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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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 特征码 XDeBFtDxihoDXWSWNEwg * 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 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 进过程中的 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法治) 、保障当事 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 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 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 定的缺

2、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 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第 2 页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 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 很大的, 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 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 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2) 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

3、等。犹太教的经 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 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 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 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 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 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 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 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 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 事人的

4、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 第 3 页 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 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 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 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 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 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 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 格局。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5、原则”的刑 事诉讼构造,而且制约着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审判。17 最终导致 的结果是司法难以公正,而受害的却不仅仅是被告人,更包括 我们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因此,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权,甚至可以“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很重要的辩护方法,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 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 求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的辩护方法。19 然而在我国 却很少有辩护律师运用程序性辩护方法,原因是没有法律的明 确规定根本得不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 言:“正义不但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以

6、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 到实现。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 第 4 页 但是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通过这种违法方式 取得的证据却总能得到法庭的最终认可,并据此作出判决。这 不但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 原则。而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则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 到怀疑的危险。刑事辩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在坚持程序 正义的同时,实现实体真实发现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 定其法律意义。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需完善已是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因 为权利的不当限制不仅损害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7、,更会导致嫌 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人们对司法公 正的怀疑。在我国,根据法治进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状况要有所改善尚待以时日。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 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 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 所发表的言论,无论哪个司法机关,无论庭审内外,无论书面 或口头,只要该言论系辩护律师针对案件而发表,都不应受到 法律的追究。因此,设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实为辩护 律师抵御执业风险,履行辩护职责所必需。 (2

8、) 拒绝作证权。 第 5 页 拒绝作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 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辩护 律师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全面、详细地了解掌握案件事 实。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 信任,往往也会将一些涉及案件的秘密告诉辩护律师,尽管我 国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但没有明确 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设置辩护律师这权利,既有利于减 轻律师执业风险,更有利于健全律师职业和辩护制度的稳定和 保障功能。 (3) 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 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察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 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 隐匿被告人犯罪重证据的重大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 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如确有必要,须依特 别程序进行并且赋予律师拒绝扣押书证、物证的权利。我国法 律未赋予律师这一权利。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而且 也背离了律师职业保密性的内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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