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0611063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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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分类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 V 钾、苯唑西林、氯唑 西林、氨苄青霉素、 卞星青霉素、呋布西 林、阿莫西林、美洛 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 安、头孢羟氨苄、 头 孢西丁、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头孢克 洛、头孢呋辛、头孢 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 松、头孢克肟、头孢 米诺、头孢他啶、头 孢地尼、头孢拉氧、 头孢替唑、头孢美 唑、头孢噻肟、头孢 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 肟、头孢唑南 其他 B-内酰胺类酶 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钾、 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 拉西林舒

2、巴坦、头孢 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 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 素、阿米卡星、链霉 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 素、依替米星、大观 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 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 素、吉他霉素、乙酰 吉他霉素、罗红霉 素、克拉霉素、阿奇 霉素 四环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 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 星、诺氟沙星、左氧 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 星、洛美沙星、加替 沙星、司帕沙星、莫 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 联苯苄唑、特比奈 酚、酮

3、康唑、氟胞嘧 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 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 唑、替硝唑 奥硝唑 青医附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感染,减少药 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地应用抗 菌药物的目的, 根据卫生部 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和 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 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 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 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4、、药品价格等方面 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包括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 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 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 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 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临床选用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对轻度及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限制使用:对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 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 使用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应严格控制。对危重、紧急情况或病 原菌只对特殊使用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

5、,可选用特殊使用抗 菌药物。 (四)氟喹诺酮类药物: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加 强管理。 1、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 预防用药。 2、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 染、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 3、其他感染性疾病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或医院细菌耐 药监测结果。 (五)围手术期: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纠 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 1、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须参照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择抗菌药物。若选用其他 抗菌药物,病历中应做好记录。 2、I 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

6、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 应于术前 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 超过 3 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 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 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 小时。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一)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 抗菌药物。 (二)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患者具体病 情需要,开具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并在病历中予以详细记录。 (三)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 掌握适应证。对拟使用的病例需组织科室和抗感染专家及临 床药师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 主诊医师(或医疗组长)、会诊专家、申请科

7、室主任分别在 申请单上签字,报医务处审批后方可开具处方使用。处方应 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不得使用摆 药单),并应在病历中做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 以越权使用高一级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临时医嘱或一次用 量,并应做好病历记录。 (四)科室间会诊需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需经有 相应资质的医师会诊同意后,按审批流程执行。 (五)下级医师无权随意更改上级医师医嘱;特殊情况 (如抢救、大会诊、药物不良反应等)需更改医嘱时,必须 征得上级医师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 (六)普通门(急)诊只能使用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 抗菌药物,原则上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七

8、)药师对抗菌药物处方要严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 规定者,有权要求相关医生进行整改。 (八)各级医护人员、药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及 三级医师负责制,所有抗菌药物的使用、更换、联合必须有 指征、原因分析和记录。 (九)细菌耐药监测: 1、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公布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 2、临床对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 应参照 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对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 应暂停使用。 四、处罚 全院医护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规范 使用抗菌药物。医院将实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凡 违反本规定,出现越权使用、不按流程审批、不按指导原则 使用、使用后病

9、历中无分析记录等现象,均将严格追究科室 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明显违规现象,将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所在科室如下处罚: (一)全院通报批评。 (二)扣罚主管床位的三级医师每人500 元,扣罚科室 1000 元。 (三)违反规定超过3 次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 格,同时暂停当事人处方权,离岗培训1-3 个月。 五、其它 (一)本规定附件所列药物均为通用名,各级医师应选 择同类药品中较为常用、安全、价格低廉者,不得借故选择 价格昂贵的同类药物。 (二)凡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需要全部或部分自费的,使 用前必须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并要求其履行签字手续。 六、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10、,东区参照执行。 青医附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分类非限制使用药物限制使用药物特殊使用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钠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磺苄西林 苄星青霉素美洛西林钠、阿洛西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头孢孟多酯 头孢吡肟 头孢拉定、头孢西丁、 头孢唑林 头孢泊肟酯、头孢地尼 头孢硫脒、头孢噻吩头孢克肟、头孢妥仑匹酯 头孢丙烯头孢米诺、头孢哌酮 头孢呋辛、头孢美唑头孢唑肟、头孢匹胺 头孢噻利 头孢替安、头孢克洛头孢他定、头孢地嗪 头孢匹罗 头孢噻肟钠、头孢曲松 其他-内酰 胺类 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 美洛西林钠 / 舒巴坦钠、哌拉西林 / 三唑巴坦 亚胺培南 / 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比阿培南 法

11、罗培南 帕尼培南 / 倍他米隆 阿莫西林 / 舒巴坦 哌拉西林 / 舒巴坦、哌拉西林 / 他唑 巴坦 氨苄西林 / 舒巴坦 头孢哌酮 / 舒巴坦、头孢噻肟钠 / 舒 巴坦 氨苄西林 / 丙磺舒 头孢曲松 / 他唑巴坦、 头孢哌酮 / 他 唑巴坦 头孢羟氨苄 / 甲氧苄定 替卡西林 / 克拉维酸 氨曲南、 拉氧头孢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链霉素 依替米星 阿米卡星、妥布霉素 氯霉素类氯霉素 多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 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阿奇霉素 罗红霉素、克拉霉素 分类非限制使用药物限制使用药物特殊使用药物 四环素类四环素米诺环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氟罗沙星 诺氟沙星加替沙星

12、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帕珠沙星、莫西沙星、洛美沙星 注:药剂科需对新引进的品种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将附表及时更新并上传OA网。 司帕沙星、甲磺酸培氟沙星 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磺胺类 复方新诺明、柳氮磺吡 啶 抗真菌类 特比萘芬氟康唑 伏立康唑、两性霉素 B 制霉菌素、克霉唑、 咪康唑、酮康唑 多粘菌素 B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 伊曲康唑 其他类 甲硝唑、替硝唑、奥硝 唑 利奈唑胺 林可霉素、克林霉素 磷霉素 利福平、异烟肼 夫西地酸钠 吡嗪酰胺、乙胺丁醇 附件 2 青医附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流程 1. 凡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需分别向感染管理科 (电话:82911831) 和临床药

13、师办公室(电话: 82911767)提出会诊申请,由感染管理科从医院抗感 染专家库中选派专家会同临床药师一起参加会诊。 2. 经有关专家(科室专家、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会诊同意后,首先填写青 医附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 (以下称“申请单” ) ,详细记录会诊意见,科 室主诊医师(或医疗组长) 、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科室主任分别在申请单上 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 3. 审批合格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处方量为3 5 天,用病房处方,不得使用摆药单) ,凭“申请单”和处方到病房药房取药, 药房应认真检查审批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调配, 对手续不全的药房不得调 配。

14、 4. 药房只保留处方,“申请单” 应放入病人病历中备查, 病人需要继续治疗的可 凭原审批同意的“申请单”和新开具的处方到药房继续取药。 5. 临床科主任不在时, 需由科主任授权其科室副主任行使该审批权利,并将授权 名单报医务处,由医务处将名单通知药剂科,供药剂科调配处方时审核。 6. 紧急情况下(包括夜班) 临床医师可以越级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但处方量 不得超过 1 日用量,并在病历上做好相关记录。 如需继续使用的请按照特殊使用 抗菌药物审批流程进行。 7. 本审批流程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3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摘自卫生部 2009年第 38 号文,参考执行) 手术名称抗菌药

15、物选择 颅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 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 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 / 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 ( 食管、肺 )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心脏大血管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

16、般骨科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 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 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 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 剖宫产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1. 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 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 ;头孢拉 定 1-2g ;头孢呋辛 1.5g ;头孢曲松 1-2g ;甲硝唑 0.5g 。 3. 对-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 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 链球菌 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

17、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 (如 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 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市五院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根 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院抗菌素药物分级 管理制度,以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根据指 导原则将抗生素分三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处方医师开具。 2、限制使用主治以上医师开具 3、特殊使用主任医师开具 二、分级管理办法 1、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

18、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 物。如青霉素、氯霉素、先锋5 号等; 2、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相对于非限制抗菌药物 来说的。在疗效、安全、对细菌耐药性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 的局限性, 药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这类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如三代的头孢类抗生素。 3、特殊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 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 导致严重后果的;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 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价格昂 贵的药品。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 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

19、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以下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1)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 利;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 西司他丁、美洛 培南、帕尼培南 / 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3)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 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烷; (4)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 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 B 含脂制剂。 三、分级管理临床应用 临床上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 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己明确 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抗

20、菌药品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 制性或特殊的抗菌药物。 患者若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 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处方需经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科室上述级 别的医师不在,则需要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 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 天的用量, 要做好相关的病历记录。 门诊患者若需要抗菌药物治疗,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 性药物。若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特殊抗菌药物,分别需具 有中级、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 方上签名。另外,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5 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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