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公司合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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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司合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这篇精选公司合同范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希 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章 总 则 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xx 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公司名称: xx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

2、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方针: 第三章股 份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 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 股,即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股,计 万元,占股本总数的。其中:社会法人股 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内部职工股万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 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票

3、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 法人股每一手为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 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 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 1. 为公司必需的; 2. 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机构或行业公证 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 底柿希 ? 3. 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 据的资料; 4. 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 形资产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4、%。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 年内未经董事 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 年后在任职期 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 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 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 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 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 载 3 天,从登报之日起30 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 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 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

5、与、继承和抵押。 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 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 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 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 派发红利股份; 4. 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票的所有 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 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6、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 转让股份;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 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 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 如变动应

7、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 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 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 出决议,行使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 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

8、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 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 个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 大会: 1. 董事缺额 1/3 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3. 占股份总额10% 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 30 日以前通告股东, 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 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

9、或 代表普通股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 会的出席证。 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 大会时间、 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 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 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 种: .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股东 出席,并由出席股东/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 以上的股东出席, 并以出席股东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

10、 所 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 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 日举行,并向未出 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 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 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 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 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 策。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董 事长一名、董事名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

11、任 期 3 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 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 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 公司普通股份总额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 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 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 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 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

12、准公司的机构设 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 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 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 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 的决 议时须由出席

13、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 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 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 有 1/2 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 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 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 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 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

14、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 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 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

15、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 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 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 免。监事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 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3以下,但不低于 1/2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 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 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 他会议

16、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 况;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 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 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 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 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

17、招脾、 解聘及辞退; 5.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 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 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 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 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 律、公司章程、 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 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章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

18、共和 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 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 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置于公司住所, 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 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19、 提取公 益金; 4. 支付优先股股利; 5. 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 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 2. 公益金提取比例 为: 5%-10% ; 3. 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 4. 用于支付股利的比 例为: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 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 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 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 现金; 2. 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

20、审 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 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 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 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 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 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 用。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 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 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 劳动争议

21、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 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 3. 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 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条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 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 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

22、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 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 公司宣告破产; 5. 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条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 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 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 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公司依第七十九条二、三项终止的,董事 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 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三条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两个月内至少

23、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 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2. 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 收取公司债权; 4. 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 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 理,清算组应将清算

24、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 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 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自清算之日起前3 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 2. 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 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 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 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 各股东。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 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 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九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 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 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 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 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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