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备施验收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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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供水设备(施)验收技术规程 目次 1 总则. 1 2 职责和范围 . 1 3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基本要求 1 4 水箱 (池)验收. 3 4.1 基本规定 3 4.2 箱 (池)体验收 3 4.3 水箱 (池)内部验收 4 4.4 管道、管件验收 . 5 4.5 附属设备验收 5 4.6 其他要求 6 5 泵房设备验收 . 6 5.1 基本规定 6 5.2 立式机组验收 8 5.3 卧式机组验收 9 5.4 潜水泵验收 11 5.5 泵房内辅助设备验收 12 5.6 电气设备验收 15 5.7 泵房自动化设备验收 19 6 泵房的竣工验收 . 19 7 楼宇管道及水表箱验收 . 21

2、 7.1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验收 21 7.2 水表箱验收 21 8 其它. 21 附录 A: 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23 附录 B: 二次供水设备 (施) 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28 附录 C: 二次供水设备 (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9 1 总则 1.1 为加强上海市二次供水设备(施)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 备 (施)施工质量达到优质、安全、经济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接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住宅类建筑二次供水设备(施)的验收工作,并作为二次供水设备(施)施工质 量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 职责和范围 2.

3、1 二次供水设备(施)产权性质不变,仍为业主所有。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 同规定行使接管范围内设备(施)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移交方移交给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二次供水设备(施)应按照上 海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以接管合同的形式表示。合同中 需规定供水企业及移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二次供水设备(施)巡检保养、 报修维修、应急处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有关事项及费用结算问题。 2.3 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同规定事项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设备(施)的各 项管理事务,并且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2.4 供水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各类信息的收集

4、及反馈,并24 小时接受用户咨询与查询、报修及投诉处理等事务。 2.5 各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可承接供水企业接管范围内所有与二次供水有关的检 测任务,其中包括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及水质检测等。 2.6 二次供水设备(施)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 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标准。 3 二次供水设备(施)验收基本要求 3.1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3.2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改建、扩建及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 水表宜出户。 3.3 二次供水设备(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 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的有关规定。

5、3.4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 50242)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执行。 3.5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执行。 3.6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执行。 3.7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配齐技术力量,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网络计划, 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填报开工申请,施工方能进 行。 3.8 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施工需按图施工;隐蔽工程有分项检测、验收报 告。 3.9 二次供水

6、设备(施)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并汇编成 竣工资料交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3.10 承压设备及连接件应有耐压试验报告,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耐压试验。实验压力应为1.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10min,无渗 漏及裂纹等现象。 2. 严密性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1.2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30min, 无渗漏现象。 3.10 各连接部件的卡箍、销钉、螺栓、螺帽等均应按设计要求锁定或点焊牢固。 3.11 有预应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测量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安装定位 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好定位销。 3.12 不锈钢材质部件、管配件不得与碳钢材质部件、

7、管配件直接连接,中间需 用铜质材料部件、管配件作过渡连接。 3.13 设备部件表面应按设计要求涂漆防护,设备涂色的规定详见附录A: 二 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 3.14 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两个步骤。二次供水 设备 (施)试运行可作为竣工验收一部分,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验 收。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后道程序。 4 水箱 (池)验收 4.1 基本规定 4.1.1 水箱 (池)周围不得有渗水坑或垃圾等污染源、污染物。 4.1.2 水箱 (池)应独立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8、室外设置的水 箱 (池)及管道等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4.1.3 水箱 (池)高度一般不宜超过3m。当水箱(池)高度大于1.5m 时,水 箱 (池)内、外应设置爬梯。内爬梯的设计及安装应能满足人员进出的需要,材 质为 304#(含 304#)以上不锈钢。外扶梯周边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上下 安全。 4.1.4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7m,水箱 (池)与室 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应小于0.5m,水箱 (池)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8m, 水箱 (池)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具有排水条件。 4.2 箱 (池)体验收 4.2.1 箱 (池)体外壳无开裂、脱落

9、、渗漏等现象。 4.2.2 室外箱 (池)体防雷设施齐全、可靠。 4.2.3 连接管道、预埋管道与箱(池)体间无渗漏。 4.2.4 水箱 (池)底面宜有坡度,并坡向放空管或集水坑。 4.2.5 水箱 (池)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 4.3 水箱 (池)内部验收 4.3.1 不锈钢板材或不锈钢内衬应符合: 1. 不锈钢型号为304 #(含 304#)以上板材。侧板厚度 1.0 mm,底板厚度 1.2 mm; 2. 不锈钢板材间焊接材料型号应高于板材型号或采用同质材料,焊缝应进行 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 3. 水箱 (池)内壁的固定、密封或支撑方式应参照成品不锈钢水箱(池) ; 4. 不锈钢

10、内衬应在箱体最低处开一15mm 孔,便于今后检查内衬是否漏水。 4.3.2 瓷砖内衬应符合: 1. 瓷砖无空鼓起壳、开裂和脱落现象; 2. 砖缝有 45 mm 间隙,勾缝剂填缝严实; 3. 砖面干净无施工后留下的痕迹。 4.3.3 其他内衬应符合: 1. 使用其它内衬材料必需要有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效文件,并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 可使用; 2. 其它内衬材料安装施工后应无脱落、开裂、松动等现象; 3. 其它内衬材料的厚度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的技术设计要求(查阅厂家产品 说明中建议的厚度); 4. 其它内衬材料的安装连接、固定、密封方式等应安

11、全可靠,无渗水(查阅 厂家产品说明书)。 4.4 管道、管件验收 4.4.1 与水箱 (池)体直接连接的预埋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放空管、通 气管、消防管等必须为304#(含 304#)以上不锈钢管材。 4.4.2 不锈钢预埋管与复合钢管的连接处应用铜制配件作过渡连接,严禁不锈 钢材质管道(管件)与碳钢材质管道(管件)直接连接。 4.4.3 水箱 (池)设置的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进水管宜从最高水位以上接入,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出水管宜从侧壁 接出,管底距水箱内底间距宜为10cm; 2. 溢流管管径应不小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溢流管口

12、应设 置不锈钢材料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20cm 的空气间 隙; 3. 放空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应不小于DN50 。放空管与排水系统 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20cm 的空气间隙 ,; 4. 通气管的管口应向下,设有防尘、防虫进入的网罩。通气管的管径应不小 于 DN25。 4.4.4 二次供水设备(施)改建时管径、管路、安装标高等不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按要求重新设计改造施工设计图并经供水 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4.5 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管的水箱(池)进水管,材料需按生活用水管标 准,承压能力需按消防用水管标准执行。

13、 4.5 附属设备验收 4.5.1 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及标高应与设计图相符,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5.2 各种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浮球阀宜采用大口径浮球阀或遥控浮球阀;阀体、阀杆、销子、浮球等部 件应采用耐腐蚀材质,并保持完好,无弯曲、变形等现象;阀门启闭应灵 活;密封性能应良好;球体焊缝光滑平整无渗漏; 2.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阀门要求启闭灵活、密封性能良好; 4.5.3 泵房水池应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地下式水池除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外还应 安装超高水位紧急关闭电动阀。水位报警设备需安装牢固、运行正常。 4.5.4 人孔及人孔

14、盖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质应选用304 #(含 304#)以上不锈钢,厚度不小于 1.0 mm。焊缝应进行 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平改坡的坡顶内可使用玻璃钢材质; 2. 人孔周边应高出水箱(池)外顶10c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cm,方 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60cm; 3. 人孔盖四周有折边(防止水倒灌),封闭应严密。盖上须有与盖同质的铰链、 搭口、锁孔及锁位防雨罩等。 4.5.5 消毒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池)应设置消毒设备; 2. 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池)自洁消毒器等, 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

15、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选用臭氧发生器时,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4. 选用紫外线消毒器时,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 清洗功能; 5. 选用水箱(池)自洁消毒器时,宜设置于箱(池)体外部。 4.6 其他要求 4.6.1 水箱 (池)出水管上宜留有水质取样孔,便于水质监测或安装水质监测 设备。 4.6.2 同栋建筑物的水箱(池)间应设置连通管,中间安装隔离阀。 4.6.3 水箱 (池)使用的连接法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6.4 进出水箱(池)的通道需安全、畅通无阻碍。 5 泵房设备验收 5.1 基本规定 5.1.1 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 5.1.2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 组、水池等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火、防水和防小动物等措施。变频泵房应 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5.1.3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 供水能力。 5.1.4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 施。 5.1.5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泵房窗户 及通风孔应设置耐腐蚀防护格栅;泵房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 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5.1.6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5.1.7 水泵机组、管

17、道及其附属设备,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水泵机组的运 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 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J 118 )的要求。 5.1.8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cm。 5.1.9 泵房机组设备安装结束后应进行试运行。机械部分试运行时间按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应连续运行28 小时,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轴承及转动部分无异常; 2. 轴承工作温度应稳定,滚动轴承应不高于75,滑动轴承应不高于70。 3. 振动的双向振幅应不超过0.10mm; 4. 无漏油、漏水等现象; 5.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记录。 5.1.10 二次供水泵房系统试运行应达

18、到下列要求: 1. 泵的出口压力应稳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2. 试运行过程中,各转动部分声音正常,外壳震动应符合表1 的规定,轴承 温度和轴等工作应正常。 表 1 机组运行时外壳振动允许值 5.1.11 每台水泵机组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 表、止回阀和出水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5.1.12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 件。 5.1.1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启泵,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启泵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 措施。 5.1.14 水泵进水管带有底阀时,底阀与池底和侧壁间的距离宜不小于底阀或水 池进水管口的外径,底阀作关水试验应无渗

19、漏,滤网进水应畅通。 5.1.15 二次供水泵房的附件如流量计、压力表、止回阀以及有关传感器等的安 装及其运行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各种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 倍2 倍。 5.2 立式机组验收 5.2.1 立式水泵 5.2.1.1 泵座、底座等部件与基础的组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缝间隙可用0.05mm 塞尺检查,不得通过; 2. 当允许有局部间隙时,可用不大于0.10mm 塞尺检查,深度应不超过组合面 宽度的 1/3,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20%; 3. 组合缝处的安装高差应不得超过0.10mm。 5.2.1.2 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测量应以水泵轴承承插口止口为基准,中心

20、额定转速 r/min 3000 1500 1000 750 及以下 振动允许双振幅 mm 0.05 0.085 0.10 0.12 线的基准误差应不大于0.05mm,水泵单止口承插口轴承平面水平偏差应不超过 0.07mm/m。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水泵轴承承插 口垂直同轴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08mm。 5.2.1.3 水泵油润滑或水润滑轴承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润滑轴承密封安装的间隙应均匀,允许偏差应不超过实际平均间隙值的 20%; 2. 轴向端面密封装置动环、静环密封平面应符合要求,动环密封面应与泵轴 垂直,静环密封件应能上下自由移动,与动环密封

21、面接触良好。排水管路 畅通。 5.2.2 立式电动机 5.2.2.1 上、下机架安装的中心偏差不超过1mm;上、下机架轴承座或油槽的 水平偏差,宜不超过0.10mm/m。 5.2.2.2 电动机测温装置的安装要求如下: 1. 测温装置应进行检查,其标号、实测点与设计图应一致; 2. 各温度计指示值应予以校核,并无异常现象; 3. 总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 。 5.3 卧式机组验收 5.3.1 卧式水泵 5.3.1.1 卧式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埋入部件的安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根据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设备的定位基准面、线或点。安装基准线 的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宜不超过2

22、mm,标高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mm。 5.3.1.2 水泵安装的轴向、径向水平偏差应不超过0.1mm/m。水平测量应以水 泵的水平中开面、轴的外伸部分、底座的水平加工面等为基准。 5.3.1.3 填料密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料函内侧,挡环与轴套的单侧径向间隙,应为0.250.50mm; 2. 水封孔道畅通,水封环应对准水封进水孔; 3. 填料接口严密,两端搭接角度一般为45,相邻两层填料接口宜错开,角 度为 120180; 4. 填料压盖应松紧适当,与泵轴径向间隙应均匀。 5.3.1.4 联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圈和柱销应为过盈配合,过盈量宜为0.20

23、.4mm。柱销 螺栓应均匀着力,当全部柱销紧贴在联轴器螺孔一侧时,另一侧应有0.5 1mm 的间隙; 2. 盘车检查两联轴器的同轴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联轴器同轴度允许偏差值单位: mm 转速 (r/min) 刚性连接弹性连接 径向端面径向端面 15007500.100.050.120.08 7505000.120.060.160.10 5000.160.080.240.15 5.3.2 卧式电动机 5.3.2.1 卧式电动机的固定部件同轴度的测量,应以水泵为基准,其同轴度偏 差应不大于0.1mm;轴承座的水平偏差轴向应不超过0.2mm/m,径向应不超过 0.1mm/m。

24、 5.3.2.2 主电动机轴联轴器应按水泵联轴器找正,其同轴度应不大于0.04mm, 倾斜度应不大于0.02mm/m。 5.3.2.3 应测量定子与转子之间的空气间隙值,空气间隙值应取4 次测量值的 算术平均值(每次将转子旋转90) 。电动机每次应测量两端断面上、下、左、 右 4 个空气间隙值。各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应不超过平均间隙值的10%。 5.3.2.4 联轴器同轴度的测量方法是在主轴连接后,用盘车检查各部分摆度, 其允许偏差应符和下列要求: 1. 各轴颈处的摆度应小于0.03mm; 2. 推力盘的端面跳动量应小于0.02mm; 3. 联轴器侧面的摆度应小于0.10mm; 4. 滑环处的

25、摆度应小于0.20mm。 5.4 潜水泵验收 4.4.1 潜水泵泵座水平允许偏差为0.5mm/m,高程允许偏差为 10mm。 5.4.2 立式潜水泵井筒座水平允许偏差为0.5mm/m,井筒座与泵座垂直同轴度 偏差为 10mm。 5.4.3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电动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冷态绝缘电阻,对于干式电动机,应不低于 50M (JB 216) ;对充水式电动机定子绕组,应在常温清水中浸12h 后, 绝缘材料为聚乙烯和交联聚乙烯者应不低于150 M,绝缘材料为聚氯乙 烯者应不低于40 M 。 2. 热态 (在接近工作温度时)或温升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低于按式(1)求得

26、 的数值,但电动机热态电阻应不低于1 M: R=U/ (1000+0.01P)(1) 式 (1)中 R电动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M ; U电动机的额定电压,V; P电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kW。 5.4.4 检查传感装置应完好,测量控制电缆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 M 。 5.4.5 潜水泵的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轴向位移 间隙。 5.5 泵房内辅助设备验收 5.5.1 基本规定 5.5.1.1 辅助设备应有标示牌及编号;旋转设备应有旋转方向的标志;宜直接 接触到的转动部位应装设牢固的遮拦或护罩。 5.5.1.2 辅助设备安装后,轴向、径向中心线与设计位置偏差应

27、不超过10mm, 标高与设计偏差应不超过1020mm。 5.5.2 阀门验收 5.5.2.1 各种阀门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查和试 验;确定安装方向,调整阀门的操作机构和传动装置,保证其动作灵活,指示准 确。 5.5.2.2 各种阀门的阀体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安装要求。组合面橡胶盘根的两 端应露出阀体法兰的盘根底面12mm。 5.5.2.3 各种阀门的阀板在关闭位置与阀体间的间隙应均匀,偏差应不超过实 际平均间隙值的 20%。 5.5.2.4 各种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阀门、管件连接的管子,伸出混凝土墙面的长度宜控制在300500mm 之间; 2.

28、沿水流方向安装的阀门、管件,安装中心线应根据阀壳及管道的实际中心 确定;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应不大于15mm;阀门、管件的水平 和垂直度在法兰连接后其偏差应不大于1mm/m; 3. 为便于检修时将阀门向轴向移动,其基础螺栓和螺孔间应有足够的调节余 量,其值应不小于法兰之间橡胶盘的直径。 5.5.2.5 各种阀门的阀板转动应灵活,与固定部件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mm。 密封盖于密封圈之间的最大间隙应小于密封盖的实际行程。 5.5.2.6 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防污隔断器),过滤器滤网应 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 目40 目。 5.5.3 各种管道验收 5.5.3.1

29、各种管道、管件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 查和试验。 5.5.3.2 各种管道宜采用复合钢管(衬塑、涂塑 ),管件原则上应为管道材质一 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DN100 的可采用螺纹连接; DN 100 的只能采用法兰连接或卡箍连接。 5.5.3.3 二次供水的泵房引入管与污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 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 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当穿越承重墙 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5.5.3.4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 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0、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 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 采取保护措施。 5.5.3.5 始装管道的里程偏差应不超过5mm。弯管起点轴线方向的位置偏差应 不超过 10mm。始装管道的鞍式支架的顶面弧度间隙应不大于2mm。 5.5.3.6 管道水平安装的转弯处,管道上有较重的阀门、设备、仪表等地方均 设置支架或支墩,复合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不得大于表3 规定。 表 3 复合钢管管道支架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mm)2025405080100150200250300 支架最大间距 (m) 3.03.54.55.06.06.58.

31、09.511.012.0 5.5.3.7 复合钢管立管管卡,在层高5m 时,每层需安装一个,层高5m 时, 每层不得少于两个,第一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m。排水管道上的固 定件间距为:横管不得大于2m,立管不得大于3m,层高4m 时,立管可安装一 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5.5.3.8 埋地复合钢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管外应做防腐处理。 5.5.3.9 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性能应良好; 2. 管道法兰面与管道中心线应互相垂直,法兰连接时应保持法兰面平行,其 偏差应不大于法兰外经的0.15mm/m,且不大于2mm; 3. 法兰螺栓孔中心偏差宜不超过螺

32、栓孔径的5%; 4.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后外露长度以为1.5 5 倍螺距。 5.5.3.10 管道、管件接口使用的橡皮圈应为食品级橡胶,橡皮圈不应有气孔、 裂缝、重皮及老化等缺陷;装填时橡皮圈应平整、压实,不应有松动、扭曲及断 裂等现象。 5.5.3.11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 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2. 暗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 3. 明管安装后作整体或分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4. 若明管水压试验确有困难时,经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水压试验,

33、但应进行无损伤检查; 5. 岔管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最大水锤压力的1.25 倍; 6.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5.5.3.12 管道试压应逐步升压至工作压力,保持10min,经检查正常再升至试 验压力,保持5min,然后再降至工作压力,保持30min,并用 0.51.0kg 小锤 在接缝两侧各1520mm 处轻轻敲击,应无渗水及异常现象。 5.5.3.13 埋地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 倍,保持10min,应无渗漏及 异常现象。 5.5.4 压力水容器验收 5.5.4.1 压力水容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及 有关

34、标准的规定。 5.5.4.2 压力水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 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5.5.4.3 二次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当采用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时, 宜安装空气处理装置。 5.5.4.4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5.6 电气设备验收 5.6.1 电气控制柜(箱)都应有统一的外形,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 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5.6.2 电气控制柜(箱)都应有铭牌和设备指示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 接线无脱落脱焊,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柜内留有一定的预留空间,方便 远

35、期扩容和增加元件。 5.6.3 柜 (箱)内各电气元件应按设计图纸安装,布局合理、安装牢固,且符 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技术要求的规范。内部安装的金属部件、支架、接地极、避 雷用型钢等均应作镀锌处理。 5.6.4 电气控制柜(箱)的控制及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两种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远程控 制; 2. 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3. 采用变频调速电控柜(箱)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 给水设备(JG/T 3009)的规定。变频调速时,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 控制。 4. 电气控制柜(箱)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故障报警

36、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5.6.5 电气控制柜(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柜 (箱)应前面开启,面板上必须装有相匹配的电压、电流表用来显示工 作状态,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 倍2 倍; 2. 柜 (箱)内配线整齐,无绞绕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 根, 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3. 柜 (箱)面板上的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 置动作电流不大于2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4. 柜 (箱)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 线)

37、汇流排,零线和保 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5. 端子排作为控制柜(箱)的一部分应标识清晰,用打印的标识号标出并与 连接点一一对应,且留有余量便于扩容。 5.6.6 电气控制柜 (箱)的基础型钢或金属框架必须接地(PE)或接零 (PEN) , 且安全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 且有标识。 5.6.7 控制柜 (箱)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 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要求时,柜(箱)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Sp 不应小于表4 的规定。 表 4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相线的截面积 S( mm 2)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Sp( mm 2)

38、 S16S 16S3516 35S400S/2 400S800200 S800S/4 注:S 指柜 (箱)电源进线相线截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5.6.8 柜 (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0.5M ;二次回路必须大于1M。 5.6.9 柜 (箱)间二次回路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 M时, 用 2500V 兆欧表摇测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当绝缘电阻值在110 M时, 做 1000V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 5.6.10 控制柜 (箱)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通风孔或安装强制通风的风 扇。 5.6.11 电机连接控

39、制柜(箱)的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金属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且安全可靠。 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3. 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 壁可不防腐处理。 4. 室内进入落地式控制柜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的基础面5080mm。 5.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5.7 泵房自动化设备验收 5.7.1 核查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控制流程图、系统图、回路图、 设备一览表、安装图等资料,检查相应仪表的型号、规格、材

40、质、安装位置、数 量等均应和设计中的一致。 5.7.2 仪表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即可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回路试验。经系统 检查线路管道连接无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系统内各个仪表及回路的工作性能、 功能和动作程序方面均未发现问题,表明仪表系统可以开通投入运行,或配合装 置工程进行运行试验。 5.7.3 仪表开通投入运行后,检查仪表设备和仪表系统是否已经对检测和控制 对象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量程,计量单位,上下限信号输出是否和工艺要求相匹 配,仪表本身要求连续48 小时正常运行无异常。 5.7.4 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便于远程控制。 6 泵房的竣工验收 6.1 泵房竣工验收应在

41、全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方可进 行。 6.2 泵房的竣工验收应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主持,验收成员应由街道 (镇)代表、区属改造主管部门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 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泵房土建项目基本完成,必须动用的供水建筑物和输水管道已接通,泵房 水池水位及水量均满足运行要求; 2. 水泵机组及辅助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有关工作阀门、检修阀门等断流装 置及启闭设备已安装调整完成,并能够满足运行要求; 3. 泵房供电确有保证,运行用电计划已落实; 4. 泵房消防、防汛、防盗设施已安装到位; 5. 泵

42、房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设备已安装调试合格。 6.3 项目法人应对泵房竣工验收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并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 管理部门汇报准备情况,验收工作被确认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检查泵房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审查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审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以及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2. 进行验收检查和测试工作; 3. 提出 二次供水设备(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不少于6 份,分送 有关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录C。 6.4 泵房竣工验收中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检查泵房内外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鉴定机电设备的安装 质量; 2. 检查机组在

43、启动、停机和持续运行时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泵房内各种设 备工作是否协调,停机后检查机组各部位有无异常现象; 3. 测定机组在设计和非设计工况(调节工况)下运行时的主要水力、电力参 数和各部位温度等是否符合设计、制造要求。 6.5 泵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把泵房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管理单位或安装单位进行管理,并负责 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直至供水企业接收管理为止。期间安装单位应对施 工项目保修2 年。 6.6 泵房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 工程所包括

44、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5. 系统试压、满水、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6. 水质检测报告; 7. 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8. 工程质量评定表等。 7 楼宇管道及水表箱验收 7.1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验收 7.1.1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的材料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 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材质,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7.1.2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的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材质,按相应技术要 求确定。 7.1.3 给水立管宜装在户外,一般设置在公共管道竖井中或公共走廊内。管道

45、竖井每层应设检修门,预留足够维护、检修空间。 7.1.4 给水立管户外明敷时,应采用复合钢管、铜、不锈钢等材质。塑料管只 作支管使用 ,且应布置在不宜受撞击处,若不能避免,应在管外采取防护措施。 7.1.5 给水立管和装有3 个或 3 个以上的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 的连接件。 7.1.6 地下室、技术设备层等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管道的平行和交叉设置、 相互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标识宜为蓝色。 7.1.7 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在金属或塑料套管内。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 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管道 的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

46、内。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阻燃密实材料或防油膏填实; 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7.1.8 室内给水管道暗敷有直埋和非直埋两种形式。直埋式有嵌墙敷设和在地 面找平敷设;非直埋式有管道井、吊顶内或地平架空层内敷设。暗敷管道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横干管应敷设在地下室、技术设备层、管廊、吊顶、管沟或直埋土中; 3. 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受震动损坏处。 7.1.9 给水管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必须穿过时应设置补偿管道 伸缩和剪力变装置。一般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用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留有不小于150m

47、m 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7.1.10 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和垃圾房。 7.1.11 给水金属管道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5.5.3.6 的规定。 7.1.12 给水金属管道立管安装管卡应符合表5.5.3.7 的规定。 7.1.13 给水管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 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 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 7.1.14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 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 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48、0.1m,必须敷设时,需 对给水管加装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 倍。 7.1.15 埋地复合钢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管外应做防腐处理。 7.1.16 各种阀门、减压阀、过滤器、紧急关闭阀等辅助设备应设置在易操作和 方便检修的位置,且型号、规格、公称压力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外阀门宜设置 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安装完毕后需根据系统工作压力进行调试,作好标 识。 7.1.17 当给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 置。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7.1.18 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

49、压阀的供水系统立管顶 端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7.1.19 减压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 数应为 20 目40 目。 7.1.20 管道和金属支架的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详见附录 A: 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 7.1.21 给水明敷管道应采取隔热或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曝 晒和紫外线的侵害。 7.1.22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应的施工规范要求。 7.2 水表箱验收 7.2.1 水表应选用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单位首次强检的产品;水表安装 方式为住宅公共部位嵌墙表箱、管弄井内,也可将每层水表集中于各层水表间; 水表前、后宜分别设置阀门便于拆卸及清洗。 7.2.2 嵌墙表箱内水表和表前旋式铜球阀由供水企业统一配发、维修及调换。 7.2.3 嵌墙表箱规格按照定型图纸。箱底离楼层距离原则上保持0.3m1.2m, 箱体滴水孔应出墙。 7.2.4 水表箱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暴晒,不易冻结的地方。表前、后与阀 门应有一定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离墙表面净距为10mm30mm;水表进水口中 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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