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党课讲稿和研讨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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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学习新修订监察法研讨发言:领悟监察法要义把握核心要点全力贯彻落实2025年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同志们:2025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授课。一、准确把握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

2、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必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3、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监察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三)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

4、战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病治乱,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同时要看到,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范围、程序规范等作出进一

5、步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二、深刻理解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监察法作出29条修改,其中12条为新增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监察法总则及有关派驻监察的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

6、规定。二是完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二)完善监察对象范围。一是将监察对象范围从“狭义公职人员”扩展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7、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三是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三)完善监察机关职责。一是在监察机关职责中增加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规定。二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三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职责,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四)完善监察权限和措施。一是完善监察机关查询、

8、冻结涉案财产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是完善监察机关搜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三是完善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

9、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四是完善监察机关技术调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五是完善监察机关通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以及涉嫌职务犯罪在

10、逃的人员,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六是完善监察机关限制出境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七是完善监察机关留置的规定,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11、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五)完善监察程序。一是完善监察机关线索处置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二是完善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的规

12、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完善监察机关立案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四是完

13、善监察机关调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五是完善监察机关审理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

14、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六是完善监察机关处置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

15、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七是完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八

16、是完善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六)完善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

17、员的监督。一是完善人大监督的规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二是完善内部监督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

18、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三是完善外部监督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对应当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受理,或者拖延、积压、敷衍塞责,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等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三、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监察法(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宣传新修订的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

19、要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深刻领会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监察法,准确把握其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的监察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察工作的良好氛围。(二)严格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

20、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

21、工作合力。要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财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四)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制度完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监察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要加强对监察法理论的研究,为监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四、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

22、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腐败的体制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要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权正确行使。要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二)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要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推

23、动派驻机构更好发挥“探头”作用。要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管理体制,确保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派驻机构干部,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推进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力量,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水平。要加强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学习新修订监察法研讨发言:领悟监察法要义把握核心要点全力贯彻落实同志们:新修订的监察法正式施行

24、这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大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意义深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监察法是当下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学深悟透、贯彻落实。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学习体会。一领悟重大意义,筑牢思想根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新修订监察法重大意义的深刻领悟,是我们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扎实推进监察工作的思想基石。只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才能真正认识到此次修订的深远影响。(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修订监察法将监察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了

25、监察体制机制,明确了监察机关职责权限与工作程序,实现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例如,在证据收集与采信标准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更加紧密,这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确保监察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有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增强。新修订监察法针对新形势下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扩大监察对象范围,完善监察权限和措施,如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等监察措施,让监察机关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拥有更有效的手段,能够精准打击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武器,助力打赢反腐

26、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举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保障。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监察法对其职责定位、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强化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监察全覆盖的再深化。通过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科学严密、协同高效,提升监督效能。二、把握核心要点,提升履职能力新修订监察法内容丰富,涵盖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准确把握其核心要点,是我们提升履职能力、精准高效开展监察工作的关键所在。只有对各项条款烂熟于心,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

27、一)明确监察机关职责定位。新修订监察法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这一规定突出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和专责特性,我们要深刻领会,在工作中紧紧围绕职责定位,强化政治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明晰监察对象范围。此次修订根据监察工作实践需要,对监察对象范围作出更明确细化的规定。将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消

28、除了监督死角和盲区。我们在工作中要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确保监督无遗漏,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角落,维护公平正义。(三)掌握监察权限与程序。新修订监察法在监察权限和措施上进行了完善,赋予监察机关更多手段,同时规范了监察程序。如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权限的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和期限也更加严格规范。我们要熟练掌握这些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既充分行使职权,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监察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全力贯彻落实,践行使命担当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贯彻落实新修订监察法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使命担当。我们要将所学所悟转化为实

29、际行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扎实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业务水平。新修订监察法对我们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深入学习新修订监察法的各项条款,准确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同时,注重自我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更好履行监察职责奠定坚实基础。(二)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公正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监察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论是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审理处置,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

30、个环节都合法合规。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规范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维护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强化自我监督,打造过硬队伍。纪检监察干部手握监督执纪执法权,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新修订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强化。我们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主动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打听、干预监察事项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登记制度,对自身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同志们,新修订监察法的施行,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让我们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深刻领悟其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核心要点,全力贯彻落实,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展现纪检监察干部的新担当新作为,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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