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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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特征码 ZqatmpKBHMFcyffDXiVh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及其他工 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特邀请 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院特邀执法 监督员。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本院审判质量、审判作 风、审判纪律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对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实施监督: (一)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工 作态度; (二)接待或诉讼中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表仪容不整 洁; (三)调解中主观臆断,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办案粗心大

2、意,法律文书有重大差错。 第四条 对审判人员审判纪律实施监督: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 2 页 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 活动或外出旅游; (二)办案中私自接收当事人送的钱、物; (三)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 (四)利用关系、人情违法办案; (五)违反规定乱收诉讼费用; (六)向当事人及律师报销应由法院支付或由审判人员个 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行 为的; (八)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审判人员违反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行 为实施监

3、督: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 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 3 页 (八)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十)利用审判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下列审判质量问题实施监督; (一)案件审理程

4、序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案件裁判不公正,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案件执行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实体处理社会效果不好; (五)审理或执行案件超审限。 第七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的上述监督事项, 同时适用于本院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参加法院召开的特邀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法院审 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二)旁听本院公开开庭; (三)接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投诉; (四)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明察暗访; 第 4 页 (五)参加法院组织的审判监督专项检查等活动;

5、(六)通过本院纪检监察室向有关部门了解审判工作和队 伍建设情况。 第九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可由本院统一组织, 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发现本院审判人员有第三、四、五、 六、七条所列事项之一的,随时可向本院纪检监察室、审判监 督庭书面或口头反映,也可直接向院长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后,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由院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分别负责反馈。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本院经常与特邀执法监督员保持联系,适时召开 特邀执法监督员会议,通报本院审判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情况, 为特邀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本院尊重特邀执法监督员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 时调查处理。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或个别 走访,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本院负责向特邀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聘任期为 三年。聘期内因故不能担任特邀执法监督员时,由本院与市人 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协商退聘。 第十五条 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涉及审判工作和干警队伍中的 机密事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社会透露;对 第 5 页 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 00 三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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