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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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可编辑修改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 30 条第 3 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1 条。 (二)伙食补助费 -第 30条第 4 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费

2、、交通费 -第 30条第 4 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 30条第 6 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 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

3、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_ -可编辑修改 - 解释第 26条的规定处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 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停工留薪 -第 33 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受伤之日至伤 残鉴定之日止,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4、提出意 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月。(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3)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 34 条 1、标准:(1)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 3)部分 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5、,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 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 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 32 条和第 33 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 按照第 30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 照第 33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 可以按照第 32 条的 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级四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_ -可编辑修改 - 1、标准:一

6、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的 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 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 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 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7、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

8、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_ -可编辑修改 -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七级十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9 个 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2、要求:劳动、聘

9、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 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次发生工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注: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42 条。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X 6 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

10、亲属。 _ -可编辑修改 - 2、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 月)X 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 月)X 30% 注:孤寡老人、 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11、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 母年满 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 未满 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 岁的。 5、停止享受

12、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一)年满 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_ -可编辑修改 -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注: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 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

1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 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41 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 当月起 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 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 定处理。 注:1、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其直系亲属享 受相关待遇并不以是否经

14、过宣告失踪为程序要件,而是从事故发生、 职工音讯消 失当月起即按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2、从职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该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便可以按照条 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_ -可编辑修改 -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 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 30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 险责任;原用

15、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 伤保险变更登记。第43条第 1 款 4、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 43条第 2 款 5、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43 条第 3 款 6、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 用。第 43条第 4 款 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 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

16、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在劳动 合同中重新确定职工一方的工资待遇,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就会随之 变化。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 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 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_ -可编辑修改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17、、备案的单位 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一次性赔偿【伤残】 =治疗期间的费用 +一次性赔偿金 一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6 倍 二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4 倍 三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2 倍 四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0 倍 五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8 倍 六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6 倍 七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18、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4 倍 八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3 倍 九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2 倍 十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 倍 一次性赔偿【死亡】 =治疗期间的费用 +一次性赔偿金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 倍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0 倍 注:1、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 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 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 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标准和 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_ -可编辑修改 -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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