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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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干部培训制度 特征码 XyrLypYQdnDauaLZJWeR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 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人才保

2、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 2 页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 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 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 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 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 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 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 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 养贯穿于

3、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 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 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 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 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 第 3 页 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4、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 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 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 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 第 4 页 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5、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 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 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第 5 页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

6、级党政领导干部每 5 年应 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培训。提 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 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 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 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 教育培训任务。 第 6 页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 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

7、会发展需要,按照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 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 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 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 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 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 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 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 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 观、人

8、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 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 7 页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 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 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 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

9、理 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 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 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 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 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 8 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 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 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 布供干部

10、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 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 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 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提高培训质量。 第 9 页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 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未完待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 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

11、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 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 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 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 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第 10 页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 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 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

12、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 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 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 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 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 培训机构。 第 11 页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 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

13、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 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 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 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 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 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 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 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

14、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 第 12 页 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 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 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 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 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 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 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 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 教师的作用。 建立

15、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 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 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 13 页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 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 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 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 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 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 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16、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 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 第 14 页 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 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 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 外培训

17、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 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 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 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 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 15 页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

18、训机 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 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 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 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 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19、或者未达到教 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 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 16 页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 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 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第 17 页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 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 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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