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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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特征码 wQCijggPDhLrGrhrtGw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 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 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 展。 在建

2、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 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 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 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 第 2 页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 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 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

3、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 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 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 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 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 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 (七)负责乡(镇)村企业、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4、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 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 (四)受委托对乡(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 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 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六)负责村镇公 第 3 页 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 (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

5、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第二 章 村镇规划 第八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 不准建设。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镇 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 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 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集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对近期建设项目

6、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村 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条 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乡镇 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 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 第 4 页 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

7、须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报请审批的村镇 规划,应当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送审报告、村镇现 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纪要。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规划文件 后,应当在 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评审,根据评审结 果审批。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公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 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 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

8、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 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填写申请表;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 第 5 页 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 设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扩 建住宅的

9、,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 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 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 围,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 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 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 自行失效。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

10、 查验基线,经检查人员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一)没有编 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二)有空闲地 可以利用的; (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 (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 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 (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 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 (三)屋顶排水 第 6 页 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 均在本主地界内的,不得小于 0.3 米; (四

11、)房屋的挑廊、 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 以内; (五)主房屋之间应当满足日照要求,条式房屋遮 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的间距不小于遮挡房屋檐口到被 遮挡房屋室内地坪高度的 1.5 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本地界距 离大于 6 米的,从 6 米处计日照间距。特殊地形由县级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屋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一 般不得低于 1.8 米。村镇规划许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设的,必须按规 划退到道路红线之外;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 原地扩建和翻

12、建。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 出宅院出入处道路面 0.3 米为限,特殊地形由县(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 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 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申请建设 住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 (一)超过宅基地规定 标准的; (二)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三)原有宅 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申请新宅基地,应当退 出而不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第 7 页 占用土地建住宅,不得少批多占。 第二十三条

13、任何单位和 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法定程序,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用地进行调整 和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拆迁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 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当地实际经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条件合理确定,报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由业主单位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 条 在村镇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 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 府登记,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规 定的范围进行设计、施工,个体工匠

14、应当办理从业证书,不得 无证和越级设计、施工。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 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登记,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 第二十七条 任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不得损坏村镇内文物古迹、古树名 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以及铁路、公路、桥梁、供排水、 行洪、灌溉、水文、电力、绿化、邮政电信、输油气管道等设 第 8 页 施

15、。 第二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身建 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 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收 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 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附加费中提取 3%5%的资金, 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村 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

16、建设,严重影响村镇 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 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村(居)民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 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

17、从业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范 第 9 页 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 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 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 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 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 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计 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 1000 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定规定的,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核发的证件无效,依法

18、予以撤销并追究主管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 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 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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