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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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特征码 wDcILmHenhUiUKiexVh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 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 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 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 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 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 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

2、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 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 2 页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 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 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 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3、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 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 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 1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 3 页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 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层 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 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 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

4、商引资优惠措施 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 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 全部适用。 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 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 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 比例 1%至 3%的优惠。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 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 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 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 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

5、、仓库、设备等固定资 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 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 10%。 第 4 页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 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 企业员工总数 20%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 优惠 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 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 应提高 0.5%。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 产开办的独资企 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 总数 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 0.5%;录用员工比 例每递增 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 0.5

6、%。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部 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 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 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 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 经营的前 3 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 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 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 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

7、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 第 5 页 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 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 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 以给予 20%30%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 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党和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 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 (薪酬

8、)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 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 (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 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 准分段计发: (一)引进资金 10 第 6 页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 6; (二)引进资金 101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 5; (三)引进资金 501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 4; (四)引进资金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 3。 集团公司控股的

9、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 应标准上浮 2分段计发.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 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 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引资 3000 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 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 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 技术价值的 20计奖。 第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 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 10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 7 页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 业产权投资

10、,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 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 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 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 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 引资人资格审核表 ,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 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 (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 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

11、究 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 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 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 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 务部审查确认。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当引入资 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投资者在经 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 第 8 页 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 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 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

12、由受益 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 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 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 500 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 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 1 至 5 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 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 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 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 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 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 9 页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 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 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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