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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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特征码 oKZmdrVjySaCfezJQZi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 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 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 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 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 容。 。 第 2 页 本细则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 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

2、则。除本细则 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免费提供。 第四条 我县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 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事宜; 第 3 页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或 人员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 息目录; (五)负责承办县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县政府办 公室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第 4 页 (六)法律、法

3、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细则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 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 秘密的; 第 5 页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 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 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 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 6 页

4、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 (二)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 序、时限、结果、救济途径; (三)本行政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重 大决策; 第 7 页 (四)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五)县镇两级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 使用的票据和收支管理情况; (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产权交易情况;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 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第 8 页 (九)公务员招考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

5、、程序和结 果; (十)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职责承诺办理的事项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便民快 捷。 (一)定期发行信息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 9 页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在县 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 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 第 10 页 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

6、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并 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 务信息目录。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 政务信息的,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 第 11 页 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二)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

7、三)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 料处理等客观原因 5 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 方式等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 12 页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 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请 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

8、开的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 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并于年终将政务信 息公开工作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依法通过下列方 式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 13 页 (一)对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检查; (二)聘请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 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 (三)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的,由县监察局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行政告诫;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 14 页 第十七条 对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构成违纪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监察局投诉。县监察局接到投诉后,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 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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