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docx

上传人:爱问知识人 文档编号:596009 上传时间:2018-1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 特征码 ulHVFatpgOGrnqRlwwxA 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 生概念。 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 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 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 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 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 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 且不论其双重职 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 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

2、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 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 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 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 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 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 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 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 第 2 页 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 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 众,直接的或是

3、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 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 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 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 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 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 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 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 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 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 家政策性因素

4、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 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 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 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 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 第 3 页 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 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 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 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

5、司法 ,组建新加坡 复员技训集团(简称 SCORE 公司) ,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 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 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 犯劳动。国家给予 SCORE 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 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 称 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 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 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 的职业技能。CORCAN 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

6、 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 还在越 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 新市场。CORCAN 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 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 司,CORCAN 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 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 还有一个由 第 4 页 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 CORCAN 内部, 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 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 5 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 专

7、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 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 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 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 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 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 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 ,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 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XX 年 11 月通过政府注入 1.4 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 7100 万,重庆地方财政 7100 万。按照改革计

8、划,重庆市监狱 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 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 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 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 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 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 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 第 5 页 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 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 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

9、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 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 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 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 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 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 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 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 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

10、的监狱 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 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 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 第 6 页 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 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 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 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 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

11、离后的 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 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 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 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 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 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 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 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 是说

12、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 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 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 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 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 第 7 页 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 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 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 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 在

13、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 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 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 、 “事企分离” 。也就是说,将 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 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 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 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 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 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 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

14、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 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 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 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 第 8 页 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 例如,近期 SA8000 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 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 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 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 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 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 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