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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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

2、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

3、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

4、0%部分(含本数)。(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发现不应接受委托后,及时终止委托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发现

5、不应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业务,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备案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除法律、行政法规

6、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7、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相关公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二)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

8、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代理行为,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六)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七)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H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9、改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

10、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

11、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第十五条本规则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四)涉案金额较小;(五)涉案

12、专利及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六)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十六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或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

13、依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全面具体告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明确。本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十八条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黑知规(2021)1号)同时废止。关于黑龙江

14、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o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专利代理行业快速发展,违法行为类型日益复杂,亟需细化裁量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原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知规20211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情形覆盖不全、裁量层级不够清晰等问题。制定本规则,旨在统

15、一执法尺度,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起草依据和原则(一)主要依据与参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参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黑市监规20231号)及其他省份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二)起草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于法有据。二是精细化原则。结合专利代理行业特

16、点,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可操作性原则。明确裁量权行使程序,要求执法文书中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增强透明度,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三、主要内容规则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用语含义(第1-5条)。确立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五项原则,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进行规定。二是裁量情形分类(第675条)。主要分为以下3大类:不予处罚: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不予处罚7种情形、专利代理师应当不予处罚5种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应当不予处罚6种情形,以及可以不予处罚的1种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8种情形、专利代理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种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种情形,以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7种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6种情形。三是复合情节处理(第16条)。对同时具备从轻、减轻、从重等多种情形的案件分别规定了处理方式。四是程序规范和施行日期(第1778条)。明确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明确裁量权行使情况,但不得将规则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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