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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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特征码 ijvoHsZxFSjQMRjirBry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 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 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 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央财政基

2、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 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 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第 2 页 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 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 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 建设资金。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 第八

3、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 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 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 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 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 基金等。 第 3 页 第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 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zd 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 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 基本建设

4、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 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 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 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 年的 6 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 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 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 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 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 第 4 页 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中有其它投资的, 要

5、列明其它投资。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 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 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 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 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相应成立基 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 内容和项目及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拨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 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按相同的比例拨付列位。对不按 规定

6、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 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 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 第 5 页 沉淀。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 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 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 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 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 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 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 估冒算

7、,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基本建设资 金帐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 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 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 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拨付。未经 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 6 页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 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 部

8、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 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 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 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 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 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 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

9、的预算 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 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 7 页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 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的监督。对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都要自觉接受本 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防止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 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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