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5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科技专家库建设,根据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修订了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工作。第四条参与市科委评审等科技活动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等科技活动包括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五条
3、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重大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第六条专家按专长领域分为研究开发类、产业管理类、决策咨询类、财务审计类、金融投资类、技术转移类、科学普及类。(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
4、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优秀科技创业者及其他对产业具有突出贡献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
5、三)决策咨询类专家应当是从事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等相关研究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和科研机构科技管理部门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在决策咨询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硕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四)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五)金融投资类专家应当是在金融创投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业务和银行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六)技术转移类专家应当是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或管理的人员,
6、包括具有较高知识水平、专业化职业素养、良好服务业绩的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等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其他对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或管理具有突出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七)科学普及类专家应当是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活动、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教育、科普展陈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科普工作人员,或在科技传播相关机构担任高级职务且熟悉科普相关法规政策的人员。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在线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
7、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二)特邀入库市科委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三)交换共享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委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第八条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推荐符合条件的产业高管、科研骨干、技术经理人等进入专家库。第九条为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第十条为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专家,提高非本地入库专家比例。鼓励跨国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推荐海外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及全国知名科研单位推荐各领域外地高层次人才进入专家库。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推荐单位应当及时提醒专家确认或更新
9、信息,并对专家更新信息及时审核。若专家更换单位,原单位应当及时撤销推荐。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三)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五)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推荐并报告市科委。涉及科研诚信的,市科委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第三章专家选取
10、与使用第十三条市科委在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环节所需的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专家选取与使用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第十五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科技专家信用要求,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二)符合科技活动业务要求,专家选取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特点确定选取方式、条件、范围;(三)符合同行评议要求,基于被评对象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根据专家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研究成果等选取同行评议专家;(四)符合轮换要求,择优选取方式组
11、织的同一类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连续参与评审不得超过2年;(五)符合回避要求,专家是被评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对象有利害关系、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在被评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不得选取使用。第十六条市科委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并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利用专家专长领域、研究成果等信息,提升专家选取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七条专家在收到评审等科技活动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评审:(一)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二)与被评对象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三)
12、2年内与被评单位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四)与被评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被评单位的股权(被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等科技活动公正性的情形。第十八条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市科委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评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4一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按照有关规定和
13、标准获取劳务报酬;(四)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五)自愿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五)因为难以作出专业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科委并说明理由;(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在全社会大力弘
14、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和良好的学术生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市科委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建立专家长效监督机制。第二十五条专家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等科技活动资格;(二)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和结果;(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七)不得泄露评审
15、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八)不得抄袭、剽窃被评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不得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十一)不得将专家库入库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第二十六条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
16、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等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第二十八条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管理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第二十九条市科委严格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专家库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建设运维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信息;()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原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