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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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特征码 YopDiaCkGuSIxYisyRxk 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

2、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 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 2 页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 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 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 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 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5 日

3、至次年 3 月 15 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 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 18;未经建筑围 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 18,当室外日平均气 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 不低于 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 3 页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

4、过 4 米的部分, 缴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 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 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 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

5、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 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 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 第 4 页 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 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 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 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

6、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 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 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 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 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 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 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 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

7、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 第 5 页 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 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 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 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 暖季开始 30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 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 应当提前 7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

8、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DB11/T598-20XX) 、 供热采暖 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DB11/T466-20XX)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 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 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 。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 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甲方;供 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 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 6 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 第 6 页 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9、: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 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 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 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 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

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 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 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 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 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 第 7 页 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 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

11、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 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 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 面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 成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 费由乙方承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 40;室内温 度低于约定

12、温度 2 度(含)以上、4 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 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4 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 第 8 页 100。 (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 计算: 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 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 6 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 修。 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 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 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 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 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 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 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13、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 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 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 测费由乙方承担。 (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 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 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的; 第 9 页 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 6 小时,且已提 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 3 次。 3.乙

14、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 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 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 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 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1 项下“采暖费总计”的 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

15、生变更时,甲 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 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 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 第 10 页 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 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 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 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

1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 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 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 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 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 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 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1 页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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