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退出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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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合伙人退出协议书 篇一:合伙退股协议书范本 股东退股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于* 年* 月* 日正式注册 成立。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 ¥: 500000.00 元) 。* 是由 *、* 、* 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 :占股份总额 的*%; 股东 * :占股份总额的 *%; 股东 * :占股份总额的 *%。 公司自成立以来,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目前累计亏损 * 万元, 由于自身原因* 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 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股东 * 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 出* 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2 、* 退股后,公司股东* 持有公司 51% 的股份, * 持有 公司 *%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 及股东 *负责,与* 不再有任何关系。 3 、*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负责技术。公司盈亏及所需 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 、* 、* 各持一份。 5 、本协议由 * 、* 、* 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二:退股协议书范本 退 股 协 议 书 由于个人原因,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 如下退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甲方(退股方) : 乙方(法人方) :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 、 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

3、东骏大药房”股东会。甲 方确认与该公司无任何经济及财务纠纷(包括合并前和退股 后的 ) 。 2 、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协商。 3 、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 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受该公司相应的股 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条违约责任 1 、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作对乙方有害的各项事务并维护公 司所有的利益,并遵守双方关于公司运营的相关保密约定。 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 分红 ( 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 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3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4 、本协议正式签订

4、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 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协议签署 地诉讼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 、 本协议生效之日即(转载于 : 合伙退股协议书范本) 为股 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企业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

5、: 乙 方法人代表( 签字或 盖章 ) : 日 期: 年月 日 篇三: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 协议由 _方接受独立经营,其 合伙人 _选择退出股份。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 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一条: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 1:_ 姓 名 _ , 性 别 _ , 年 龄 _ , 住 址 _,身份证号码 _ 合伙人 2:_ 姓 名 _ , 性 别 _ , 年 龄 _ , 住 址 _, 身份证号码 _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 1_( 姓名 ) 以_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_元,合伙人

6、2_( 姓名 ) 以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第三条: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 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_元;酒水仓库 盘点库存约为: _元。 2. 此 次 _ 方 退 出 股 份 , 按 照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大写:)元。 3._ 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方给 予 退 股 金 额 _ ( 大 写) 元 , 期 限 要 求 _。 4. 合 伙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 _中间人 ( 或公证员 ) 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 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 财产的顺序

7、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 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 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 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 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 篇二:合伙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 号:本协议于年月 日签订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 丽雅有限投资公司;地点:, 于年月日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 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公司总投 资为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

8、方投资万元),债权 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 、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 一人经营; 2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 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担保 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 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 乙、丙方无关。 4 、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 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 股款。 5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 、本协议一式六份, 三人各执两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9、此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丙方: 担保人: 月篇二: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 协议由 _方接受独立 经营,其 合伙人 _选择退出股份。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 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 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 一 条 : 合 伙 人 信 息合 伙 人1: _ 姓 名 _ ,性别_ ,年龄_ ,住址 _,身份证号码 _ 合伙人2:_ 姓名 _,性别 _,年龄 _,住址 _, 身份证号码 _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 1_( 姓名 ) 以_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_元,合伙人2_( 姓名 ) 以_方式出资,计

10、人民币_元。 第三条: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 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_元;酒水仓库 盘点库存约为: _ 元。 2. 此 次 _ 方 退 出 股 份 , 按 照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 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大写:)元。 3._ 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方给 予 退 股 金 额 _ ( 大 写) 元 , 期 限 要 求 _。 4. 合 伙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 _中间人 ( 或公证员 ) 参与 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 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 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

11、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 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 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 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 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 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 合伙 人签字1:_ ,指纹印: _ 合伙人 签字 2:_ ,指纹印: _ 中间人签 字 3:_, 指纹印: _ 生效日期: _年_月_日篇三: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 _ _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12、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庭审理。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 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1996 年 12 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 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 何利人、 陈财生先后退伙。 2003 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 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 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 间到 2002 年 12 月。何利人、陈财 生退伙

13、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 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 万元(被告 收取)。1999 年 10 月 21 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 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 元 (均由被告收取) 。2004 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 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 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 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 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去年12 月双方虽然清算了 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 院 , 请 求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合 伙 经 营 茅 坪 矿 应 得 款 1626641.54 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 起

14、(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 9利率计算。还有债权 1928648.52 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 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被告陈昌有辩称:原告称被告应 支付给其 1626641.54 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与被 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 资义务。 1998 年 7 月 16 日退股后, 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 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被 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 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 金在 1998 年 12 月 30 日前,不足70 万元,由矿财务人员 入帐时间为准(临

15、时借用 货款除外), 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 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 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 (大 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 ,理应由被 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同时,原告 在 1999 年 10 月 21 日至 25 日在被 告处借领了1203456 元, 2001 年 5 月 27 日原告签字认可, 不能说 4666666.70 元均由被告收 ? 送猓 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 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入伙 协 议、收条2 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

16、 伙资金 500 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 流动资金100 万元。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 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 予以确认。被告对第1 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 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 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陈昌有收 条 4 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 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 万元凭证 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 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 元。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 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 以确认。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 有异议,对28 万多元、 7

17、.9 万元、 2300 元的收条的三性均 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 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 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 魉?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里,退回给我了,这 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 2、3、 4 、5、6 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1、 崇义县法院( 1999)崇民初字第 161 号判决书( 2003)赣中立终字第22 号裁定书, 2、大余 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证明因为( 1999)崇民初字第161 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 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 有效。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

18、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 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 真实,合法。被告对证据1 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 认,对证据2 的三性均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 号判 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 认定。四、 1、崇义县法院( 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 号判决书, 2、资金用途说明书, 3 、执行( 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 号的执行和解协 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 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 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 给陈财生 20 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 业 145785.31 元已由陈昌有收回。被告对证据1、2 均不持

19、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 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 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 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 性有异议, 20 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 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 万元。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 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 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 款承担 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 元以及 1 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 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六、2002 年 3 月 24 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 应该上交利润2 万元,陈

20、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 没有道理的。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 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 会议纪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 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 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证书, 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 柏、郭成琅合伙协议。3、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 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4、贷款转让协议, 证明三方转贷协议。5、1998 年 7 月 16 日崇义县茅坪钨钼 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 何利人退股协议。6、1998 年 7 月 27 日股东退股协议(崇 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

21、议协议 决定) ,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7、1999 年 1 月 1 日崇义县茅 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 退股协议。 8、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 记录。 9、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 柏已取款1203456 元。 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 元 已剔除。 11、说明,证明631635.56 元可作费用支付。12、收条,证明2 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 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 、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14、利润表, 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15、 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16、应收应付款 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 、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

22、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18、 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 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19、99 年 9 月 15 日会议记 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见。20、 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 该款。 21、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 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22、电费分 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 年 4 月 20 日前欠电费34.4 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23、收条, 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 24 、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 万元。 25、利息单 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 26 、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27、支付 1999 年 1 月

23、1 日到 10 月 21 日工行、 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28、支付 1999 年 1 月 1 日 10 月 21 日农信社利息,证明 支付农信社利息。29、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 集资及借款利息。30、支付个人投 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31、支付相关 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32、 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33、支付相关利 息、借款,证明支付相关借款及利 息。 34、 (1999)崇经初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收条,支 付黄泽光案件费用,证明支付黄泽 光案件本金、利息、受理费。35、茅坪电站结算清单、收 条,支付电机投资及利息。 36、支付经贸

24、大厦亏损。37、 崇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药费临时收据,支付王 宗汉医疗费。38、借条等,支付廖太祺借款等事项。39、 收款收据,支付国资局承租费及其 他收据。 40、曾焕柏应付个人款项,证明 2004 年 7 月欠款。 41、转帐支票,县国资局退回款, 证明该款已退回35 万元,并进入何利人个人帐户,应付陈 昌有 35 万元。 42、证明,证明陈 昌有已支付20 万元给县水电局。43、支付相关费用单据。 44、邮电业发票,证明购车款已付。 45 、收条,证明收款及支付费用。46、合伙清算汇总表, 证明合伙清算。 47、四人合伙清算 决定,证明清算决定。48、质押贷款合同书,证明贷款、 担保、利

25、率。原告对证据1 的真实 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 个人租赁茅坪钨矿所签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 对证据 2、3、4、6、7、8、9、11、 14 、15、16、17、21、24、35、47、48 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5 的真 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 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原、 被告与另一合伙人所签,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 联,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 确认。原告对证据10 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 以确认,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 认为,应以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

26、所的会计报告为准,本院 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 12的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收 条载明正式收据已交何雪昌会计,应以正式收据为准,故 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3 第一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 以最后的会计鉴定结论为依据,本 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原告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均无 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 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单据中数据应以鉴 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其合法性、关 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证据19、20 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 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关联 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

27、述证据与清算有关,与本案具 有关联。原告对证据22 的真实性、 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关联篇四:退 股协议书退股协议书秦皇岛市有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出资方由陈万华出资90% ,翟新华出资 10%, 主要经营建材、 防水保温材料, 家具的销售等。 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现存货约 40 万元,其中:北戴河库房存货10 万元;昌黎县水岩寺场 地存货 15 万元;各种机械设备15 万元。外欠本公司帐目有: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 款 10 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 地欠材料款8 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 万元,合计23 万元

28、。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今有 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 伙经营期间盈利70 万元左右, 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 万元,分红利润10 万元,共计 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 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双方协商同 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股东签字:秦皇岛有桥贸易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见证人: 年月日篇五:刘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刘微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 _ _ _ (2009)郑民一终字第874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微,女。委托代理人刘睿,河南世 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啸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

29、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人卢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微因合伙协议 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08) 开民初字第7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 年协商经营“华美达大酒店五 层娱乐 ?保娣直鹩 ?007 年 7 月 20 日、 2007 年 7 月 25 日、 2007 年 8 月 23 日、 2007 年 8 月 28 日、 2007 年 9 月 21 日向被告 交付相关款项共计120 万元。 2007 年 11 月 9 日,原、被告 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

30、一、甲 方(本案被告)负责与华美达酒店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二、 乙方(本案原告)出资120 万元 成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场所股东,占该场所40% 的股 份;三、甲方出资负责该场所的装 修、租金、工资、酒水、税收及相关一切费用,占该场所 60% 的股份; 四、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五、 乙方在该娱乐场所经营期间不 承担任何相关债权债务。六、该场所开业后,甲方负责向 乙方支付股份分红每月不低于9 万 元,每月五日前支付,如甲方未按期支付,需每天向乙方 支付当月分红金额5% 的滞纳金。 2008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原告退 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

31、钡木级阂弧追剑景副桓 妫秩喂布葡蛞曳剑景冈妫嘶?30 万元现金, 本协议签订 之 日起柒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00 万元;二、 2008 年 3 月 31 日之前,甲方另行支付10 万元;三、剩余款项共计20 万元甲方许可乙方自协议签订 之日起在该娱乐场所免费签单消费 (按原价捌折计算) ,该项约定不因甲方在该娱乐场所的经 营管理权变化而改变;四、若甲方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甲方继续履行该支付义务之 外,还应承担违约款20% 的违约金。 若甲方违反第三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20 万元 款项的返还请求权,并支付2008 年 1 月 18 日之后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股协议书签

32、订后,被告于2008 年 1 月 4 日退还 篇三:合伙退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退伙协议书范本 甲方: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邮编:电话: 乙方: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邮编:电话: 依据合伙企业法 、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 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 商行名称: _住址:_; 营业执照号码: _;其他权证号码:_。 二、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年_月_日为甲方 退伙之日。 三、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_日订立合伙契约, 共同合伙 经营事业,现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

33、。 四、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_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 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_元。 五、甲方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六、甲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 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 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 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八、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 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一式二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 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 ( 签字 ) 年 月 日 见证意见: 见证方: ( 签章 ) 深圳律师:黄华(12 年律师经验 )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 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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