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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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2 页 C 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 受益类) 范本 第 2 页 共 32 页 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 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 第 3 页 共 32 页 住所地: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 第

2、4 页 共 32 页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 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 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 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 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计 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 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

3、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 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 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第 5 页 共 32 页 “aaa 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 公司集团持有 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 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计划 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 的信托计划资金,以

4、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 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 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 、 第 6 页 共 32 页 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 ) 、本信托计划的各 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 a 类信托合同、b 类信托合同或 c 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 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 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

5、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 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 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 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 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 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 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 a 类信托合同 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第 7 页 共 32

6、页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 a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 划和 a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 项下的信托收益。 “b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b 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 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 同信托受益权的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 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 照本信托计

7、划和 b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 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 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b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 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第 8 页 共 32 页 _资金信托计划 c 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 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 同信托受益权的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 优先

8、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 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 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 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c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 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 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 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 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 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 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

9、有限公司。 第 9 页 共 32 页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 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 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 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中 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 ”: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 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 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10、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 第 10 页 共 32 页 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 专项受让 aaa 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 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 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 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 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 公司集团所持有的 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 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

11、 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 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 11 页 共 32 页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小写金额¥:_元) 。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 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 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 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 _,开户行:_,帐号: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2、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年 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 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 60 日内,本信托 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 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 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 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 第 12 页 共 32 页 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 )成立。信托 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

13、 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 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 效日” )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 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 第 13 页 共 32 页 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 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

14、单独的会计帐户 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 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 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 14 页 共 32 页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 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

15、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 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 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 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 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 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 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 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 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

16、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 类信托合同 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 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 15 页 共 32 页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 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 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 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 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

17、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元 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 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16 页 共 32 页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 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规定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章程的规定, 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b)根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

18、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 股东身份参与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 派代理人参加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 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 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 第 17 页 共 32 页 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 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 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 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

19、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 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 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 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 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 托终止之日起_年; 第 18 页 共 32 页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

20、收益权和普通 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 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 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 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c 类信托合同的 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 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 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 其指定的人转让 b 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 第 19 页 共 32 页 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

21、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 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第 20 页 共 32 页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

22、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 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 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 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由受 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 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第三年的信托 第 21 页 共 32 页 报酬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

23、, 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 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 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 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 c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 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 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 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 c 类信 托合同信托资

24、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 第 22 页 共 32 页 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 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 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 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 _,开户行:_,帐号: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 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说明,在委

25、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 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 23 页 共 32 页 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 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 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 生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 1 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 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

26、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30 个 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 1 项第(3)小项 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 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 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 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 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 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 第 24 页 共 32 页 归全体特定受益人,

27、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 c 类信 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 40 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 产分配日“) ,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 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 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 剩余的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 c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 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的股份时, _股份从受

28、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 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 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 益人应分得的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 股权过户手续。 第 25 页 共 32 页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 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 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 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 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

29、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 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 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 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 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 2 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 第 26 页 共 32 页 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 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 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 、 (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 署的 a 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

30、定的预期信托 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 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 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 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价格,为转让的 b 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 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 0.1%向受托人缴 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 1 项、第 2 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

31、 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 a 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 b 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 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 c 类信托 第 27 页 共 32 页 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 c 类信 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 1 项、第 2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 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 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 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

32、。特定受益人应当在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 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 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 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 28 页 共 32 页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 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33、。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 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 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 70或以 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 彻实施; 第 29 页 共 32 页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 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

34、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 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 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 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 第 30 页 共 32 页 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

35、失。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 、 _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 )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 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 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 (包括 a 类、b 类以及 c 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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