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白大夫 文档编号:5594359 上传时间:2020-06-2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50.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 附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 下统称“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 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

2、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 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 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放服 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 . . 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 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 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 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物业行政

3、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 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 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 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洋房及 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发展

4、改革部门、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 . . 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 等因素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 价之内按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 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 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

5、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 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 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 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由 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八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 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

6、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 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 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 运行能耗、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 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 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 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 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 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7、电梯耗能费可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也 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 . . 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 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 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计入 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根据商品房的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 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8、)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房,按照权属证书记载 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房,按买卖 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 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 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由建设 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 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四条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 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 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 . . 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

9、由业主按月交纳。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 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节假日探亲停车服 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妨碍业主在自有或 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备案的车辆。 第十六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 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 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 车辆执行公务的;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残疾人 驾驶车辆); (四)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为业主维修、安装、搬家、配送 货物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 第十七

10、条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 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 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经业主验收, 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 个月以上的商品房、自有或租赁车位且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 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可适当下调。实行政 . . 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 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签订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 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

11、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 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 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 限制或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 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一条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 业服务企业或供暖(冷)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冷) 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包括在收费方案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 主同意后据实征收。采暖(冷)期结束后,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 支情况

12、。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 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等其他 费用。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 . . 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分布图,便于业主查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 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收费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违规经营举报电话等信息, 自觉接受监督。 第

13、二十四条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 出租等经营活动,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 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所 得收入全部归属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 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及成本费用 (构成)支出明细、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 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可以查询所有归 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

14、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对超过 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 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未 . . 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严肃查处,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给予相应惩戒,并告知小区业 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 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 别墅、洋房及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 规定的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