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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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道规办秘字 1998 第 278 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 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 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 减 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 第二条本装修

2、标准以北京市“ 九五 ” 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 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 前者可满 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 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 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3、。不允许短期内再 次装修或甩项。 (4) 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 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 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 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 住宅使用说明书 ” , 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 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 住宅使用说明书 ” 。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 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

4、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 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部位装修设计标准初装修施工标准 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 内走道、阳台。面层全部设计到位。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 面 35mm 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楼、地面 厨房、卫生间。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间必须设计防水。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走道等。位。 墙面 卫生间、厨房。基层作刚性防水,面层作完刚性防水,面层

5、不作。 贴磁砖。 统一按 120mm 高,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作踢脚。 踢脚并与墙表面平。2.抹灰: 120mm 高水泥踢脚与墙基底面 平。 顶棚按刮腻子喷浆设计。刮耐水腻子,不作面层。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 户门、隔声规定,设计一次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到位。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理 内门规格、数量。满足使用件位置。 要求。 外窗(包括通往 阳台的落地门、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窗)。 外窗及有 关部件窗台板。按业主要求设计。作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25mm )。 窗帘盒轨。按为主要求设计。墙面内保温作法时应留出预埋铁件并标明 位置;

6、外保温做法时,不留埋件。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管按设计 卫生间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将管道接至卫生间预留接管理位置(并安 装截止阀门)。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 装到位。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气竖管必须 计到位,设备齐全,设施工到位。燃气热水器的冷、热管水管经 排油烟、排气道,提供水表安装至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 厨房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支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具;煤 括煤气管线,煤气表为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安装。污水管除 低锁表)。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应安装到位。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 和选材并按规定提供各 非承重的种线路和开关位置等

7、的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装。 分隔墙全部设计图纸。隔墙应 规定重量限制。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 平方米 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 窗台高度一致。(850 阳台或 900mm 高),室内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内部 外地面高度一致。规定相同。 2.不封阳台时, 850 或 9 00mm 高度以上应作横向 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 件和排水设施。 空调器支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 架、支架、托板全部设计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暖器片按设计到位。按设计安装到位。 照明灯、起居室、卧室、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隔墙其灯具衣 灯肯及控卫生间、内走道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开关不予安装。 制开关

8、、阳台等。 插座(含 一般插座 ,空调专 用插座,起居室、卧室、按规范要求设计。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管 卫生间浴卫生间、内走道线不安装。 室的专用、阳台等。 插座,洗 衣机插座 等) 电视及电起居室、卧室、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电 话插座卫生间、内走道按规范要求设计。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消防设施按规范要求设计。按设计安装到位。 户内跃层按业主要求设计。钢筋砼楼梯,踏步作到基层,木钢楼梯作 楼梯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作。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建监 1994 第 392 号 一、 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

9、程质量,制 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 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 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 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 ) 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 ),不做面层。

10、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 要求。经建设 (开发 )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 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 )、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的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

11、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 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果进行初装饰,施工单位应与 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 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 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 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

12、、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 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初装 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 仍按原标准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 ) 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 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 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 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 )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 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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