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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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根据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消防 器材管理, 保证突发火情时发挥消防设施应有的灭火效力, 能够 及时有效地保障公司财产减少损失, 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总则在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 充分发挥各级消防组织职 责和基层消防组织职能,加强基层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责任化管 理,通过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自主管理方面自查、自改、分管系 统督查与考核, 使公司全员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防火意识不断提 高。消防器材管理标准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各单位负责人和重点要害部位责任人要高度重视, 切实做

2、好消防 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负责,建立公司消 防器材的购置、发放管理台账,负责地面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 安检科和各系统职能部门负责井下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各单位要指定消防器材专人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使 用消防器材台帐 ( 使用地点、规格型号、数量、投入使用日期、 现场责任人 ) ,送报保卫部备案。地面各单位领用的灭火器材 , 必须放置在通风干燥易 于取放处 , 除办公区配备灭火器箱外,其它地点由区队自制焊接 消防器材架, 将灭火器材挂置于墙壁易于取放处 (其顶部离地面 高度应小于 1.5 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5 米)。消防锨和消防桶必须与消防砂

3、箱同一处放置,箱内砂 子不少于总容积的五分之四, 砂子过筛、 无板结、无石子等杂物, 沙包数量足够,做到及时更新腐化包装、有防潮措施。地面消防设施要有防冻措施,灭火器防冻结、冻裂, 消防栓要勤保养定期上油防锈蚀,勤检查防跑冒滴漏。各种灭火器要勤清洁、勤检查,规整摆放,铭牌、维 修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及防伪标签不得污损、缺失。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各类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扑救火灾 外,一律不得私自动用、转借、倒卖。配置在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如灭火器、 消防桶、 消防锨、消防水带等,非消防用途作业不得动用。严禁随意摆弄 灭火器、玩耍,如有以上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 责任,予

4、以处罚。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消防器材,事后必须归 放原处, 使用后的空灭火器应及时送到保卫部消防专员收集, 不 得随意乱放。如有关部门非应急情况又因工作需要动用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的,应与保卫部消防专员取得联系,必须经许可,方可 使用。如擅自动用,按条例处罚,工作完毕后,及时物归原处, 用空的灭火器及时送到保卫部。各部门应妥善管理好所属范围的消防设施。堵塞消防 安全通道、 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 消防结合器等灭火器材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至 1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因过失造成消防器材损坏、失效的,由当事人或单 位负责人双倍价赔偿。对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人,

5、除责令赔偿损 失外,责任人需交纳 100 元不良影响保证金。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消防器材被盗或丢失 的单位和个人, 除责令赔偿外, 对器材管理责任人处以 200 元罚 款。消防器材损坏、挪用、被盗或丢失时,在未查清处理 之前,暂由器材使用单位责任人包赔损失, 保卫部及时补配消防 器材。在没有火灾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灭火器的单位或个人, 除赔偿换药损失外,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换药费用的 2 倍的处 罚。各单位井下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对作 业地点完结或变更的单位, 及时把消防器材升井交到保卫部销账 或书面向保卫部提供变更信息,否则罚款 200 元。生产过程中需新增加消防器材的,由使

6、用单位书面申 请,分管系统部门审批后到保卫部审核登记后发放, 并及时完善 消防台账。消防管理过程中有妨害消防管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 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消防安全管理是公司每个员工的权力和义务,因此, 维护消防设施是公司每个部门员工的职责。发现有损坏或擅自动 用消防设施行为者, 有权制止并向保卫部反映, 制止者给予表扬 奖励,管理不善的参照第十一条给予处罚。消防器材保养与维修在灭火器有效备用期限内,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 说明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是否压力有效、是否泄漏、是否有老化损件。对于各种灭火器,各单位专人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 果记入交接班记录。

7、配置在公司各地点的灭火器,凡在户外的,每当冬天 来临前,必须认真做好防冻保暖。消防栓和其它灭火器材,专人 必须定期检查,确保正常。消防设施不足时,保卫部负责报申购计划,由总经理 批准后, 到上级消防部门指定厂商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使 用。消防设施若有损坏和已使用,要及时报送保卫部。原 则上由提供设备厂家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修, 非专业人员不能 私自拆动修理,严禁各单位私自维修灭火器和疏散指示灯具。对于有效期已临近规定期限的灭火器,不论是否使用 过,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或充灭火剂, 以保证灭火器的 正常使用。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使用 年限的,必须送保卫部,由保卫部牵头相关单位鉴定集中报废。报废标准: 水基型灭火器满 6 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 器满 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满 12 年、消防法规定的其 它 16 项报废标准;维修标准:水基型灭火器满3年后维修,首次维修后每年一次;干粉、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满 5 年后维修, 首次维修后每 2年维修。各类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换灭火剂充压,每两年进行 一次水压试验, 由保卫部制定维修保养计划, 统一集中后送消防 部门维修检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实行,未尽事宜实行中加以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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