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笔记final.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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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笔记 第一讲民法的意义 1、 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 (1)划分标准: 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吋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特例:行政合同具有双重属性, 既 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非强制性。 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 机关)VS.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 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屮婚姻和竞争制度本质上也服务于公共利益,属于公法范畴的社会照顾法。道路交通 业涉及个人利益,亲属法屮存在隶属性,国际法属于公法却是平等国家之间的法。 (2)私法:分为民法和特

2、别私法(传统意义上是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 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 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 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 3、 私法自治原则: (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 事情由当事人白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 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 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 面/ 口头) 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 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

3、)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 民法的意义: 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对社会法制具有重要性。 (1)广泛性: 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 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 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 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 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 深刻性:

4、 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木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 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社会的属性是市场经济,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消费绝大部分时候是 商品消费,商品价值通过消费转移。 (3)积极性: 刑法是制止性规范,强调人们不能做什么,是消极层面上的措施。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 此时法律是自由约定的补充人们可以在法律约定之下自由做出选择,从而赋予了每个人真正的 广泛意义上的自由,真正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重要性: 古代:缺乏民主自由平等氛围一一民法不发达,没有传统 现在:民主立法滞后,立法司法法制观念不强,需要权利的觉醒 加强民法观念二加强民事权利的观念( 耶林)

5、性法制史和道德联系紧密,但民法绝大多数从法律屮来。 5、民法的目的与功能: 补充私法自治,并在必要时干预。 私法自治: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出,当时的社会劳动实质是强制或者半强制式的自由。机械 化时代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民法调动起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一通过生产关系的 进步提高生产力。 ( 人在为自己劳动的时候,积极性是最高的) 人需要: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所以自私自利与人的本能相关,此时,高 积极性和大规模的生产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大大提高。但是这个理论的成立前提:自由的社会、 平等。 ( 只有自由和平等都具备了才会有自由竞争) 国家公共权力的角色:帮助社会建立起自由平等的环境,

6、政府不要过多干预,而应该退到 幕后,当好仲裁人,搭建一个平台而非参与者。 好的统治者:亲而予之,最好的:不知有之。 私法自治和民主之间的关系:自由平等一私法自治一民主一市场经济,如果没有民主, 公权 力会衍生腐败和专制,市场经济和发展生产力成为空谈。( 西方的逻辑 ) 争议:民主作为一种手段存在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 Eg.美欧通过民主实现自由平等发展;但是亚洲四小龙的发展最快时期是在非民主审制度才 吋期发展的。 争议前置解决:在国家强制力参与之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法律的威慑力的隐性显现, 是私 法口治功能的具体体现,绝大部分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商品经济越发达,私法自治越彻底充 分。 债的分类:

7、既存之债、新生之债。 6、民法观念权利意识 (1)权力知识:基本知识的掌握。包括普法教育 (2)权利意识:突出 (3)权利情感:即责任心,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利益、名誉、人格。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 由于愚蠢、懒惰、畏惧,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从而进一步导致司法的权威悬于权力的行使。 结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一般私法和特殊私法的统一体。德国的划分方法是:一般私法是民 法,特殊私法是 (商法+经济法 +劳动法 +无形财产法 ) 公法+私法+社会法二整个法律体系 第二讲民法的调整对象 1、现在法律较古代法律而言,特别突出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民法通则笫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

8、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 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辅助:社会关系调整的方法 5、课本: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让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生关系, 6、民法学者徐国栋提出的“人文主义民法”概念,民法既是社会的组织法, 又是自愿的分 配法。 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K财产 :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 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没有形成 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9、也属于财产的范围。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 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 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3、民法调整的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Z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主体的平 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的理

10、论依据是:民法发展的历史。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不断在分 化,但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是它的主线。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 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 身份关系: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人身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 3、民法

11、的沿革: 1)罗马法: 按照法律管辖对象分,罗马法分为市民法(统治罗马国籍国民的法律)和万民法(统治其他 国民) 按照6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分类,罗马法可以氛围教会法(等级特权法)和民法(平等 公民法,适用于平等主体) 按照内容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罗马法的精髓是私法,它最早明确了三种权力:a. 在法 律上最早明确了人格权;b最早明确所有权,建立其概念;c最早也最完备地规范了债和合同的 自由。 罗马法的意义:a.成为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之一(军事征服、天主教和罗马法);b、成为 欧 洲历史上三大复兴之一(文艺复兴、资本主义改革、罗马法复兴) 2)拿破仑民法典(1804): 包括三编:人、物(财

12、产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特点(地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彻底的按照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规定,体现了商品经济规律制度。 把诉讼法完全排除。(诉讼法是程序法,保障实体法,民法的实施) 行为规范、受众广但不够严谨。把婚姻关系视为民事契约,而非上帝的允许,妻子不具有完 全行为能力,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性对待。 3)徳国民法典: 1896年颁布,是自由资产主义时期民法典的巅峰之作。 在法律的理念上无更大发展,但更成熟的表达,立法技巧、体系完整上很成熟。以罗马法为 蓝本,增加总则,形成完整体系。 亲属法独立一编,是民事主体仅限为民事关系身份之间,而非其它。 总则编将民法当中具

13、有共性的放在一起。 五编:总则、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亲属(婚嫁)、继承(财产)主要 国家纷纷效法,其体例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法律条文专业性强、晦涩。 法vs.德:体现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究竟给谁看 当初不叫“法人”而叫“单位”,法人是个组织而非个人。 徳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相区别:3、徳国以诸法分立代替了诸法合体;b、前者包含总 则, 后者不包含总则;C、从结构上看,前者吸收了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编。 4)苏俄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 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制定。 五编:总则、物权、债权、继承。物权与债权的次序与徳国不同:认为所有制是判断社会制 度的主要标志。(非常重要)

14、 明显体现了诸法分立原则: (1)、另立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土地制度拿走土地交换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 (2)、土地不是一种商品也杜绝商品化,在我国也明确禁止土地买卖。 (3)、劳动关系拿走,前苏联设劳动法典。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的内容。 讨论: 1、精神产品是杏为商品? 大卫?李嘉图:不是商品。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以边沁的功利主义为出发点,建立劳动价 值论(客观价值论)。 边沁:是商品。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提侣边际效益,根据主观感受衡量,是主观价值论。 2、继承关系是否属于民法? 是的理由:它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延伸; 否的理由:它的本质特征是为实现家庭的经济职能。 继承:在西方,法定继承

15、人的范围要比我国來的宽松。 本身的目的何在?在我国:li的是实现家庭的经济职能。家庭消费的重要原则:按需分配。 家庭的抚养、消费职能。不能单纯看成所有权的延伸。比如:没有给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孩子财产,这不利于家庭稳定。 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所有权、债权制度,这真正体现了民法的价值。 总结:1)民法的产生发展和商品经济有密切直接联系,并为商品经济服务。 2)罗马法:简单的商晶社会;法国是资本主义商品社会;苏俄是社会主义商品社会。 3)民法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经历了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的过程,调整商品关系的作用越 来越突出。 4)凡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就需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立法。这个立法

16、考虑其历史和现 状称其为民法。 4、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具体体现: 1)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形成所有权制度。对商品所有关系,实行静态保护。 2)商品的流转形成合同关系, 包括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合同是商品交换和价值交换的体现) Eg:租赁合同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交换。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则是簡品交换的必要环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包含了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英美对于合同的定义是:允诺、支付和对价,因而赠予合同不是合同。 3)非商品商品化的买卖流通问题皆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日本命名为商品化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几个相关问题: a、 关于“商品化”问题: 土

17、地商品化; 劳动力商品化; 知识商品化 (难以计算和衡量) ; 人 格的商品化,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精神损害到精神抚慰。 b、 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虚拟财产的现实存在和可接受性;虚拟财产的衡量十分困难。 c、特定意义的符号、号码和标志冠名的商品化问题,即无形的财富商品化的问题。 地标性建筑的冠名权问题:所有权拥有者出卖冠名权(其不是劳动产品,本身无价值,却受 共同承认而据有价值)。 肖像利益:肖像权和经济利益 5、 民法和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和行政法 区分的标准在于:a、法律地位是否平等;b、经济利益是否等价;c、双方是隶屈关系还是 平等协商关系。 1、 行政法:国家通过国家机

18、关发动组织、指挥、控制职能的一种法律手段。 1)当事人关系为隶属关系(纵向的上下级关系)。 2)法律地位不平等, 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一方主体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另一方主体范围 极广。 2、 民法: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调整手段是等价(交换)、有偿的,是一种相互协商、自愿的关 系。 财政法和税法也是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法(如财政拨款需要按照- 定预算,税收款额是必须完 成的)。民法、税法、财政法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涉及财产关系。 二、 民法和劳动法 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不是商品关系。过去,劳动关系一直被放在民法之中,但现在被拿 出來。 德国学者将劳动法成为“社会法”;我国认为劳动关系本质上不是一个等价

19、交换关系, 我国有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多贯彻的是公法的意志,而民法更多体现的是私法意志。 1、 同: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劳动关系建立通过劳动合同(可通过书而、口头、协议来确定)。 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过去是民法的雇佣合同关系。 2、 异:1)劳动关系财产属性与民法不同,其不是等价交换。 2)社会主义下叫做按劳分配(其是分配而不是交换概念,本质上不属于民法范畴), 西 方一些国家称其为社会法。 如劳动联产承包合同的属性:民事/ 劳动/ 行政?非民事,不是等价交换(佟强认为更多体现 的是劳动关系。) 三、 民法和土地法。 土地很大程度上并未被纳入商品关系范围内。不能作为商品交换,不可买卖所有权

20、。但是 可以土地商品化,转让使用权。因此土地法更多意义上是作为土地管理法。按照国家的组织指 挥和控制。土地的交易实在土地出让转让条例屮规定。所以土地法的概念仍旧比较模糊。 我国原来不承认土地是商品。从公法角度看,国家有详细规定,但是我国也有土地出让合 同,国家规定土地的用途,往往是房地产公司来购买。今年土地价格涨得太厉害的话,国务院 规定耍恢复一定范围内的国务院定价机制,这时候行政色彩比较强,但是另外一些时候又有民 事色彩。 农村土地是否可以商品化?农村耕地是禁止买卖的,例如宅基地,然而现在有所放松, 但是 这个问题还有待探讨。 问题:随着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其是否会逐渐被纳入民法? 四、

21、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是否属于民法?(梁慧星) 1、亲属关系是传统上的民法组成部分。 2、亲属关系是私人社会关系。 3、家庭关系中存在财产关系,有时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比如个体经营户) 民事法律规范屮最早的就是婚姻法(1950)有学者提出婚姻家庭法应当归入民法,以为其 是私法,同时符合传统民法。 需要明确的是:反对观点一一民法是商品交换关系,等价有偿。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是按需分配,由此广义民法可以包含婚姻家庭法,而狭义民法则需要区分开來。因为二者的财 产关系(如继承)有所不同。 佟强观点: 第一,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不是财产关系,而是身份关系,属于私法,不纳入民法; 第二,婚姻家庭中的

22、财产关系区别于民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一个是按需分配,一个是等 价有偿关系; 第三,当家庭作为一个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出现时,此时它作为一个主体,不涉及家庭 内部关系,而是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五、 民法和经济法 论战:经济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行凯恩斯主义。国 家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反垄断、反竞争法相继出台。 主要内容:重大企业并购需要审批,禁止企业间价格同盟,保护自由、禁止竞争,限制垄 断,创造竞争环境。保护民法,辅助民法的实施。 1、斯大林一商品外壳论:合同的形式(计划经济下),国家指令性计划性所控制。 前苏联:以

23、计划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加以统一调整。 2、经济法在西方并没有此概念,包含在行政管理法之内(如反垄断法,目的是保障民事关系的 正常运行,维护自由竞争),因此经济法仅为民法提供保障,处于次要地位。 3、 社会走向市场经济社会,重要的是由民法來调整。 4、80年代的激烈争论。 纵横统一说: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a、纵向关系:政府通过国家的政策性指导性计划, 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b、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企业间关系,例1980经 济合 同法和1999合同法);c、企业的内部关系(如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 纵横+企业内部关系,经济调整这所有的关系。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现在我

24、们通常把横 向关系视为民法。但是有反对说民法仅仅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企业间不调整。见:前东德的 民法。调整利率的手段干预利率是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上世纪初的资木主义国家的垄断的关系, 限制自由竞争,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副作用,国家必须给予限制。美国实行反垄断法。经济法只 不过是保障民法实施的一部法律。但是按照苏联和当时中国的观点:经济法的范围应该是至少 行政法的一半,民法的一半(纵横统一说)综上:经济法的地位远远不及民法。 佟强观点: 反对“纵横学说”,认为这违反了法律的划分标准,成为了大杂绘的概念。法律划分的标 准是法律本质属性和其调整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手段来调整。在我国,80 年代

25、论 战的时候,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需要国家全面控制,有商品交换,但是仅仅是商品经济的外壳, 本质还是计划。经济法是一个法律学科,而非一个法律部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多种手段中的 一种而己,例如森林法仅仅是一种经济法规。 六、民法与商法。 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争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商法以民法为基础,原理不能与民法有冲突。 1、佟强认为二者没有分离的必要,因为他们本质上都是私法。民法是所有人Z间的法 律, 商法是商人Z间的法律,当前社会是高度商品化的社会,“全民皆商”,商品经济渗透到任何 的角落。因此无必要做截然区分。 2、从历史角度看,先有商法后有民法。商法专门规制分离出來的商人阶层。欧洲

26、中世纪, 商人阶层(第三等级)出现,商会、行会、交易规则、惯例被立法所认可成为商法;资本主义 社会,民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商品社会全民皆商,两个法典在西方同时存在许久,体现了法律 的稳定性。 商法和民法的适用关系看, 应该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商 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以民法为基础,对民法具有重大的补充意义 (针对民商分立 的国家)。 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一一解释一一行政规章一一法律原则一一法律原理、学说 ?私法自治原则 一.什么叫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这是一个法治原则,而不仅仅是一个民法原则。 1.私人领域的事务(主要是财产事务)由私人自己

27、做主或由私人之间协商解决 2.国家等外力、强制力对于私人事务不干预或是少干预 3.国家的公权只作为威慑式补充,仅仅在必要的时候适当的进行干预 4.国家公权力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私法白治和社会秩序。 以上的只是描述 , 不是确切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是法治原则的金科玉律,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才出现的。在以往的社会中, 不存在对于私法自治的整体需求,物质财富通过强制和半强制的手段而实现,交易只是生产不 足的补充和替代。于是私法和公法是合体的,社会财富的积累速度很慢。 为了生产力的提高: (1)工具(机械化) (2)劳动积极性(生产关系)一法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劳动者为自己而

28、劳动时积 极性最高(白利性),来源于人的本能。 2、私法自治的条件: (1)人身自由是私法自治的第一个要求(条件) 把个人作为评判社会的标准來看待,个人主义思想,但是不同于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中也 包括对他人利益的尊重, 也有利他主义。 个人主义二利己主义 +利他主义, 个人主义发展 到极端, 就成为纯粹的利己主义。 社会分工的出现,使得商品市场得以实现,所以在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都是自由的,同时每 一个主体也都是平等的。 (2)平等是私法自治的第二个条件 在相对有限的市场之下,必然会出现竞争(自由竞争)自由 平等 理性主体当 竞争被普 遍采纳时,利己主义就会被强化,利他主义就会被弱化,因此需要建

29、立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 所以国家在建立了一个自由、平等的国家后,应不再去干预私人(仅仅是一种保障、仲裁的角 色) 但是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无秩序 a)交易必须是公平的(自愿等价) b)法律制定一些列严密详尽的规则来规定但并不直接介入 c)法律不直接干预,当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充当仲裁者 d)是在法律指导下的自治 三.私法自治与民主的关系 自由平等与民主的相互联系一一在西方认为是不可分离的。市场经济 要求 私法自治 要求 自 由和平等民主 民主 T自由和平等 T私法自治 - 条件- 市场经济 西方的传统观念认为,私法自治需要公权力来维持和保障,否则便会产生腐败,专制的受益 者会破坏自由和平等,进而破

30、坏私法自治。 而我们认为:民主只是个手段,而不是目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并不民主,却同样实现了生产 力的飞跃。 有民主条件不一定就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垄断的出现 (对自由平等的直接破坏), 但也是在民主国家最严重,往往被掩饰在自由平等的交易下。 小结: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存在私法自治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激发人 的热情,提高劳动生产力,才能极大发挥社会生产力。只要市场经济存在,私法自治就一定存 在。 四.私法自治的社会功效 五.私法自治的表现 1.所有权绝对能充分体现私法自治 所有权人对于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权力,不允许任何人包扌舌国家的干涉例: 土地所有权: 上 至天空下至地

31、心 在自己的土地上,或是对于自己的任何物实施的各种行为,国家和他人都不得干涉。 2.债的相对性 起源于罗马法 债是合约双方的法律 “债是当事人Z间的法锁” (两个层面的理解: 债一经设立, 就产生法律效力; 只有被法的 锁 链连接的双方才有约束力,债务只约束债权人,与第三人无关,即债的相对性。) 两个例子: a.连环购销合同:甲一乙一丙,甲和乙在北京,而丙在上海。甲告乙,追加丙为无独立性 的第三人,甲不能直接告丙; b、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甲和乙之间签订合同,丙代甲履行,这个时候乙只能告甲。 3.契约自由 我国没有明确用“自由”,而是“自愿”。 每一个民事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的,不受

32、他人干涉的进行意思表示,与他人建 立民事关系,用以规范彼此行为,实现其追求经济目的的原则。 分为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形式自由。 合同(契约)自由的条件:A.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自由B?当事人的条件达到法律规定 的行为能力的要求C.法律推定所有当事人都掌握了订立合同所需的全部信息。 法律所强调的是程序正义,而实质上的正义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把握。意思自治 例: 年龄不满十八岁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要自己把握 的 六.私法自治极端化的社会弊端 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不足以遏制个人利益的过分膨胀,个人主义被极端利益化,个人主义 反过来抑制了自由竞争 (1)所有权

33、方面: A个人主义导致了权利的滥用 B虽然尊重了私人利益,但是有时社会公共利益却无法得到满足,社会成本增加 (2)在债的相对性方面,由于我们过分强调了私法自治,出现了如下情况: A第三人利用债务人惰性而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B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一方不再签订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 C一方利用债的相对性,通过侵害甲的利益实际上侵害了乙的利益。 例:甲和乙两家夜总会,甲雇佣歌手吸引顾客,乙打伤歌手,赔偿歌手,而却间接影响了 甲的利益,合同法草案已经赋予了甲向乙索赔的权利,但是尚未形成规范。 (3)在契约自由方面的弊端 A垄断的出现,抑制了竞争 B劳资矛盾的加剧(雇

34、方利用合同压抑被雇者) C消费者权益被大量侵害,合同自由成为侵害消费者的保护伞 七.法律对私法自治的限制 强调个人自由与秩序并重 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强调他人利益 立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如何限制? (1)对所有权本身加以限制,特别是对所有权内容加以限制 A相邻权 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光是区分个人的部分,还耍区分出共同使用的部分 (2)债的相对性:代位权,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债券的物权化(侵害债券) 例子:相邻关系到相邻权排斥所有权 例如:债的相对性代位权撤销权 缔约过失责任 预计登记的债权可以去对抗己抵付的物权(针对一房两卖) 其中,债权的物化包括两方面:一是侵害债权,由于侵害

35、A而见解侵害B的债权,那 么B 可以起诉,将其视为绝对权;二是承租权,承租人的权利物权化,产生“不动产预登记制度”。 物权债权两方面进行介绍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这些表明了,在社会本位的原则 下,私法自治受到限制 合同法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缔约、合同人的自由。但是也不像想象的那么自由。对合同自 由进行限制时,私法自治就受到限制 八.合同自由对私法自治的限制: 1.强制缔约 在当事人原本意思自治范围内,法律规定一方必须与更一方订立合同。为了限制、抵消合 同的过度自由。 例:公共商品:电自来水。公共商品提供者和使用者Z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每家每户都 要同白来水公司订

36、立合同,如果自来水公司不愿意给甲家供水,这显然是不行的。这样的合同 自由是要进行限制的。上网跟网络公司有合同联系。法律强制他们要跟每一个愿意支付合理价 金的用户订立合同。显然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 2.定型化的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 a 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格式合同,另一方被迫接受; b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些类型合同当中,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例: 期货合同,风险揭示说明书,是一个告知。目的,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做期货的客户,法律强加 一个条款,实质上是保护一方的利益 3.事实上的合同 1941年最早出现,德国学者提出,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没 有形成一致的

37、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行为已经具备了法律所承认的那种表象,那么也认为合同成 立。(这种说法存在很多争议,因为这种说法颠覆了传统的合同的概念。) 例:坐公共汽车,只要上车,就成立合同,但是坐返了,仍然要交钱德国的案子,1954 年, 汉堡广场,国家后租给个人,改建成停车场,改成收费的,后停车场老板提出诉讼,要求支付 20马克的停车费,后来法院依据事实上的合同原理,认定已经订立合同。 4.反垄断法 通过立法限制企业间的兼并。 限制垄断,鼓励竞争。反垄断的诉讼,对垄断企业进行拆分。 5.劳动法 雇佣合同,原来放在民法里,而现在独立出来成为劳动法,法律色彩与民法的关系越来越 远。雇主和雇员表面之间是,平等

38、关系,雇员的自由只是签订还是不签订的自由。劳动法里现 在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法定工时,假薪,不得随意辞退工人。排除当事人在 这些方面的协商,变得更加强制,类似公法 6.私法的公法化 如公费医疗,九年义务教育等。 接受教育,9年义务教育,国家不收费。从私塾到现在,国家将教育纳入了教育法中,将其 从私法领域中转移到公法领域中。 九.私法自治原则发展的趋势: 强调它,但是也发现它的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受到限制,私法白治是商品经济的反应, 私法 自治作为一种原则,就会存在。对私法自治有吋宽松,有吋略紧一些,这些都是随着社会发展 的。限制竞争的残酷性,保护人性化,这时就会导致国家可能丧失活力,而

39、这时国家又耍做出 调整。09年的金融危机,放的过开,监管较松,波浪式的发展。限制过多,国家丧失活力;限 制不够,导致不公平。 从西方的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看,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Z后,国家实行凯恩斯主义, 采取广泛的国家干预手段,造成福利国家的种种问题,不得不用税收来均衡贫富;而七十年代 末,这些国家出现了滞涨,里根的新政的核心是继续推行私有化。所以,一收一缩是社会发展 的常态,政府必须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找平衡,通过税收等手段有效地调节。 1、只要市场经济存在,私法自治作为原则,就不会消亡; 2、私法自治时宽时严,是社会调控的要求,如果竞争变弱,社会会丧失活力,例如滞涨现 象;如果放得过

40、宽,有可能出现金融危机,因而需要宽严相济地波浪式地发展。 ?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平等和公平原则) K什么叫做平等? 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自然人的身份,性别种族地位等的不同而不同。対于法 人而言,不因为其属于国家机关,或者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 平等是商品经济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贯穿于民法当中。无一例外的都追求当事人的平等。 2、 什么叫做等价有偿 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性或者是有偿性。民事交往屮,大多数涉及财产关系,就要遵循等价 有偿性。平等主体地位的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反应。(奴隶社会,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不等 价有偿) 强调的是民事交易的対价性、交易性。在英美法,认为合同关系就是交易,

41、我们的合同是 意思表示一致一无偿性的就不是交易,但英美法认为什么样的合同都是交易用允诺+ 对价作 为条件。英美法并不认为赠与合同是合同,只符合允诺,但没有对价。这与大陆法系不同。 通过等价有偿,看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交税等就不属于民事关系)。等价有偿是区分 是否是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3、 平等、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中新的发展 (1)近现代,这种原则所坚持的是理性人的观念。第一,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平等地位一一 般平等; 笫二,法律认定每一个都是理性人,完全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只能对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了特殊保护,但是对于理性人没有特殊保护。当理性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采 取不

42、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法律认为每一个人都具备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能力和条件。业务知识、交易信息、谈判 技巧等。法律只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特殊情况下的行为进行调整。其它情况,交易风险 自担。 国家对于理性人的保护是狭窄的。在理性人观念下,法律强调一般,忽视个体。基本忽略 了个体的差异。近现代民法基本建立在此基础Z上的。 (2)当代民法当中,从形式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转化。 在过去法、徳民法典,强调的形式上的平等。表面上的平等会掩盖事实上的平等。当事人 具有的技巧、知识、信息等,都会造成某种不平等。法律应该根据影响平等的诸多因素, 综合考 虑,因此我们要强调实质上的平等。德国上门推销法,规定给任何

43、一个买方,一定的反悔期, 给岀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表面上是对买方的偏向,但是实际上是对实质上平等的考虑。 (3)民法中等价的概念,从主观等价向客观等价转化。 交换价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是理性人,因而交换中的对价有可能是等价的,也有 可能是不等价的。主观等价与客观等价也有可能是不一致的。主观上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 但是客观上是不平等的。 英美法,只要有对价就行,1美元换一个别墅。主观等价存在缺陷,有时一方是被迫选择 的,这就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这就要法律进行干预。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胁迫) 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理性人无知、经验不足等都倾向于得到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44、 : 通过直观描述来定义,在民事活动屮,对相对人要城实,信守承诺。从字而上看,看不出 怎么重要,因此我们要从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进行理解。真正意义,真正目的在于:法律和合同 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其它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属于弥补法律不足, 合同约定不足的原则。关键在于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例子:商家卖花肥,没有告诉怎么使用,于是买家买冋后,花烧死了。买家具送货上门, 10 月20号送到,结果10月20号晩上11点送到的,这时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顾客在商场屮, 踩到香蕉皮摔倒,这时候诚实信用原则起作用了。商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这个协议和诚 实信用原则矛盾,因此变得无效。大家都同

45、情受害者,这是因为这里含有道徳因素,把道德规 范变成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使得违反道德的行为法律化了 2、产生: 在罗马法中涉及到,但基本属于道徳范畴,到了徳国民法典的债法中提到了诚 实信用原则。瑞典民法典中直接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上从來不强调诚实信用, 到规定 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在体现社会利益的重点发生了变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逐渐提髙。 义务本位的社会, 强调是义务履行的无条件性,有无诚信无所谓。 法国,强调个人利益 至上, 个人主义中的利己主义,强调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法律要调动积极性,对于他人利益的考虑不 较少。诚信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仅仅具有道

46、德约束力, 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积极的信赖和消极的信赖,物权当屮,公信原则一信赖,这是一种积极的信赖,如动产占 有和不动产登记;善意占有,法律保护这种信赖,这也是积极信赖;债权中,法律的规定或者 是合同的约定,不当得利。一般信赖,也叫消极信赖,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规定的关系, 并不代表没有关系。你坚信不会被撞倒,所以去上街。 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利益的绝对化受到限制,要求对于他人的利 益要给予更多的考虑,法律的道德性逐步被强化。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发扬光大, 上升 为法律原则。并且最终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人称其为兜底性条款。 契约原则(强调利己主义)、(有契约就

47、受限制,没有就不受,诚实信用原则一强调利他 主义对此也产生了限制,即便没有了契约,也可能受到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 3、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的认识 (1)该原则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伦理化: 第一次,把人身责任变成财产责任(欠债不还,原来杀人,现在财产责任); 笫二次,由于竞争的残酷性,垄断的危害性,把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化了,把一些非法律 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之中来。现代社会人们关系的紧密性、依赖性,决定了应该更多的关注他 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关系屮,基本交易和财产处分,如果双方存在相互依赖、信赖, 这种依赖、 信赖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律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代社会商品经济

48、关系的性质发生 了变化,以前是交换关系,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现在是被伦理化的商品经济关系,是 在诚实信用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关系,更加体现人性关怀。 (3)自由竞争 -优胜劣汰 - 垄断 一限制自由竞争,抑制垄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限制 恶性竞争,降低了自rfl竞争的残酷性,副作用,也可能使自由竞争本身受到限制。 (3)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帝王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社会发展的, 把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中来。我们无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只能将其适时调整。 4、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使用范围很广,强调信赖利益。 总则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没有代理人的身份

49、却代表订立合同,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身份),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制度中的适用。 物权屮的善意占有。该原则在债法屮体现的也很多。 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义务,而且又是必须存在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 等,卖花肥的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等。在这种情况下, 依据的 是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踩香蕉皮的例子,依据的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商场一方附有提供安全环境 的义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家责任、名人代言的责任,洗发水广告,侵权的话该找生 产厂家,违约,该找商场,买的地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赖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是道徳的法律化,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违反道徳不太显著,这吋候就 比较有难度了。道德规范不像法律规范这么精确。例子:有人收藏了不少油画,不懂画,找來 一个人(不是专家),比较懂画。看有一幅画比较好,自己拿不准,于是岀了5万块买 了,于 是经过专家鉴定认定是莫奈的画,结果买了50万,接着问题就来了。这里够不够成, 法律所说 的欺诈,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说明的界限,该怎么区分。 5、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该原则应该有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对于相互信赖利益的保护,会直 接把其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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