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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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 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 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

2、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 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 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 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 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 持。 .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 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 点执行

3、本办法。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 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 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 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 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 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 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 全覆盖。 (四) 联系实际, 学以致用。

4、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 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 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 作。 . .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 善培训内容, 改进培训方式, 整合培训资源, 优化培训队伍, 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 规制度, 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 从严治教、 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 由中央组织部主管,

5、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 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 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 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 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 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 . 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6、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 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 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 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 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 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 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 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

7、执行本办 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 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8、(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每 5 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 个月或者 550 学时以上 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 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 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 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 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 天或者 90 学时。 第十六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 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 任务。 . . 干部因故未

9、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 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 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 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 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 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 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 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 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 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

10、党性修养、 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 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 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 . 主义共同理想, 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

11、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 宗旨、党规党纪、 党的优良传统、 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 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 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 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 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 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 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 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 作要求,有

12、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 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 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 . . 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 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 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 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 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

13、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 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 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 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 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 联网 +”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 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 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 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

14、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 . . 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 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 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 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 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 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 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

15、当按照各自职 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 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 升教学质量。 . .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

16、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 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 化学科结构, 改进课程设计, 创新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 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 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 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 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 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

17、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 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 . . 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 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 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

18、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 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 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 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 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 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 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 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 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 . . 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

19、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 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 个月。逐步建立 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 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 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 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 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 部

20、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 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 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 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 课程资源共享。 . .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 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 形式多样的、 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 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

21、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 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 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 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 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 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 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 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 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 延伸倾斜。 第八

22、章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 . . 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 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 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 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 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 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 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 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23、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 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 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 个 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 . . 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 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 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

24、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 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 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 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 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 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 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 神制定。 . .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 2006 年 1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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