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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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和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

2、示、评定、备案等程序。第四条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考评过程中发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因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的,或存在触犯刑律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取消其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核等工作,由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婺城区文旅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凡有明晰的传承谱系,长期从事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能掌握其申报的非遗项目核心技艺,在婺城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权

3、威性和影响力,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 .申请人是婺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仅存的传承人;3 .申请人是婺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4 .申请人是具备婺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5 .申请人已从事婺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工作满十年以上。6 .申请人为婺城区户籍或者在婺城区域内长期从事该项目。第七条申报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二)本人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习艺时间和实

4、践经历;(三)本人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工艺特色;(四)本人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五)本人传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证明、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本人代表性的材料。第八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二)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三)在该申报项目领域内尚存争议的传承人;(四)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五)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六)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

5、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在职公务人员。第九条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区文旅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婺城区文旅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第十条婺城区文旅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结合申请人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第H条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建

6、议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十二条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根据当时非遗保护现状需求适时开展。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参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五)配合非遗保护单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7、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三)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第十六条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婺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第四章考评第十七条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第十八条考评对象:婺城辖区内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九条考评周期:考评活动一年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度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文为准。第二十条考评细则:(详见附1)。第二H条考评程序:1 .传承人自评。代表性传承人根据考评细

8、则进行自评,将考评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2 .乡镇(街道)评估。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对本年度内的传承人进行评估评分,并确定区级优秀传承人推荐名单。3 .年度综合评定。由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的评估结果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最终评定传承人的年度得分。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运用。1 .综合评定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秀。经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按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区级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超过20人,获评奖励金额为每年每人2000元。已享受上级传承补贴的代表性传承人,列入传承工作考核,但不享受区级传承工作奖励。2 .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下

9、者为不合格。当年评估为不合格的传承人,以书面形式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若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取消其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若其同时为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则上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建议取消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五章退出第二十三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五)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第二十四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

10、部门核实后,将把作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五条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细则2.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表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细则评估内容分值评分细则师德师风10重品德,精技艺,为师道,诚实守信,社会反响好。(10)计划目标10有切实可行的年度项目传承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Io)传承活动30积

11、极开展项目传承活动,以师带徒、办学培训等形式开展传承培训活动。(20)积极参与传承基地的授课活动,完成规定授课量,传承基地共建有成效。(10)宣传展示25积极策划或参与项目展演、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15)在区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10)资料、实物收集15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项目的原始资料、实物等。(5)积极配合宣传文化部门提供项目资料、研究成果、实物等。(Io)乡镇(街道)评估10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对传承人本年度传承工作的综合评价。(IO)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表传承人姓名:传承项目:项目类别:保护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12、年月日传承人姓名项目名称联系电话保护单位联系地址年度传承工作总结考核内容及得分情况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自评分考核分备注1重品德,精技艺,为师道,诚实守信,社会反响好。102有切实可行的年度项目传承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103积极开展项目传承活动,以师带徒、办学培训等形式开展传承培训活动。204积极参与传承基地的授课活动,完成规定授课量,传承基地共建有成效。105积极策划或参与项目展演、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156在区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107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项目的原始资料、实物等。58积极配合文化部门提供项目资料、研究成果、实物等。109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对传承人本年度传承工作的

13、综合评价10总计100项目保护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年月日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意见(盖章)年月日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传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应考评细则相关佐证材料、年度所获荣誉奖项等)一14一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金华市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随着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为健全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提升婺城区

1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整体水平,推动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质量发展,立足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本暂行办法。二、主要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暂行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评估管理等内容。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近年来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二是明确了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评审过程和环节;三是明确了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四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规定完善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和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四适用对象婺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五实施日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六解读机关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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