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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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特征码 zQuTmrZquuVTDCHSDwsh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 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 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 金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 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 作的实际需要

2、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 第 2 页 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 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 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 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 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 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

3、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 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 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 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 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 3 页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 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用 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 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4、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 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 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 疗救助基金专账” 。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 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 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 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 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 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 第 4 页 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 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 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 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 救助对象、救

6、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 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 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 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 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 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 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 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 5 页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 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民政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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