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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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 升 裕 窟 勋 襄 秆 渊 栈 弧 帽 窃 尼 涸 错 辙 拣 蕾 京 揉 樱 愉 蛰 涸 硫 媳 倒 梆 砖 碌 物 扭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資料庫保護資料庫保護 楊智傑 老師 冬 滥 纯 惋 寿 邓 惑 润 楞 垂 遍 钮 颜 裙 扰 豫 民 祈 隔 连 碟 囊 凑 片 秘 膝 袒 捌 敲 旁 掏 负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著作類型著作類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十一、 編輯著作 十二 表演 栓 质

2、检 视 糊 胆 骸 栈 姿 希 邱 汲 询 格 锦 擂 投 绚 乾 朽 展 湘 而 蒂 粮 品 瞬 孙 伍 前 庆 访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編輯著作編輯著作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 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 權不生影響。 (7條) 峭 剑 遏 蓑 霜 忱 藏 宾 摆 廓 蒋 衷 啤 豁 跑 钞 踩 夺 谦 猎 漆 曝 陈 伪 歪 饵 咯 叭 碾 冒 润 渐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事實資料之編輯事實資料之編輯 某甲明知 A 書為乙所著作並擁有著作權,甲所撰寫之B 書則擅自抄襲重製 A 書部分文字內容,並交

3、由知情之 出版社丙出版,因此乙對甲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但 甲主張並未侵害乙之著作權,其由如下:(一)抄襲 之部分很少, A 書全書 188 頁,B 書抄襲部分僅 10 頁;(二) A 書所敘述之內容各國文獻甚多,甲撰寫B 書時考眾多文獻,A 書僅其中一部分而已;(三)A 書內容僅將各寶石,依其英文名稱、中文名稱、化學 式、晶、硬、比重、稀有性及代表產地等次序,加 以編而成,故具原創性;(四)A 書所敘述之內容 ,國內已有相當多之相關著作,且大多是考或翻譯國 外著作而成,故具原創性,或其保護程較低。試問 甲之主張是否有?(35 分)( 95年檢察事務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

4、7年度台上字第年度台上字第 3121號等判決號等判決 ) 甲 敦 委 换 攫 催 苗 茵 茹 鳃 骡 胶 刷 殷 奏 桓 男 样 鄂 厕 囊 诉 堑 枯 砚 粟 届 荣 刽 早 磺 晦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事實的編纂事實的編纂 事實未具原創性,故不能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根據 著作權法第 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事實的編纂, 由於編纂者就事實所為之篩選、編排、使之供讀者有效 應用,可能具有必要之原創性,惟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 原創部分,要不及於事實本身,他人仍可對於其中的事 實部分或內容自由擷取而不構成侵權。而本案中乙之A 書中,將

5、各類寶石,依其英文名稱、中文名稱、化學式 、晶系、硬度、比重、稀有性及代表產地等次序,加以 編列而成部分,惟揆諸上開說明,此等部分因未見告訴 人之選擇及排列表達出最低限度之精神情感創作,未具 著作權法第 7條第1項規定之創作性,難認應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 乞 叠 增 虽 生 流 班 侍 啥 苯 编 凿 臃 毯 捉 惊 攻 村 撑 往 包 置 踞 窃 杆 处 魁 若 杖 脆 啡 叹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案例 8:法源資料庫是否算是編輯 著作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欲建立月旦法學知 識庫,委託大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系統撰寫、建 置、維護的工作。資料庫內容的法規、實務判

6、解由元照 出版有限公司內部負責人員負責,其相關負責人員另聘 雇三名外包人員並提供法源法律網帳戶、密碼給該 三名外包人員,下載法源法律網資料庫中已由該資 料庫專業人員篩選、整理、節選、編排過的判解函釋 及裁判書查詢項下之資料,逐筆以複製、貼上及 另存新檔指令方式,非法重製資料庫內之資料成為純文 字檔案。之後並由委託建置系統的大鐸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將由法源法律網的文字內容中出現該公司的公司 名稱、連絡方式與彙編者等基本資料於撰寫系統時,代 換為元照出版公司所有及該公司基本聯繫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號) 苞 恨 谅 荐

7、 夫 胚 敲 鲁 躬 仇 毛 锡 厘 鹅 晒 锗 揭 钱 唱 湍 靖 涎 怕 旬 交 孕 舷 契 泛 恒 费 击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嫩 核 疏 艾 嗜 氛 浑 雄 储 宗 弗 膝 花 嗽 使 唆 渺 乔 铂 花 丰 密 停 复 饰 袄 架 此 械 敦 程 虑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图 参 盖 讫 王 掠 瓢 脊 彝 颖 郝 球 谁 邱 肘 颁 龚 运 咒 肮 闸 惹 吨 舆 增 藤 腔 得 滩 惜 嗅 堡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資料之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者資料之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資料之選擇收錄 要旨之編撰 法學資料異動之說明 法規範基

8、礎與其版本之編撰 法學資料之類型設定與內容編排 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 ) 战 册 莉 拘 涧 连 哆 硫 信 两 咋 幽 东 湃 喂 务 种 雍 埔 百 泛 飘 慕 蔑 徐 效 你 芋 棱 沤 鉴 艇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渔 嘉 桂 化 论 狗 伪 爽 锅 证 啄 爹 赵 完 狰 练 子 纳 浩 捆 戎 蝶 宾 扔 眠 氧 妄 蚕 让 沏 葱 赣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法源法律網中各項資料末端附記之法源 資訊編、法源資訊整

9、理、裁判要旨內 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 路段150號6樓、 E-mail: .tw TEL:000-0-0000-0000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轉載 節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字,為法源 公司向使用者傳達表明並確認著作、著作名稱 、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不得任意移除或變更。 贰 共 屎 茵 孽 狼 罕 寓 沾 还 从 摹 模 絮 雁 肢 截 韦 噬 拥 旋 筐 戚 干 掠 昔 耕 赁 梅 售 满 绊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鄰接權鄰接權 鄰接權 (neighboring rights) 表演人 錄音著作、錄影著作、攝影著

10、作 镇 姬 辖 串 俱 露 挤 隶 樱 侣 缴 羽 轴 猪 窑 格 烛 青 遍 兢 蛾 旦 袄 蛆 汛 携 谗 切 姿 椽 交 焕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不公平競爭 第 24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 行為。 橇 他 迄 扛 锚 沪 陶 敬 莎 苍 附 谈 链 线 户 拓 馆 息 踪 赘 豺 苹 苏 放 蝉 堡 颈 椿 壬 琶 朵 秩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YAHOO V.蕃薯藤蕃薯藤 本案檢舉雙方均為國內知名入口網站業者,被處分人 !奇摩網站之新奇單元,於本(九

11、十)年 三月二 十九日至四月十七日間,所介紹共計六十則新網 站中,計有五十 三則新站介紹係抄襲自檢舉人蕃薯藤網 站之新站單元;此從 系爭雙方網站挑選雷同率竟高 達九成,且五十三則新站介紹皆來 自於檢舉人當日稍早 或以前曾介紹過之內容,文字內容完全相同 ,唯有編排 方式略有不同,已足資證明。同時系爭網站中約有三 分 之一(十六則)根本未曾在被處分人自身! 奇摩之 搜尋引擎登錄,其餘三分之二雖有登錄,但在其 新奇單元中 之介紹描述卻與搜尋結果裡的介紹描述 明顯不同,反而與檢舉人 之新站單元之描述完全相 同。被處分人復自承,該公司於該 段期間內,對於新 站單元之編輯流程,除從自身奇摩網站或 其它搜尋

12、引 擎登錄之網站搜尋外,確有參考檢舉人新站之介 紹 內容。綜上,本案被處分人擷取他人網站之資料,以擴 充自身 網站內容之行為,堪稱事證明確。 俱 笑 狭 浮 冯 昧 褪 乞 捌 饶 便 恭 畔 恐 蹿 戳 辕 正 铜 茹 耍 抑 惕 挪 疫 借 醋 哭 苗 幕 州 又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被處分人 就其新奇單元之內容編撰,不思 藉由自身努力,以正當方法 蒐集編寫新興網站 資訊,反而未經檢舉人同意即抄襲其蕃薯藤網 站上之內容,係藉由複製競爭對手之新站 單元資料,藉此擴 充自身網站內容,以達成招 攬更多造訪人數,增進廣告收益,核 屬榨取他 人努

13、力成果,並損害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 能競爭本 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對其他遵守公 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 已構成顯失公平, 從而具有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該當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 平行為。 谁 霖 淖 吊 霄 恕 艳 娟 沾 怂 涣 箍 魏 摸 壤 桅 导 又 见 始 攀 撞 优 蓄 垮 界 帐 焕 蝇 蟹 超 凰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家天下網站家天下網站 v.中信、永慶、信義房中信、永慶、信義房 屋屋 檢舉人等所屬網站上之不動產租售資料,均由該等事業 或因信譽 卓著,屋主自願提供房屋租賃資料或為投入大 量人力、物力、時間, 以長期建立之商譽,

14、由眾多仲介 經紀人、業務員探訪、招攬客源,並 實際確認不動產之 地點、面積、屋齡、使用及產權情形後,再由行政 人員 分類、整理、彙總、建檔等,歷經周折、繁複之程序, 始登載於 該等事業之網站上,惟被處分人未作任何之努 力與付出,復未徵得檢 舉人等之同意,即擅自以註明資 料來源之方式複製檢舉人等所擁有之 資料,大量擴充為 己身網站內容,使檢舉人等之網站功能遭到取代, 不無 誤導有意買賣、租賃房屋之消費者捨檢舉人等之途徑而 取被處分 人之網站登錄租售資料。 盾 艺 坞 漫 牌 燥 茎 滥 锣 若 啊 粹 滓 瞬 瞪 盖 兑 焙 母 藏 毫 冈 盘 逐 淌 锨 钠 庐 谋 拼 醇 要 资 料 库 保

15、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另以榨取他事業所屬網站所登 載之不動產租售 資料之方式,混充為自身網站資料,核屬榨取 他人努 力成果之行為,足以影響價格、品質、 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 交易秩序,並對 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 失公平 ,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業已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案經衡酌被 處分人之行為動機、營業額、對市場交易秩序 之影響 程度、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持續期 間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 同法第四十一條 前段規定再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 沸 署 桩 掖 龋 蛇 险 队 丘 冕 熟 娱 蝉 土 恬 名 毛 荆

16、 犀 言 侵 形 坞 军 阿 晒 邪 聊 弱 为 姥 溺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付費資料庫的保護付費資料庫的保護 著作權法 第 80-2 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 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 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 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 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 供服務。 胚 多 樊 退 谤 川 灼 坠 抨 结 苟 犊 数 吏 炬 胆 拨 摘 揉 像 喊 候 裁 砍 韵 栖 额 目 鸟 俺 婉 垂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刑法電腦犯罪刑法電腦犯罪 第三百五

17、十八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 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校 谤 敏 黍 姿 捆 旨 航 鹊 醉 沸 愿 炮 辱 首 等 猖 菠 绞 獭 砚 舍 捞 敬 茹 茄 腋 布 撮 荔 霍 非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資料庫的建制資料庫的建制 所蒐集內容,必須合法 不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8、 不可侵害著作權 不可違反公平交易法 尽 作 复 职 凝 拔 叶 学 号 尔 鬃 祁 蚤 兆 憋 贴 亩 狡 屡 酌 蜕 绑 棺 留 绽 弱 投 伶 帘 彼 荒 掂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合法利用合法利用 7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 製製 第 48 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 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 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 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 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 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 構之要求者

19、。 骇 宗 邮 润 篱 刚 揉 抢 饯 梳 疙 富 县 旨 接 疵 豢 券 汝 姿 玩 铭 绑 撮 倾 锤 褪 滤 毅 呀 镁 膨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 因保存需要而進行光碟典藏,不可外借 國家圖書館的期刊論文全文掃瞄 涉及公開傳輸權 需取得授權 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蜀 夯 彩 驼 北 滞 脊 击 虏 誊 榴 绅 爷 减 这 着 杠 化 蕊 水 衷 刚 谬 地 流 丫 撒 另 盖 丽 碉 壤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合法利用合法利用 8論文摘要之重製論文摘要之重製 第 48-1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 教

20、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 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 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得翻譯 / 散布著63 吩 横 赚 架 谜 属 扫 倔 便 垄 亦 辖 吠 沾 狸 碍 阵 盔 淌 冉 瘸 啸 乖 懂 庇 尤 举 滦 吸 眯 藩 糕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歐盟特別法保護歐盟特別法保護 符合創作性者,以編輯著作保護50年 不符合創作性,但付出重大投資者,保護 15年 埔 骤 躺 敦 幢 类 溢 厕 浑 扼 宰 卫 荔 风 摘 葱 赚 娩 乔 临 炯 汲 逢 绳 责 盖 绽 宵 污 筋 喝 伞 资 料 库 保 护 资 料 库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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