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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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火电厂液氨安全 生产管理,确保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 以及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国能安全 2014 328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氨区,是指火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 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 第三条 氨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第

2、四条 氨区应单独布置, 建在地势平坦、 通风顺畅的地段, 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五条 氨区应避开人员集中的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 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对位于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电厂,氨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第六条 氨区与邻近居住区或村镇和学校、公共建筑、相邻工业企业或设施、交 通线、临近江河湖泊岸边以及临近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液氨区外建(构)筑物 或设施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氨区严禁布置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面,氨区与电力线路应满足架空线路(中心线) 不少于倍杆高的距离要求。 第七条 已建成燃油罐区、制(供)氢区的发电厂,氨区宜布置在大于其500 米 的距离之

3、外,规避 新建发电厂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和氨区三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0 米。 第三章 设备系统安全设施 第八条 位于发电厂内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当位于发电厂内的液氨 区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位于发电厂区外独立布置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氨区墙外四周应有醒目的“30 米内严禁烟火”字样。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向外开。 第十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 宜为,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4、。 第十一条氨区内液氨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 个,罐体颜色应为黄色,名称编号应 为红色字体。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符合要求,醒目位置 配置适当数量的 “当心坠落” 警告标志牌。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 施。 第十二条储罐区应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 温度冷却的降温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 气线路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 在特殊情况下, 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 必须在相应 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十四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

5、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 (GB150-2011 )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装设液位计、压 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氨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 并采取防振、 防磨措施。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 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温度不得低于-10。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 凡有氨存在的设备、 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 配件。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十七条氨区所有设备、管道应统一标出明显颜色,对管道内的介质流向做出 明显指示,便于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氨气输送管道

6、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桁架处应 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和限高杆。 管道应每隔 80-100m设一接地点,并可靠接地。 输氨管道应在适当的位置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 (或保温层顶面) 的距离 不应小于 80mm 。 第十九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检 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第二十条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 法兰、阀门、仪表等的选择见附表1,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一条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 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二十二条氨区气动阀门

7、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 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三条氨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周围300 米范围内人 员能够明显看到的高处。 第二十四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 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寒冷时节应做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五条氨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 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禁止烟火”、“禁止带 火种”、“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禁止穿钉鞋”、“禁止穿化纤服装”标志和 “氨区出入管理制度”文字标志。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并注

8、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 危害防护、 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氨区大门外侧应配置带有“火种箱”标识的火种箱。 第四章 消防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 米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 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 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 或坡道。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 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 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进出罐区的各类管线、 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 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 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 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

9、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 措施。 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设置消防水炮, 消防水炮采用直流 / 喷雾两用, 能够上下、 左 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三十条氨区应沿道路设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消火 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 氨区内的消火栓、 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 识。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含运输液氨槽车泄漏)稀释 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 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

10、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 稀释喷淋管道。 第三十二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 启动降温喷淋系统; 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 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第三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 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三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事故报警系统启动,周边500m内 居民和企业员工应能听到警鸣。 氨区周围道路必

11、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第五章 接卸液氨安全 第三十五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 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三十六条入厂前应检查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 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同时,应检查槽车安全附件(静电接地装置、阻火设备、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 计)包括紧急切断装置齐全,完好无损。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七条接卸前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并及时查 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

12、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 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双方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驾驶员离开驾驶室。采 取防止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试验卸氨区洗眼水正常, 连接 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 第四十条卸氨操作时, 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 , 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四十一条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 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 火。 第四十二条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储罐超装(不 得超过其容积的 85% )和槽车卸

13、空,槽车内应保留有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 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四十三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 岗位,应经常观察风向标,站在上风向位置。 第四十四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 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 范围内有明火、 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 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第四十五条卸氨结束,应静置 10 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 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六章 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进入氨区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应进行 风险评估

14、,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四十七条进入氨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 进入氨区, 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 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 下方可进入。 第四十八条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 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进入氨 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四十九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 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 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必须进入的车

15、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 阻火器等),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五十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 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十一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 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工器具和系统运行状况, 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 ),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 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检查事项: (一)防毒面具无裂痕、破口,面具与脸部贴合紧密;呼气阀片无变形、破裂及 裂缝;滤毒盒

16、座密封圈完好, 滤毒盒在使用期内; 面罩及导气管外观完好无破损。 (二)防化服无破裂,面罩密封可靠,面罩内视线清晰。防护服的呼吸阀,没有 堵塞。所有搭扣、拉链、调节皮带和其他配件,完好正常。 第五十四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 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 85% 。 第五十五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每月检查试验两次氨气监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 月检查试验两次消防喷淋系统、 降温水喷淋系统,喷淋水压力要保证能正常喷淋, 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

17、缓慢放 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五十七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 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五十八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二)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三)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 (四)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 (五)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 (六)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第七章 检修安全 第五十九条在氨区内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

18、作票手续。 第六十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 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 加装带手柄堵板 (盲板)。恢复堵板(盲板) 前, 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 (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 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一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 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六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 使用。 第六十三条氨区半径 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 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19、。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 容器外壁进行焊接、 气割等作业。第六十四条发现系 统泄漏时, 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 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六十五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 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六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 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七条发生液氨泄漏, 依据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来判定。漏氨报警时, 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

20、关设备, 切断液氨来源, 确 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 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 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液氨严重泄漏时, 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 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 进行稀释。 第六十八条液氨泄漏应有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 人,严禁单 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厂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六十九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一)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 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二)皮肤接触液氨时, 立即脱

21、去污染的衣物, 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并迅速就医; (三)眼睛接触液氨时, 立即提起眼睑, 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 少 15 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七十条液氨轻微泄漏以自救为主,通过堵漏或倒罐措施消除:(一)立即关 闭相关阀门, 切断氨气泄漏源, 防止氨继续外漏, 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 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二)检修人员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水塞、橡皮塞粘合剂等),由专业 技术人员及企业义务消防队员立即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进入现场,用堵漏材料堵 漏。 (三)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

22、程 度减至最低。 第七十一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 有得到有效控制的, 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请求地方政府支援, 协同开展应 急救援工作。 (一)发电厂应根据泄漏程度, 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 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 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 ,后期应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 疏散距离。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 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引导或护送。 (二)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佩戴防氨 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检查(开启)消防喷淋正常开启;消 防人员在上风口

23、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 以控制危险源, 抢 救受伤人员。 (三)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 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 门(机构)求救。 第七十二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 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 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三条发电厂应编制液氨事故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地方安全监 督部门备案。 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 少于附表 2 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24、发电厂应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坚持持续改进。 第九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 大于 10t 的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七十六条氨区投运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 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氨区内的装置、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 (三)液氨储存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 影响重大危险 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25、(四) 氨区周围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液氨泄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七十七条发电厂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液氨基本特征表; (三)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氨区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

26、告; (八)安全评估(评价)报告; (九)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名称; (十)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八条发电厂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 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报送所在地对 应的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 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章 责任制及制度要求 第八十条发电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 明确氨区中关键

27、装置、 重点部 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 第八十一条发电厂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 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 机同步。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 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 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十二条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 压力管道、 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 应每年 在雷雨季前检测一

28、次,并做好记录。氨区内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 建立档案。 第八十三条发电厂应健全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 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 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 度等。 第八十四条发电厂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 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 试合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 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 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八十五条发电厂应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 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 隐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由火电产业部会同企业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 8 月 13 日印发的火电厂液氨 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华电火电 2012 510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管道、法兰、阀门、仪表选用标准 2. 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 附表 1 管道、法兰、阀门、仪表选用标准 附表 2 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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