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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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件 5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 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 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 价格法、 甘肃省定价目录 、 甘 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甘发改规范 20165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 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 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

2、”)主 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 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 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 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 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甘肃省定价目录 、 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

3、理 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 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 委员会”均含) ,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 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 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 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 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4、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 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 .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 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的决定,不能与经营 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可按 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 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 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报市、县(含 红古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5、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 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 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 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 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 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 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6、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 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 .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 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 归产权人 ( 或投资者 ) 所有。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 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 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 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 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 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按第九条执行,其中非业主车辆按

7、月交费的,车位使用(租 赁)费用占比为40% 。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 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 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 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 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 月按 1 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 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 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 张出入证(含IC 卡等)。业主申 . .

8、 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 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 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 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 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 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 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 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

9、库,已 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 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 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 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 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 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商业(办公) 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 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 . (一)摩托车(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 吨以下 ( 含 3 吨)或载客 9 座以下 ( 含

10、9 座) 的各种机动车; (三)载客9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 泊位数收取。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 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 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 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 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 时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 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辖区内不具备

11、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 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 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 应当向市、县 (含红古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 . (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 图及停车位数量; (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 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权属证明。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 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

12、 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 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 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 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 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 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

13、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 . . 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 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 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 停车时间。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 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 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 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 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 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

14、金,补 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 租赁 ) 费用总额的 50% ,按月存 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 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各县区制定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确保专项维 修资金补充工作顺利实施。经营管理者每月应公示一次车位 使用(租赁)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情况等。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使用(租赁) 费用进行监管, 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 .

15、. 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 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 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 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按兰州市 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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