 疏 散 现 场 人 员 的 同 时 , 请 求 并 等 候 专 业 人 员 处 置; ( 四) 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收集、保全证据; ( 五) 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 事人。 第七十七条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43、 ( 一) 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 二) 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 三) 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 四) 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十八条在对案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后,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不属于公 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七十九条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警 戒、警卫、现场管制等特定勤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了解工作任务,掌握工作要点; ( 二)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 不得擅离岗位; ( 三) 沉着冷静,认真负责,高度戒备; ( 四) 发现情况迅速处置,确

44、保安全。 第八十条执行现场处置的民警应严格按 照规定和上级指令着装、携带武器警械。 第九节案件办理 第八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依照刑法 、 刑 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第八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 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 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接报警案 件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 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移送

45、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 第八十三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 属于本所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先行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单位处理: ( 一) 违法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危害行为、正在 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后即时被发觉的; ( 二) 违法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者正在逃跑 的; ( 三 ) 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的; ( 四) 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要 求公安机关出警的; ( 五) 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 害的; ( 六) 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46、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 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办案期限办理。 第八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提出治安管理 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 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八十六条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结案 : ( 一)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 二)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的; ( 三 ) 作 出 处 罚 等 处 理 决 定 , 且 已 执 行 的; ( 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

47、刑 事案件办理的。 第八十七条经过调查,发现治安案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 ( 一) 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的;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二) 没有违法事实的; ( 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 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 有前款第 ( 一) 项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被 侵害人说明原因。 第八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 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 卷。 第八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

48、机 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九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已经立案的刑事 案件,应当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 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按程序报 批。 第九十一条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 安派出所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案件侦查结果; ( 二)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 三)

49、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 四) 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九十二条经过侦查调查,发现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 一) 没有犯罪事实的; ( 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五)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三条侦查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 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 二)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 三)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 四) 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十节户籍办理 第九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临街或所 内显著位置设立户籍室、接待室,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 份证、暂住人口登记、境外在华居留人员住宿登记等证照、 手续,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接待来访。 第九十五条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办理出生登记,应当审核婴儿出生医 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 簿,填写出生登记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为婴儿编制 公民身份号码,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者收养证明材料 收存归档,并经婴儿父母核对签字确认; ( 二) 办理死亡登记, 应当对照 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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