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极速器 文档编号:587209 上传时间:2025-08-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1.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退役军人发2020)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立足属地管理,注重量力而行,突出纾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帮扶援助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第四条省

2、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第二章帮扶对象及情形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第六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在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第七

3、条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具有下列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按规定帮扶援助。(一)因服役期间致残或旧伤复发等原因造成退役后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二)因长期失业且家庭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因发生严重疾病或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因见义勇为、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第三章帮扶措施第八条对困难退役军人可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采取资金(实物)援助、就业帮扶、司法救助、精神抚慰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4、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深化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广泛开展大走访、送温暖活动,倡导组织走访月、走访周、走访日,加大与退役军人的联系频次,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常性上门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数据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组织摸排核实,摸清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等问题,准确把握困难程度,针对性开展帮扶援助工作,并将相关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三)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孤老

5、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退役军人提供探访、巡诊关爱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四)各地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对有就业需求且符合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应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培训,并通过组织就业招聘、开发再就业岗位等帮扶方式,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挥功能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纾难解困、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一站式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五)分类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行动,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能

6、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建立跨区域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数据融通、帮扶援助联动机制,协同帮助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实际问题。(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各种协会等作用,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集聚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兵支书”等力量,开展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帮扶”活动,提供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等。第十条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对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应当函告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步开展帮扶援助;对

7、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告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救助。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落实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以及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有关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退役军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鼓励养老机构减免入住老年退役军

8、人一定比例的照护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免除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根据所辖上年度帮扶援助的困难退役军人数量,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帮扶援助预算金额,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地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困难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所辖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

9、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纳入低保、特困等医疗救助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分类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第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工会困难帮扶范围,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温暖。第十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困难残疾退役军人开展

10、帮扶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当地项目目录和经费标准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无障碍改造。对有就业需求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相关规定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辅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按照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办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可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第二十条依法依规开展帮扶援助工作,对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物资的,应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帮扶援助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细化帮扶对象标准,规范帮扶审批、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畅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退役军人规2025)1号).pdf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爱心教育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