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劳动用工日常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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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在劳动用工日常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用工形式多样,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的 劳动用工与特殊劳动用工。 一般劳动用工是指与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标 准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用工形式;其他劳动用工一 般包括:劳务派遣、聘用退休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不同的用工形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亦不同。下面我们分开一一分 析: 一、一般劳动用工 由于企业大部分用工为一般劳动用工,所以一般劳动用工也是劳 动纠纷的高发区。我们应在一般用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风险呢? 1、企业任意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 实践中,有些企业认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 作内容或工

2、作地点。 企业的这一认识是片面的。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 中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地点有约定,且赋予了企业调整的权 利,企业是可以依合同行使的; 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没有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如果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工作 地点,则企业的种行为则对员工是不生效的,企业还属于单方违约, 企业则要承担的风险如下: (1)员工享有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企业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3)企业因变更支付员工损失的风险。 . 作为企业应如何防范以上风险呢, 笔者以为应从劳动合同中对工 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作相应约定。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体现对 此约定为

3、双方协商一致, 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对“工作内容”与“工 作时间”约定范围适当,不易过宽过窄,过宽则形如虚设,过窄则用 人单位则主动性不强。例: 企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北京朝阳 区”“总经理”,那么这个范围就太窄了,企业如想调动调整,除非 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就是违约。如果约定“企业经营场所”“管理人 员”,这样企业如果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整、调动,则不违反 合同约定,其风险也就得以防范。 2、企业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也就是薪金, 薪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4、贴;加班加点工资;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里要请注意一下,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 般包括伤病假、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或执行国家或社会义 务时按法律规定应发的工资。 公司不支付工资、不足额支付工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以下风险: 一是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二是用人单位需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支付差额;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的50%-100% )。 . 企业不支付工资、 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用人单位 对此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 实践中,因加班工资所引起的纠纷比较多, 在这里,我们以加班工资为例来加强用人单位工资风险的防范:

5、(1)制定加班需审批制度; 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的流程。 如果需要员 工加班或员工确需加班, 应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写明加班事由及时 间, 交人事部门备案。加班审批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成本,但从 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 会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能创造和谐 的企业文化;同时能够防范加班与工作时间滞留公司的非加班的区 别,在与员工发生加班费纠纷时,公司也有据可查,有证可举。 (2)制定补休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职工 休息日 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 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支付加班费。为此,应建立规范的补 休制度,作为加班的配套制度。在员工休息日、正常工作日延时

6、加班 的,及时安排补休。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补休记录,以便发生争议 时有据可查。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只能按法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3)保存考勤、打卡记录 。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对加班费产生争议,司法机关会以考勤打 卡记录属于公司保存的资料为由, 要求公司提供,如果公司提供不了, 司法机关结合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可能会判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 . 责任。为此,建议公司合理期限内保存考勤、打卡记录,司法实践中 一般以 2 年保存期作为合理的保存期限。 3、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五种构成。 社会保险

7、的缴纳是由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容企 业与员工协商。然,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缴纳保险, 或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缴纳保险,以上两种做法对企业 都很不利,尤其是前者,存在的法律风险更大,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企业不但要补缴, 还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增加两倍用工成 本。 企业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会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劳动者可以依法单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 时还可主张企业补缴社会保险; 二是如果发生应由社会保险承担的事故,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是企业还面临着行政部门的处罚。 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肯定行不通的,那么企业如果想节省成

8、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合法的减少社会保险的缴纳。比如:企业可 以优化工资结构,降低企业的工资总额,具体做法是,提高不列入工 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比例, 从而降低工资在劳动报酬中比例。 企业还可以录用一些不用缴纳社会 保险的人员, 如退休人员; 另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来减少因社会保险 . 的支出等等。 4、竞业限制 (1)企业未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如与员工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或 终止合同后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企业是很难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 己的权益的。 如果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只能通过员工侵权的 途径来维护权益。 但这样,企业

9、的维权难度就会很大, 成本也会很高。 实践中,由企业来证明员工侵权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证明 员工有侵权行为; 二是要证明企业要有损失; 三是要证明损失与侵权 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如果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企业就可依合同 直接追究违约责任即可。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予以明确,可以用列举方 式将企业基本的商业秘密的类型予以说明,同时加入兜底协议囊括商 业秘密的范围(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避免将来可能 产生的歧义。 比如 技

10、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程图纸、工 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文档等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 . 等等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商业秘密:是指除上述秘密以外的公司秘密,包括上述类别 虽属于第三方秘密但合同中约定本企业承诺保密的秘密。 B、明确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企业最好 不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有效的竞业 限制协议,一方面没有意义,另外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11、C、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但要遵行合法、合 理的原则。 (a)地域限制要合理合法; 其限制的地域范围应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影响力大小、产品的 覆盖等情况确定, 要以能够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比如一个 规模很小、产品只在本地销售的企业, 却约定员工不得在全国范围内 相同行业任职,这就约定太过宽泛,缺乏合理性。 (b)业务领域限制要合理合法;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限制协议时,应限制同行业或相近相似行业, 而不是与本企业无关的行业。 . 如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到任何其他企业工作,这种限制一是不合 情理,二是也会因其不合法而效,起不到限制员工的作用。为减少纠 纷,

12、企业最好列明主要竞争企业名单。 D、明确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是以剥夺员工擅长工作技能为代价的,在一定程度上会 减少收入或影响员工职业发展,所以限制时间不宜太长。作为企业, 因支出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会受增加经营成本,所以企业在签订竞业限 制协议时应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下合理时间,但最长不得 超过两年。 另, 企业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对竞业限制期限的主动权,比如约定: 企业可以单方决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企业认为竞业限制已无必要,提 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协议自此终止等 等。 (2)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同工资一 同发放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就

13、应严格依协议履行自己的 支付义务,如果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就对员工 起不到约束的效力。 实践中,也有企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殊不 知, 企业这样的行为不为法律所保护。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是劳动 关系结束后对员工的一种补偿。 . 作为企业应注意: 一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必须是在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终止之后; 二是发放方式:最好按月发放,这样有助于企业掌握竞业限制期 限的主动权。 (3)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 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设置的违约金应与竞业限制 期限及补偿金相对应, 不能显失公平,比如每月支付补偿金为500元, 违约金就

14、不能约定为5 万或更高。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 并未对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作出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补偿金数额的合理性是司 法机关审查的重要方面。上海规定为月平均工资的20%-50% ;北京司 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员工平均工资的20% 60% 。这基本代表了目前 司法机关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合理与否的一个判断标准。 作为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协议时, 违约金应控制在员工实得竞业限 制补偿金的两三倍为宜。 企业不要因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而发生争议,那样协议就很有 可能被法院撤销,这样对企业毫无利益可言。 二、特殊劳动用工 特殊用工包括 : 劳务派遣用工、聘用退休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15、聘用 实习生等情况。 不同的用工形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 开来。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 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得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 作,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实际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 派遣费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派遣单位与 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是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 关系。 “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人单位不用工,用工的单位与劳动者 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之处。 在这里,我们仅就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 1、

16、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资质与实力未审查或审查不实。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因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对派遣单位的设立有严格限制,如果派遣单位没有资格,那么用 工单位会形成事实用工的情况, 会因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 生“双倍工资”的风险。 另,如果派遣单位实力不足, 未给员工上保险或未发 (或足额)工资, 用工单位也可能会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2、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权责约定不明; (1)连带责任赔偿约定不明: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派遣单位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 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劳动法第92 条规定:劳 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派遣劳动

17、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 . 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 从法律上扩大了用工单位 的责任承担范围。 用人单位如果对此约定不明, 一旦派遣单位克扣工 资、不上社会保险或拖欠劳动报酬等,用工单位就会受到牵连而很难 得到救济。用工单位如果想减少法律风险,就需要慎签、详签派遣 协议 ,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风险通过协议条款转嫁出去。 (2)规章制度适用约定不明; 从法律上讲, 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义 务遵守执行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 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制定规章制度让劳动者遵守执行,也没有任何过 错。问题是一旦这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

18、发生冲突,应如何适用?法法 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实务中,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适用 没有约定,一般是由仲裁员或者法官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如想让劳动者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应在派遣 协议中明确约定: 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 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为准。 (3)用人单位受损害时赔偿主体约定不明; 实践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 损失,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是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呢还是向派遣单位要求 呢。从赔偿能力来看,用人单位肯定是会选择前者的,但选择前者是 没有法

19、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用人单位 . 在签订派遣协议时, 如果是占有强势, 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赔偿主体 为派遣单位,这样就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3、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 (1)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用“派遣员工”。 有的企业为了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纷纷逼迫公司老员工辞职,另行通过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到 本公司的来达到节源目的。 企业只想到了节省开支, 却忽略了派遣用 工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向劳动部给出 答复中指出: 所

20、谓辅助性, 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 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 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 个月, 凡企业用工超过 6 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根据如上规定, 用人单位只在主营业务岗位上、用工超过 6 个月以上 的岗位上,是不能适用劳务派遣的。 否则就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 无效。企业因此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给被派遣员工造成损 害的,还要赔偿损失。 (2)不“同工同酬”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支出,通过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来 “打包”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总收入”,不再按照劳动工资法律法规 向劳动

21、者支付工资、补贴、 福利等,而将劳动报酬和派遣费用作为民 事合同的标的一并支付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扣除管理费用后再支 . 付给派遣工人。用工单位的这种行为,很可能会造成“同工不同酬”, 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 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 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3) 、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由于被派遣员工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一般不愿、 也不 舍得对被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而实践中派遣单位更不会投入 资金对被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所以被派遣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机会

22、就很少。 被派遣员工不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对企业的长 期发展不利, 另一方面会影响被派遣员工职业素质提高,不利于其个 人长期发展。 如果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而未进行,企业 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2 条之规定。 (4)对“被派遣员工”“再派遣”。 有的用工单位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分(子)公司,用很低的工资支 出招用“被派遣员工” ,后将“被派遣员工”再行派遣到经济发达的 地区工作。用工单位的“再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 位。 ”的规定。 用工单位的以上行为, 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承担行政 责任及

23、民事赔偿两种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35 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 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问责 . 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 ;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聘用退休人员 随着人的寿命延长, 很多退了休的人的身体素质仍可以参加劳动,有 的用人单位看中一些老职工工作经验,也愿意聘用退休人员。 近年来, 因聘用退休人员而发生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作为用人单位, 在聘用 退休人员过程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

24、同; 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 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而劳动 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或退休金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而退休人员, 已经开始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 所以如果用工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则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 为无效合同。 2、与退休人员未签订任何协议 另有一些用工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签订任何协议, 这样可能会 导致一旦发生用工纠纷时, 由于对工期间的权利义务未约定明确,从 而使用工单位则会处于被动地位,比如被聘任人

25、员(或家属)提出过 高要求或无理取闹、恶意维权等等。 . 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发生,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与退休人员的有关系 呢? 如果用工单位如确实想聘用退休人员,应签订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可以是聘用协议、劳务合同、顾问协议等。 2、明确工作内容、报酬; 3、明确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4、聘用协议中不应约定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内容。 5、可以约定协议解除情况;如约定随时解除合同,而无论有无过错, 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6、可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直接到法院继续起诉 【三】非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

26、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用人单位的 用工义务相对较少,如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用交纳社保等等。 但有利就有弊,用工单位在聘用非全日制工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会常常 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一、用工单位未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 69 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 . 头协议。 ”由此可见,法律是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订 立的。但如果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未被认定为 “非全日制” 用工,则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被

27、要求双倍工资赔 偿、补交社保的等风险。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如确需聘用非全日制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 确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 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 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二、用工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聘用非全日制工时,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以 考查员工工作能力或少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 70 条规定: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 约定试用期。”可见,法律明令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 三、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5 天; 劳动合同法 第 72

28、 条第 2 款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 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如果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5 天,否则会被认定为是拖欠工资 的行为,而拖欠工资可能会有被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 险。 四、用工超过法定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68 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 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 . 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 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若超过此标准,就会产生被 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五、计酬标准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29、法 第 72 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在聘用非全日制工时, 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会产生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的风险,用 工单位会被要求赔偿损失的。 六、未办理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 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 残 5-10 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 待遇及有关费用。” 由此可见:国家仅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而其他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缴纳。 这对比起全日制用工需要强制性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等险种来说, 非全日制用工无疑是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如 果企业给员工上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企业则会国在此造成 巨额经济损失。所以作为用工单位,不要为了节省“工伤保险费”而 . 因小失大。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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