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docx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581577 上传时间:2018-11-2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 特征码 MuXQNEUDJYtWxxzVWIbJ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 建 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建 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 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 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

2、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 50的企业 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和法律、行 zd 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 本 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 第 2 页 民政 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 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等新 建、改建、扩建的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 法、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 管 部门,负责本市

3、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 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 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 位或招标代 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 应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 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 组 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

4、,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 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 3 页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 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已经落实, 并能 满足合同工期进度

5、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 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 标、 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 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 实行分部 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 4 页 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 能力的 3 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 3 个企业参 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

6、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 准;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 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 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 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 在收件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 作出不予 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7、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第 5 页 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 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

8、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 其 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 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 提交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 6 页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 于 15 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 30 日。 第二十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 素 构成。 第二十一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 单 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

9、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 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 统 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 资 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 施 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 业执 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 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 经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

10、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 参 第 7 页 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 还 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 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 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

11、企业即可向招标 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 代 第 8 页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 达。 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 止前用 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

12、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 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 i 投标人依据招 标 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 同 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 于定 标后 3 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 设工程 承包合同签订的 3 日内退回。 招标保证金为 3 千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 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 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

13、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 10 日 内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 标 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 标会 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 件及补 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第 9 页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 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 标 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

14、工程不得超过 2 日, 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 5 日。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 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 5 人以上 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 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 期 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 的业 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 件 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 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

15、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 会 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 情节、 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 10 页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 3 日内书 面 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 标文 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 于定标后 10 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 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 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

16、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 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 后 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 在投 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 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吊销 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 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

17、 自 行施工招标的; 第 11 页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 (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 的, 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取消 其 6 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 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 包 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 对分 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 工程造 价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同时 6 个月内禁止其参

18、加施工投 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拾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 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 中 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 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 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掏 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 第 12 页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 工 程项目,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 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 责 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