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范文模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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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范文模板1 特征码 QUuJeQLzhpBpHhYwZYSh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说明 1方括号“ ”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 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 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 、 “汽轮机” 、 “发电机”在其相 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需方:_ 供方:_ 合同号:_ 合同签字地点:_ 合同签字时间:_ 合同生效日期:_ 合同双方: _(以下简称需方) 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2 页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

2、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 “需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 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 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 效日期。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 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 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 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材料、物

3、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 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 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 “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 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第 3 页 10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 满后的验收。 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 “电厂”是指_电厂。 13 “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 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 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 “现场”是指位于

4、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 定的地方。 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备用部 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 3 年运行用。 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 试运行。 17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 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 或签名的文件。 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 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 人允许的受让方。 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 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 第 4 页 未交的设备

5、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 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 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 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 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 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 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

6、)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 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 第 5 页 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 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 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 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 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 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 为_元(大写:_)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 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

7、为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 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 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 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 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 6 页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 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元) 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

8、的商业发票(正本一 份,影印件四份) ;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 印件四份) 。 2合同开始日期起 1 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 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 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作为预付款。 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 2 个月,则合同交货 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 2 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 6 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顺 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 (注:第十四条 1 和第十四条 2 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 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 备(部组件

9、)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 第 7 页 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 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 30 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 该批货物货款的 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 168 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 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 80的商业发票(正本 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 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 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 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

10、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 份,影印件四份) ;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 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 第 8 页 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 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 ,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 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 路专用线码头,则供

11、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 上)码头(船上) 。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 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 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 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 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 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 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 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 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

12、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 (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 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第 9 页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BR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超过 9 米 3 米 3 米的每件货物 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 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 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 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

13、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 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 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 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 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 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 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 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 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 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

14、术文件的清单及 第 10 页 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 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 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 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 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 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 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 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 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

15、急用者 应在 3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 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 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 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 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 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 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 _, (零担)(散货):_。 第 11 页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

16、73“包 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 1029 号文及国家 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 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 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 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 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 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 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 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17、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 第 12 页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 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 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 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 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 2 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 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

18、十二条 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 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 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 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 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 何两个箱件。 第 13 页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 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 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防

19、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 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 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 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 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 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 7 天内到达现场调查。 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 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 14 页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 架等,

20、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 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 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 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 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 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 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 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 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

21、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 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 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 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 第 15 页 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 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 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 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 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 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

22、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 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 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 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 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 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 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 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供方现场

23、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 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 第 16 页 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 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 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 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 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 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

24、所列的相 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 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 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 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 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 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 第 17 页 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 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 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

25、,如需方认为需 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 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 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 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 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 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 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 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 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 问题,不得

26、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 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 第 18 页 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 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 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 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

27、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 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 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 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 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 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 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 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 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 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 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 应做好

28、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 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 第 19 页 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 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 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 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 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 到索赔通知后(1 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 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

29、验局进行商检。 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 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 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 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 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3 个月, 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 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6 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

30、场的到 第 20 页 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 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 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 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3 个月。 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 当时间进行性

31、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 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 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完毕后,应在 6 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 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 10 天内, 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第 21 页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 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 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 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 微

32、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 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 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 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 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 10 天 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

33、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 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 22 页 第八十三条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 (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 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 15 天内,应 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 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需方应签 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 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 15 天 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

34、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 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 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 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 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 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 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 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 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 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 1 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

35、八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 第 23 页 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 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 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 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 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 (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 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 期为准。该保证

36、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 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 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 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 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 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 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 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 ,供方为“合同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 24 页 第八十九条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

37、方提供的设备 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 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 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 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 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 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 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 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 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 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

38、十条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 15 天内出具 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 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 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任。 第九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 第 25 页 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 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 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 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 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 备,而使合同

39、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 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条 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 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 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 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汽轮机:_;发 电机:_。 第九十四条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 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 , 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 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 , 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

40、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 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交货 物金额的(05) ;迟交 5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 ;迟交 9 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 第 26 页 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 1 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 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 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 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 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6 个月时,需 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

41、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 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 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 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 则每迟交 1 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 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 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 1 周供方将向 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 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 。 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 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

42、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 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第 27 页 (10) 。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 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 (6 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 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 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_) ;迟交 58 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 ; 迟交 9 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 ;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 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

43、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5) 。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 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 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 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 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 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 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 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 第 28 页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 字

44、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 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 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 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 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 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 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 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 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

45、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 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 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 第 29 页 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 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 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 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 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 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

46、货,供方应向需方偿 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 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 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 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 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 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 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 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 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 方,供方

47、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 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 第 30 页 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 (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 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 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 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 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 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 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 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 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 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 续到(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 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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