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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 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以及报验登记管理的受理、注销等税收管理事项,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管理。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四、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