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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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特征码 VJfuiDtAxdgFtoopkhBV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 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的*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 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主管机局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处理 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 矣泄毓娑 贫 止毓 拇 砉鞯母飨罹 咛骞嬲隆贫龋 涸鹱橹 凳? (二)负责机局关的收、发文办理及*的管理、立卷归档等 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办公室名义制

2、发的*; (四)负责*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 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 2 页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 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 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局机关*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行政*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种类 第六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

3、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 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 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发 第 3 页 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 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

4、建 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 不得用“报告” )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请示”就 是“请示” ,不得用“请示报告” )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 (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 复,也不得用“请示” )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格式 第七条 *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 第 4 页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 附注、主题词、抄送机

5、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 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 前。 (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应当分别标明“绝密” 、 “机密” 、 “秘密” 。文 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 在首页的密级栏内。 “绝密” 、 “机密”*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 、 “紧急” ,标注在首页 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 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 、 “加级” 、 “平级” 。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 发文

6、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 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 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 一致。 (六)*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主要内容,一般 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 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标题应当避免使用 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 第 5 页 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 的*,如“决定” 、 “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如有附件,

7、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 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 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 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 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 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 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 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 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 页无正文) ”。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

8、行文以最后 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 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 上。 (十二)*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 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 *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 第 6 页 用 2 号宋体字,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每页 19 行,每行 25 个 字。 *用纸一般为 16 开型(260184) ,涉外*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97210) 。左侧装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 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

9、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 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局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 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除领导交办事项外, “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 7 页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

10、 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 上级机关的*、报送本机关的*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 要的抄送*,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 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 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 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 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 回

11、交办单位的*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 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标题。 第 8 页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

12、 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 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 (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 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 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 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可以由办公室主 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 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 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 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

13、书写。 第二十四条 *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 文字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和有 第 9 页 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 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 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 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 *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

14、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 的*,厅收发室应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 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 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 处室办理*所列事项需要该*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 *,应将该*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 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 紧急*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由厅办公 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传

15、阅、传批应随 时掌握*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 指示外,不应将*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 10 页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 阅处的*,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 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的办理,不得延 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 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 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跟踪催办、查办,重要 *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

16、次,交档 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 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笔调, 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 。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 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 室核稿的*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 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 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 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 第 11 页 照搬的*。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

17、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 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 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 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图, 并同现行有关*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 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

18、 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 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格式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 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常识,一 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 第 12 页 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 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 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 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 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

19、任签发, 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 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 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 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 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 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 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 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 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 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一般

20、直接送达(不 通过邮局) 。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第 13 页 文 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 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 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 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 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 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 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 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 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 地掌握和使用*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 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 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复印室应坚持定时开机复印。非急件,每天上 午 11:0012:00,下午 4:305:30,急件经办公室负责人 同意,随到随印。 第四十八条 厉行节约。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尽量减少文 件、材料,打字室、复印室应杜绝浪费,熟练掌握速印、复印 技巧,严格按核定数量印制*。 第 14 页 第四十九条 厅机关机要工作制度、档案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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