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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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特征码 ixHiRlpqpvkANFiulCXz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管理工作,深化网络文 明传播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是适应互联网日益成为思想 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的新形势,改 进创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热心精神文明建设,熟 悉网络宣传工作,掌握网络技术和网络传播方法,具备较好的 思想文

2、化素质和文字写作水平,志愿参加网络文明传播活动。 第四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主要工作: 第 2 页 (1)提供内容稿件。收集整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态、创建成 果、先进事迹等情况,编发相关文字、图片及音视频材料,发 布至志愿者注册的博客、微博。 (2)组织撰写评论。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撰写评论, 供中国文明网、湖北文明网、XX 文明网及相关网站刊发。 (3)参与网上讨论。通过撰写博文、评论、留言发帖等方式, 积极参与中国文明网、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及市文明办组 织的网上讨论,倡导文明风尚。 (4)传播重要内容。通过电子信箱、QQ、博文、微博等方式向 相关网民发送文明传播内容,在各文明网站

3、、中央和地方重点 新闻网站的博客、论坛等公共空间传播文明。 第二章队伍 第五条 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及创建单位成立 3 至 5 人的网络文明 传播志愿者队伍,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市文明办依托各单位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基本队伍,挑选 20 名思想素质好,网络水 平高的志愿者,组建 XX 市网络文明传播骨干队伍。同时,面向 第 3 页 全市遴选签约一批文字功底强、擅长时评的人员担任特约评论 员。 第三章管 理 第六条 成立由市文明办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 XX 市网络文明 传播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 的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指导协调全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 作。办公室设在市文明

4、办,具体负责对全市网络志愿者组织发 动、协调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四章考 核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包括以下容: (1)提供稿件情况:包括图文、音视频等稿件的数量和质量。 (2)提供评论情况:按照市文明办定期公布的工作提示要求撰 写的评论的数量和质量。 (3)个人微博、博客更新情况:个人微博、博客维护更新、转 载其它网站微博、博客信息情况。 第 4 页 (4)宣传推广情况:传播重要内容,推广重要活动情况。 (5)参与网上活动情况:参与微访谈、网上讨论、网上投票、 专题活动、论坛留言等网上活动及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 考核采取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 是对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情

5、况进行统计考评,考评结果纳 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第九条 考核任务标准: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围绕传播话题,每 人每月撰写(转发)博文至少 1 篇、微博至少 30 条(日均 1 条) 。定期参与网上活动。特约评论员积极向中国文明网报送稿件, 每月被中国文明网选用稿件不少于 1 篇。 第十条 统计办法:市文明办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抓取全国文 明单位志愿者及全市骨干志愿者帐号发布的博文、微博等内容。 省、市级文明单位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填写统一的工作统计电 子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送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 适时对各单位志愿者参与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奖 惩 第 5 页 第十一条 网络文明传

6、播志愿者工作作为创建各级文明单位 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工作量的骨干志愿者,市文明办每月给予 50 元奖励。对按期完成工作量的全国文明单位志愿者,由所在 单位按照不低于市文明办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特约评论员稿件被中国文明网采用,每篇奖励 100 元; 入选中国文明网每季度优秀稿件的,获一等奖每篇奖励 500 元, 获二等奖每篇奖励 300 元,获三等奖每篇奖励 200 元。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连续 2 个月不参与文明传播活动或是累 计 3 个月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志愿者,实行退出机制,由所在单 位调整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一年内调整 2 次仍不达标的,在 文明单位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市文明办根据网络志愿者工作量和完成质量等情况, 评选年度优秀网络文明传 播志愿者,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参与网络文明传播活动表现突出, 受到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表彰的,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一定的 第 6 页 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 XX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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