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624334 上传时间:2018-11-2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特征码 XIkCZPqIkwGPOeFnwVZN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 19 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五年 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 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 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第 2 页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 相应的结论

2、。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 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 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 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 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 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 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 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 第 3 页 计划(

3、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 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 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 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 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 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

4、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 4 页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 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 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 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 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 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 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5、(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 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 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 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 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 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 5 页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 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

6、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 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 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 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 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 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

7、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 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 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 第 6 页 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 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

8、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 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 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 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 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 任务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第 7 页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 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

9、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 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 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 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 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 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 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10、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 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 第 8 页 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 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 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

11、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 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 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 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 第 9 页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 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

12、格遵守科学道 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 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 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 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 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 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 第 10 页 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 他人员参

13、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 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 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 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 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 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

14、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 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 第 11 页 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 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 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 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第 12 页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10 月 26 日国 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