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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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 特征码 RdLNdFognepSUUQSVKGH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 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 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 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 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

2、,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 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 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 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 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 2 页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 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

3、受人以 方式向 银 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 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 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 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 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 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 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

4、的 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 第 3 页 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 日起 7 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 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 30 日的次日一次 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 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 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

5、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 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 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 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 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 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 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 第 4 页 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7 日内与 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 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

6、心批准 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 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付 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 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15 日内 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 于前述 15 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 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 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

7、以贷款银行确定 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 2 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 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 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 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 第 5 页 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 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 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

8、 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 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 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 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 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 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 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 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9、;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 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 第 6 页 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 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 “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

10、途变 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 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 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 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 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 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 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 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 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

11、进行调 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 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第 7 页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 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 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 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 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 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 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 日起

12、,该商品房的 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 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 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 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 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 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 第 8 页 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 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 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

13、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 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 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 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 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

14、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 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 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 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 第 9 页 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 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 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 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 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 书面提出

15、。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 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 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 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 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 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 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 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 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

16、卖人提交 公证书原件; 第 10 页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 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 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 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 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

17、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 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 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 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 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 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 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 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 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 第 11 页 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18、。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 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 ,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 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 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 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 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 管道。买受人对

19、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 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 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 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 12 页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 面积测绘报告 ,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 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

20、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 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 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 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 第 13 页 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

21、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 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22、: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 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 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 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第 14 页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 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 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 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 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 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

23、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 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 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 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 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 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 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 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 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 使用的行为,上述道

24、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第 15 页 (5 )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 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 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 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 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 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 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 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

25、据协议约定使用车 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 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 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 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 第 16 页 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 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 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 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 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

26、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 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 (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 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 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 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 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 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 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

27、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 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 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 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 第 17 页 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 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 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 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 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 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

28、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 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 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 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 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 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 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 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 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

29、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 第 18 页 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 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 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 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 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 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 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

30、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 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 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 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 19 页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 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 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 递发出后三日,(2

31、)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 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 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 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 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 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 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 管部门的批

32、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 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 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 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第 20 页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 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 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 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 “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 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

33、人在签署法律文件 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 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 200 米, 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 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 30 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 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 100 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 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 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 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 第 21 页 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 20XX

34、年 6 月份所获取的相 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 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 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 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 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 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 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 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 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

35、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 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 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 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第 22 页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 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 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 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 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 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 POS 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 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 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 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 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 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 第 23 页 共 8 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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