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

上传人:白大夫 文档编号:5583175 上传时间:2020-06-17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148.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版.pdf(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曲阳县燕都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买受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规格型号 (mm )计量单位数量 单价 (元) 金额(元)备注 芝麻灰花岗岩600*600*50 m2 2630 150 394500 芝麻灰花岗岩600*300*50 m2 1235 150 185250 芝麻灰花岗岩600*600*30 m2 830 105 87150 芝麻灰花岗岩600*300*30 m2 210 105 22050 芝麻白花岗岩1500*300*30 m2 65 170 1

2、105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柒拾万圆整(700000)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照图纸要求施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1 、分批次生产、分批次交货。甲方按照乙方出具定单上的数量负责将 货物送到乙方指定的仓库或施工工地,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货到后,双方共同检验清点无误后,乙方出具收货手续,作为甲方结账凭证。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先预付20% 货款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当交货达到合同数量的20% 后, 乙方支付第二笔60% 货款,供货超过合同预定数量70% 时,余款付清,15 日内甲方交齐货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

3、同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纠纷无法协 商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收到 乙方首笔货款起生效 . .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议定。 出卖人 出卖人(章) : 住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号: 邮 政 编 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号: 邮 政 编

4、码: . . 工业品买卖合同最新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工业品为买卖标的物的合同。不同于农副产品,也不同于一 般的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大多数是生产资料或者耐用消费品。在买卖工业品时,当事人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业品买卖的规定。 合同编号: _ 出卖人: _ 签订地点: _ 买受人: _ 签订时间: _年_月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 (提)货时间 标的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 提) 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 ( 大写) :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_ 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

5、 _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 _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 . . _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 _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_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 物属于 _ 所有。 第八条 交( 提) 货方式、地点: _ _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 ( 港) 和费用负担: _ _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 _ _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_ _ 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_ _ 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 ( 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_ _ 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 _ _ 第十五条违约责

6、任: _ _ 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 ( 一) 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 ; . . (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 _ 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_ _ 出 卖 人 出卖人 ( 章)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 ( 章)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 公) 证意见: 鉴( 公) 证机关 (

7、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填写说明】 一、签订 “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 ( 提) 货时间 ” 的注意事项 ( 一) 标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中列明的标的条款包括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等 4项。关于标的条款的签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关于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是识别工业品的标志。工业品的名称繁多,尤其是同类产品,名称区别不明显。 所以,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应注意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 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

8、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 规定。”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 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 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 (3)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 . .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 关于牌号商标 工业品的牌号或商标是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种类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代表了一个产品的 质量和信誉,示范文本将之专列一项要

9、求注明。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的产品,应准确 地写在示范文本牌号、商标位置内。 3. 关于规格型号 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是区分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工业品 的标志。由于各种工业品的性质、 结构、作用、成分等不同, 规格和型号也不同。 为便于履行,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在订立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时, 应根据生产的实际可能, 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不能订得过死, 造成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凡能采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 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 4. 关于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代表着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是确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一种

10、型号的产品,可能有数个生产厂家生产,生产厂家的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不同,生产出来的 产品质量也有所差别,有些产品如不注明生产厂家,会引起很多争议。 ( 二) 数量 工业品买卖合同 ( 示范文本 ) 中列明的数量条款包括计量单位和数量。关于数量条款的 签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关于计量单位条款。计量单位,应根据产品选用,同时还应遵守计量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 方约定计量方法。计量单位的书写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量词,如一堆、一捆等。在经 济交往中,常用以下几种计量单位计算产品的数量: 重量单位。重量单位有:千克、克、公

11、斤、吨等,多用于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砂、钢 铁、盐、羊毛、油类等方面。 个数单位。个数单位有:件或只、双、台或套、打、箱、桶、包、捆、盒、听、卷等,主 要用于一般工业制品、杂货、机器、仪表及零件等商品。 长度单位。长度单位有:米、厘米、毫米,多用于绳索及纺织品等方面。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厘米、平方公里,多用于纺织品、玻璃、塑料及其 他一些板材方面。 体积单位。体积单位有: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主要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之类的 商品。 容积单位。容积单位有:毫升、升。多用谷类及某些液体商品。 2. 关于数量条款。 工业品的数量是出卖人应当转让给买受人产品的总量,是买卖合同中最

12、 核心、最基本的条款。订立产品数量条款,应在选定计量单位后,根据计量单位,协商确定合 同产品的总量, 并用数字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数量条款位置内。在签订数量条款时, 如合同是 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产品数量必须与指令性计划文件( 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 知单) 相符。 ( 三) 价款 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中列明了的价款条款包括单价和金额。 1. 关于单价条款。单价,由二个部分组成, 即计量单位和单位价格金额, 例如,每千克 1000 元。在确定合同单价时,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如计量单位为“ 千克” , 则数量和单价中均应用“ 千克” 。单位价格应遵守国家有关

13、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 按 国家定价执行 ;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 由双方协商定价。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困难的, 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按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结算” 或“ 按国家 . . 物价部门批准价格结算 ” 。 2. 关于金额条款。合同金额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 ( 四) 交( 提) 货时间及数量 交( 提) 货时间及数量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1. 规定某月发货。 在工业品买卖中, 交(提)货时间一般不是确定某一个具体日期如某月某 日,而是确定一段时间。使用最广是规定在某月交( 提) 货。 2. 规定跨月交货。可从某月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

14、,“ 2/3 月交货 ” 、“ 2/3/4 月交 货” 。 3. 规定按旬、月交货。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具体的交货期限。 4. 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如有些商品,为了防止生产、包装后对方不如期付款, 使自己遭受损失,因此采用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交货的规定方法。 5. 规定分批交货。 对于分批交货, 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 数量,如 “ 3月份交 100米,4月份交 200米,5月份交 300米” 。 二、签订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 的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 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

15、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 定为:“ 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 素组成的, 这些要素也就是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其特征和特性各异,因此所 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 本定义中所称的 “ 需要 ” 往往随时间而变 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密切的关系; “ 需要” 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 需要” 可以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诸方面的因素。(1) 适 用性。适用性是指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产品的用途不同, 对适用性

16、的要求也不一 样,往往因人、因用途、因时间而异。用于军事目的的工业产品与民用工业产品相比较,对可 靠性、精密度的要求就大不相同。 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知人们的需要,是评价产品质 量的重要指标。 (2) 安全性。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或是国家 标准 GB/T10300.188所指的 “ 发生故障的风险和后果 ” 。对产品安全性一般要求不给使用人的 人身、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带来危险。(3) 可用性。可用性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 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4) 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产品在 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

17、度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 命;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5) 维修性。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 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6) 经济性。经济性是指产品 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 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质量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的要求。根据质量标准,出卖人安排产品的生产,买受 人在接受产品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在发生纠纷时判定产品责任的归属。产品的质量标准, 是指 国家对工矿产品的性能、 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储运条件所作的统一规定,是设计、 生产、检验、供

18、应、使用该产品的共同技术依据。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可分为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根据全国 统一的需要, 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标准。专业标准是根据某专业范围统一的需要,由 该专业标准机构发布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以及企业自行制 订的适用于某个或某些企业的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 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 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

19、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 . 签订本条款时, 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如果合同标的物有特别用途,由于用途不一, 质量标准和要求也不同。为避免发生纠纷,应写明用途,如食用、饮用、药用等;(2) 对成套产 品合同中应明确附件的质量要求;(3) 按样品订货时,合同中应对样品的质量标准要做出明确的 说明,也可以封存样品 ;(4)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 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 法和比例。 三、签订 “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的注意事项 出卖人应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但并非有关该产品的所有质量问题都由出卖人负责。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

20、本条款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 定的出卖人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和期限相抵触、对于某些特殊产品, 由于其特性及检测条件 等限制,不可能当时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而必须安装运转后才有可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合 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 四、签订 “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的注意事项 包装是异地交货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异地交货必然发生产品的运输,运 输则必然发生包装问题。 没有包装或者包装不善极易导致产品受损。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 括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标准,是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

21、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 法等,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以统一材料,统一规格,统一容量,统一标记和统一封装方法等 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标准, 是根据产品的理、 化、生物性能, 形状,体积,重量,从有利于生产、 流通、安全和节约的原则出发制定的。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 部) 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 准或专业 (部)标准的,可按合同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合同中对包装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的供应,是指包装物由谁提供,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 除国家规定

22、由买受人提供者外, 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包装物的回收, 是对可以多次使用或使用一次后还可以加工利用的 包装物,为经济合理地节约使用,出卖人将可利用的包装物收回,重新加以利用的方法。包 装物的回收办法有: (1) 押金回收。它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电线绕线轴、东立 柱、捆绑用具、水泥袋、集装箱、标准大中型木箱等。出卖人发货后,在清算货物价款时,同 时核收押金。包装物返回后,扣除折旧费,所余部分押金应及时退还买受人。(2) 折价回收。 它适用于一般可以再次利用或供作原料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酸坛、玻璃瓶、麻袋、水泥纸 袋等。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应约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 回收办法

23、应明确规定回收品的质量、 回收价格、回收期限、验收方法等。国家对某些包装物的回收制订有统一的包装物回收办法。 例如,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中规定有捆绑用具回收回送使用补充办法,化工产品供货中有 统配化工产品包装回收试行办法以及水泥供货中的水泥纸袋的回收办法,等等。 五、签订 “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的注意事项 本条主要是针对成套供应的工业品的买卖而言。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 应明确规定成套供 应的范围。 如对于机电设备, 除了应对主机的数量有规定以外,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 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 易损耗备品、 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最好附一个清单予以列明。 六

24、、签订 “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的注意事项 有些产品的交货数量无法绝对确定,这就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 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 增) 量等。 正负尾差,是指出卖人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最大正负差额,不超过 的尾差范围的,不视为违约,有关主管部门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详细规定。如; 金属材料 的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1) 一般通用材料,订货数量不足发货限额时, 其增减数量不得超过一根、 一张、一块; 成捆或成件包装的小规格材不得超过一捆、一件; 卷板、 . . 锻件、钢丝绳、钢绞线,应在合同上注明件数,以交足件数和长度为准

25、。大于发货限额及大宗 用料,其增减数量不得超过订货总量的土0.5%。(2) 专门订制及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材料,由于 生产关系及使用方面的限制,必须大于上述交货尾差时,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洽商, 并在合同中注明。 建筑材料及非金属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每种规定 实际交货数量, 与合同交货数量产生的尾差,如不是一个最小包装或大宗货物不足整车时,出 卖人为凑整便于发送, 可酌情增减 (但大宗货物的增减量以不超过订货总量的1% 为限) 。特殊订 货,其尾差必须大于上述交货尾差时,应在合同中说明。化工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有关 主管部门规定 ; 实际交货数与订货合同所规定的数

26、量之间的尾差,如不足一个包装或一件、大 宗货物 ( 如矿石等 ) 如不足整车时,出卖人为了凑整,可酌情增减。 合理磅差,是指买受人发货数与买受人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下列产品的检斤磅差是:(1) 有色金属 ( 电解铜除外 ) 不得超过土 0.1%;(2) 钢材、金属制品及电 解铜不得超过土 0.2%;(3) 生铁的磅差及途耗不得超过土0.5%;(4) 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不 得超过土 0.1%(标准中另有磅差规定的, 按规定办理 ) 。 不超过合理磅差的, 视为适当履行合同, 不构成违约,超过规定的合理磅差时,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其不足部分, 应由出卖

27、人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如数补足数量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不得扣除磅差; 超 出部分,如买卖人需要的,应主动承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不再考虑磅差因素。 自然减 ( 增) 量, 是指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损耗而使实际收货数与实际发货数之间出 现的差额。造成自然损耗的主要因素有: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腐蚀、破碎、漏损、 磅差等,以及装卸操作、检验环节因换装、拆包检查造成的损耗与自然减量。在规定的损耗定 额以内的, 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 超过定额损耗的, 其超过部分按不同情况, 区别处理 ; 属于承运 部门责任的,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受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索赔。下 列情况不

28、能列入产品自然减量范围:(1)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 ( 如水灾、火灾、风灾、车船事 故等) 的非常损失。 (2) 因工作人员的舞弊失职, 如贪污、盗窃造成的损失 ;(3) 因保管不善而造 成的物资霉烂变质、爆破等损失;(4) 因工作不慎、操作不当发生物资倒装、倒桶,或因管理不 严而造成的物资丢失、短少等损失。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途自然减量作出了规定,例如,生铁的 磅差和途耗不得超过 0.5%,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规定为1.5%,化工产品规定有 损耗率表、运输损耗率表。 七、签订 “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 标的物属于 _所有” 的注意事项 本

29、条规定属于所有权保留条款。 为了保护买卖中出卖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因为如 果在支付价款之前, 依交付时间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旦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支付价款不 完全,则出卖人只享有对标的物的债权,债权只是给付请求权,对标的物没有支配力,而已经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却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支配,作为债权人的出卖人不能凭借债权妨碍 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即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情况下,即使出卖人 提出反对,买受人也可任意转卖标的物。同时,债权仅是一种对人权,出卖

30、人只可以向买受人 要求偿付或进行追索。 而如果在买受人付清价款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买 受人不支付价款或支付价款不完全,出卖人不仅可以妨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而且即使买 受人将标的物转让, 对于非善意的受让人, 即明知买受人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标的物的 人,出卖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偿付。 八、签订 “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 的注意事项 对于工业品买卖,我国目前采取的交货方式主要有:出卖人送货或代运,买卖人自提。交 货地点与交货方式密切相关,采用出卖人送货方式的,交货地点应为买受人指定的送货地点; . . 采用买受人自提的, 交货地点应为产品所在地点。 交货

31、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 约定, 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 141条规定:“ 出 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142条规定: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32、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 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第146条规定: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实行送货制的产品,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实行代运的产 品,由出卖人代办运输手续, 买受人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

33、,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 具。凡采用送货或代运办法的, 买受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收货人等项, 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结算等发货手续,并将验收单、合格证 等寄交买受人, 由买受人在所在地车站或码头收货。实行自提的产品, 是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所 在地提取货物的交货方法。 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出卖人付款,取得提货凭证, 据以向 出卖人提取货物,并自行负责运输。 九、签订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 (港)和费用负担 ” 的注意事项 1.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以及 民间运输等。铁路运输货运能力

34、大,运行速度快,运费较低,不受季节和气候条件的影响,连 续性强,比较安全准确,适宜大宗货物的远程运输。水路运输是最经济的一种运输,其中轮船 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费低廉,适宜于运输大宗货物; 其他船舶运输,虽然载运量小,速 度较慢,但运费较低,特别是在内河运输中有着重要作用。公路运输一般是指汽车运输,其特 点是运输面广,机动灵活,迅速方便,但载运量小,燃料消耗大,运费较高,一般适宜短途运 输,在缺少铁路、 水路的地区, 还是以长途运输的主要方式。 航空运输速度最快, 但载运量小, 运费高,只适合运输急需、贵重的物资。管道运输是一种新兴的运输方式,它是伴随着石油和 天然气产量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

35、。民间运输,是使用木帆船、机帆船、畜力车和手推车等运输 工具,比较灵活方便,最适于短途运输。合同中应对运输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到达站 ( 港) ,即到货地点。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 港) 应写明详细地址,并 冠以省、市、县名称。 2. 费用负担。一般来说,出卖人代运的产品, 装车、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装车、 船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中转费用及列入运单内的装车、装船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 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长途和短途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交货后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十、签订 “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的注意事项 检验是

36、指买受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买受人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 行检验,以确定是否与合同相符的过程。 1. 检验标准。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如果约定 的质量标准是国家、行业(部)、企业标准,应分别按国家、行业( 部) 准、企业标准检验 ; 如果 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的,则按确定的标准检验, 出卖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 . . 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 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 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 增) 量等,但不得超 过有关主管部门和双方商定的差额幅度。

37、 2. 检验方法。数量检验的方法有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 质量检验的方法有经验鉴 别法、物理试验法、化学分析法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 检验; 是感 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 ; 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如果是抽样检验,还是明确 抽样的比例 ( 如百分之多少或千分之多少) 。 3. 检验地点, 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 提运检 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一般送货或代运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检验地点; 如是买受 人自提,则以出卖人所在地为检验地点。双方也可以确定其他地点为检验地点。 4. 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

38、。 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 数量等问题, 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 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在签 订验收条款时,对检验的期限,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由双方当事人 自行商定。 十一、签订 “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 的注意事项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成套设备的效用发挥仰赖于设备是否成套并正常运行, 这也是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目的所在。由于成套设备的技术因素和工艺因素,成套设备买卖合 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十二、签订 “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的注意事项 ( 一) 结算方式 买卖对象和形式多

39、种多样, 双方结算价款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 种结算方式供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时选择, 1. 现金结算 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时用现金( 货币) 支付价款的结算方式称为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只适用 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 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 即时清结的买卖。 大额度的买卖用现金结算 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出于税收或其他目的, 为了监督买卖, 国家还可禁止对某些买卖的对象采 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在我国,法人之间的买卖一般都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2. 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 (发证行 ) 签发给用户的一种卡片, 通常用塑料或金属片特制而成。用 户使用信用卡如同使用现金一样,可以

40、买得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信用卡的使用涉及三个合同 关系,即开证行与用户 ( 买受人 )之间的合同关系、用户使用信用卡购买时作为买受人与出卖 人的合同关系、出卖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作为买受人的用户与出卖人的关系而言, 出卖人首先负有鉴别信用卡真伪的义务。一般说来, 如出卖人对持信用卡的买受人不了解,交 易额稍大,出卖人就必须首先询问开证行:用户所持信用卡是否有效; 此用户的最高支付 限额。如果开证行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出卖人就可以接受此信用卡, 并在开证行答 复的最高限额内允许买受人使用信用卡结算价款,这时买受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宣告结束。出卖 人在与买受人达成交易后, 便将信用卡支

41、付单交送开证行,开证行必须无条地支付出卖人的价 款。但若因出卖人的过失接受了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或因出卖人过失致信用卡用户超额透支, 而用户又无力偿还超额透支额时,开证行可以拒付。 开证行与用户之间是最终结算关系。它代 用户向出卖人交付价款后, 即将垫付款转到用户账上, 自动从用户的存款中扣除这笔价款。如 用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开证行代付之价款,则为用户向开证行透支, 等于贷款,用户必须还本付 息。 3. 跟单信用证结算 跟单信用证在日常商业生活中简称为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卖人保证买受人有足够的支付能 . . 力的信用凭证, 也是向出卖人表明保证履行合同的凭证。利用信用证支付价款的买卖程序大致 如下:

42、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条款注明买受人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价款; 买 受人到其开户行 (开证行 ) 申请向出卖人开具信用证 ; 开证行审查出卖人, 开具信用证 ; 开证 行自己或经通知行通知出卖人,买受人的信用证已开出告知他到指定的议付行议付; 出卖人 接到信用证后发货 ; 出卖人提供与信用证所列单证相符的单证,请求议付行付款 ; 议付行审 查出卖人所提交的单证,确认它们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证后付款给出卖人; 议付行将 单证转交开证行 ; 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之款; 开证行向出卖人收取价款, 并 将有关单证交给买受人 ; 买受人凭单证取货。 4. 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票据主要是指支票、 汇票和本票三种, 但用于结 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1) 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发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