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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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 附件 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 标专家管理, 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 的规范开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 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 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 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

2、间接控股) 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47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 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 效考核; 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 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 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 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 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

3、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 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 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 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 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 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 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48 (一)配合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各项工作。 (二)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专家。 (三)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四)对所辖单位评标专家抽取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

4、核。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对本 单位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自 主招标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专家入库程序 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系统内、外部专家组成。 其专家分类 由物资(招标)公司按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结合本行 业特点和采购实际加以细化设置,涵盖电力、 煤矿(含煤化工)、 页岩气、建筑、公路、机械、环保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评标专家库建设需要,通过文件、 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征聘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 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

5、荐和个人 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 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49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 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于“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指不具备高级职 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员,可视为具备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业务能力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6、: 1. 在本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技术研究、施工建设、 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获得表彰或 业绩突出; 2. 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得1 项省 (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 3. 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 年及以上、中级职称工作5 年及以上,业绩突出; 4. 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理论水平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参加过1 本及以上相关专业专著编写; 2. 公开发表过1 篇及以上专业论文; 3. 主持或参加过2 项及以上相关专业的规程、规范等文件 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入库推荐和申请程序 50 (一)评标专家

7、的入库申请分为定期申请和日常申请两种 方式。 1. 定期申请指集团公司定期(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组织 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向评标专家库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 2. 日常申请是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 的需要,随时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物资(招标)公司受理日常 申请的时间为每月10 日前。 (二)评标专家的申请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 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 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 推荐单位初审; 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聘用单位初审。 3. 申请表附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证 书复印件等。 (三)

8、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系统外专业人员,亦可 采用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由本人向物资(招标) 公司递交申请表及其附件,由物资(招标)公司对其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审查 (一)各单位将初审合格评标专家的申请表及附件提交物资 (招标)公司,由物资(招标)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由 集团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审查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51 (三)物资(招标)公司将集团公司审定后的评标专家结果 录入评标专家系统;未通过审查的, 应将审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 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材料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资(招标)公司提

9、出申诉,物资(招标)公 司依据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四)物资(招标)公司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 录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基本信息、 新增专业、 专业调整等的变动,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 提出申请,物资(招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经集团公 司审查同意,由物资(招标)公司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物资 (招标)公司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维护, 评标专家系统应具有网络抽取、后台监控、 抽取过程可追溯等功 能,应建立保密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确保系 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的

10、抽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国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 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过 程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52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14 个工作日(国 际招标 1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按时到达 评标地点。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必须保密。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 抽取记录和抽取结果须经现场监督 人员和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原则上禁止直接邀 请或指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

11、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系统内 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或 招投标协会)批准列入特殊招标项目的; (三)国家或行业另有要求的; (四)经 3 次及以上抽取,专家数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确认, 应在评 标专家系统内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入库后的评标专家均在评标专家系统设置唯 53 一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

12、、 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由物资(招标)公司对评标专家档 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及奖励;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 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见承

13、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4 (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 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 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 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物资(招 标)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

14、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 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 回避的, 有关监督部门、 监督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 活动。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评: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 标人组织对参加本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 评

15、标准由“专业水平、工作完成、纪律遵守”三部分组成,考评分 55 为“好”、 “中”、 “差”三个等级。 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专家的“纪律遵守”项评价为“差”的, 集团定期予以通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应于评标后十日内将评价 记录录入评标专家系统。 (三)系统自动汇总评标专家出席考核和日常考评结果,物 资(招标)公司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建议,年度考核分为“优 秀”、 “合格”、 “不合格”。 1. 只要有一次“无故缺席”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 2. 只要有一次经核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遵守”考评为 “差”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3. 日常考核三项指标全为“好” ,且出席率在5

16、0% 及以上的专 家评定为“优秀”; 4. “专业水平”、 “工作完成”其中任一项评价为“差”评的累计次 数为 3 及以上的, 或被抽取 10 次及以上且出席率在10% 以下的 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其他情况记为“合格” ; 5.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专家,物资(招标) 公司提出专业调 整、降级或出库等建议。 每年底, 经集团公司核实,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升降 星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分级 评标专家分为1星五个级别, 依据考评管理规则对评标 56 专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入库审核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2 星 级,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3 星级。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

17、的晋级与降级: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评标专家可升一星;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降一星,或清退出库或 通报。 (三)专家的最高星级为5 星。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对连续三 年“优秀”和“合格”且参加过培训的专家自动续聘,对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专家须重新认定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 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 作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18、因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 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认定 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评标活动。 57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 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法律 法规、评标操作实务等的培训,提

19、高评标专家综合水平。评标专 家每三年至少轮训1 次。 第三十三条系统各单位应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本单位人 员参加评标工作予以支持,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系统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保密工作,严格控制评标专 家相关信息知晓范围, 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不 得泄露。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评标专家身份,以 及出席评标活动的相关信息。评标期间严格控制对外通信联络, 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58 第三十六条系统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管 理、抽取、监督、通知等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 育,严格执

20、行保密纪律。若发生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将按 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一)任何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单、评标专家信息等; (二)评标专家管理、抽取、监督、通知等有关人员(包括 专家本人),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专家抽取名单、出席情况。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级采购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对系统各单 位评标专家评审、培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系统内单 位评标专家管理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 入库率、出席率、考核合格率、培训率、专家抽取率、日常考评 率等。对有以下情况的, 集团公司将在相应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一)未按有关规定抽取专家的; (二)抽取专家过程弄虚作假的; (三)对专家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 对系统外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的考核,由物资 (招标) 公司参 照本办法执行。 59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会 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 年 12 月 27 日 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A 版) (中国华 电工物制 2012 8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评标专家入库流程 60 评标专家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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