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及功能定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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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行政补偿及功能定位论文 特征码 KYBQaLNaxmtvobGKYMtX 内容摘要 行政补偿的功能即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预期 将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行政补偿制度的产生渊源于对财 产权利的保障。为了实现保障权利的目的,往往会借助于平衡 利益的方法,同时也即实现了利益的平衡。因此,行政补偿的 主要功能可以归结为:一是权利保障,二是利益平衡。 关键词 行政补偿 功能 定位 权利保障 利益平衡 本文系作者拙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天津大学出版社即 出)相关部分改写而成。 行政补偿的功能即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预期将会产 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讲,行政补偿的功能多少 不一。

2、笔者认为,行政补偿制度核心的功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 面,一是权利保障,二是利益平衡。当然,行政补偿的功能最 第 2 页 终能否得到切实的发挥,事实上受制于一国客观社会政治状况、 行政补偿制度的具体设计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等.本文 在此仅从理论上进行粗浅探讨。 一、作为权利保障机制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一种积极义务。因此, 笔者并不赞同行政补偿是对受损权利的救济的观点,而毋宁认 为它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权利进 行救济也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权利保障功能是行政补偿制度 的最核心最基本的一个功能,其他功能相对于对权利的保障功 能来说只能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3、权利保障及其程度如何,是 评价一国行政补偿制度完善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 (一) 财产权及其保障 行政补偿制度起源于对财产的征用。因此,述说行政补偿 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不能游离于财产权之外。在公民的基本人 权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保障个人财产权,则使公民的生 存权、发展权有了基本的物质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也就有了物质前提,从而整个人权保障便有了扎实的根基。因 此,对财产权的尊重构成了宪法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不仅 第 3 页 如此,国家机关作为其所属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权力象征,对 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 自然法论者认为,财产权作为个人主观权利是一种不可转 让

4、、不容侵犯的自然权利。它归属于个人,仅仅因为人之为人 的属性。这种权利先于,甚至高于国家的权力。之所以要建立 国家,就是为了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由此,可以推论 宪法的第一规则显然是强迫国家如此来组织自身以确保最大限 度地保护人类社会中每一位成员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个人权 利。由于基本权利保障了人民广泛的自由权利,当此种自由的 行使,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宪法所要保障的公益时才予以限制。 (二)财产的征用与补偿 对个人权利的这种认可既确定了公共活动的方向,又决定 了政府行为的限度。它本身就是规制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所有规 则的源泉。国家有义务保护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个人 的权利对于保护国家的

5、普遍权利而言必不可少,国家也必须拥 有这种限制权。 人与公民权利宣言肯定了国家的权力受个人 权利的限制,国家的行为只能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并且必须 是以实现对自由的保障为目的。 “但个人的自由也必须受到限制; 第 4 页 就连最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也承认,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生 活才有可能实现。 ”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现代各国 宪法几乎都赋予政府强制征用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力。然而, 这种权力的行使显然也不能是“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的。 “强制性权力的行使不是率性而为的,它必须经过正当化才能 与社会中的一般暴力区别开来。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并非因为国家在法律上

6、有对于人民的优越 地位,而是以宪法肯定这种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从 法治主义的要求出发,当国家要求某一公民出让某项合法权益 而使他人或全社会受益时,应当以受益人分出既有的部分合法 权益给利益出让人为前提,即政府必须对财产的征用给予公正 的补偿。唯有如此,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 重和维护, “法律所维系下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否 则必然会伤害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利益活动。 行政补偿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所确认的一项现代法律制度。 ” 财产征用补偿原则滥觞于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 , 绵延发展至今,各国大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政府的征用补偿义 务。征用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

7、治国家被视为“唇齿条款”, 须臾不可分离。即它首先承认行政主体对公民个人权利(主要 是财产)的“宽容的干预” ,但必须以相应补偿为代价,充分体 现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 第 5 页 现代意义的财产征用补偿条款则是由魏玛宪法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公用的征用,仅限于裨益于公共 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为公用的征收,除联邦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应予以相当补偿。 ”第 156 条规定:“联邦得依 据法律,照公用征收之规定,将私人经营企业之适合于社会化 者,予以赔偿收归公有。 ”战后德国基本法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 “为公共利益起见,财产可以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

8、,并依法 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 ” 美国联邦宪法第 5 条修正案规定: “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正当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1947 年意 大利共和国宪法第 42 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 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 ”1947 年生效的日本宪法第 29 条 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 ”1993 年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判决除外” ,强制 划归公有“只有在事先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由此可见,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征用

9、权构成了对个人财产权 的实质性的制约,反过来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宪法又以包括 公正补偿在内的各种机制对政府的这种征用权设置了种种限制。 第 6 页 综观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政府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须 受到三个法律限制:其一,征用的“公益”目的性。 “征用的目 的,是牺牲人民之私有财产,也藉此达成一个具体的、急迫的” 公益需求“,因此,征用之公益有别于一般的公益,是一种” 特别选择的公益“。只有在公共利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 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 干预。当然,公共利益仍是一个需要作出价值评断的概念。各 国往往在宪法之外另行立法,对需要征用的情形加以明确。其 二

10、,征用的”公正补偿“。也就是说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 进行征用,必须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对抗政府的一系列 的干预,补偿可能是一个很有力的武器。 “其三,征用的” 正当程序“。诸如听证会等类似程序,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 小结 作为一项近代民主制度,行政补偿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取得 革命胜利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 来的。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以后,为了保 卫胜利成果,纷纷通过立法将各种权利明确和固定下来,并将 权利保障奉为至上的原则。这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 ,它对于法律的最初 第 7 页 始、 最本

11、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11法治 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理念,根植于商品经济的土壤。其基本 内涵是:法律至上,以制约权力为手段来保障权利。没有对市 场主体权利的充分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 为没有相应的补偿,就会使市场主体如履薄冰-他们无从预计自 己的财产何时将被无偿征用。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行政补偿起源于财产的征用,但是今 天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已经不限于征用,对于行政主体的一切 合法职权行为及其附随效果导致公民合法财产的损失都要给予 补偿;另一方面,需要补偿的权利也不再仅限于财产,包括财 产权在内的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都应得到补偿。 二、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行政

12、补偿制度 利益冲突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法正是起源于利益 的对立、矛盾和斗争。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功能。 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对复杂的利益冲突寻找 和发现适当的组织和程序模式并进行法律规范,也正是行政补 偿制度的基本任务。 第 8 页 1、利益三分:个人、国家与社会 根据美国社会法学者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 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 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此,就必须对各种利 益加以分类。庞德根据耶林的学说,将利益分作三大类:个人 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 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

13、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 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 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 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2 单从学理上讲,笔者认同庞德对利益的“三分法” 。但是, 庞德所称“公共利益”实指国家利益。在我国语境中,习惯于 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统称为“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对利益 进行学理上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的本质与内涵,对利 益的分类不能再人为引起不必要的混淆。为此,本书采用个人 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三分法” 。但是,为了行文的便 利,并照顾汉语用语的习惯性,我们也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统称为

14、公共利益。在此,理论上的精确性暂时让位于行文的便 利性。譬如,行政补偿制度要求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要具有 “公益性” ,此处所指“公益”就应该包含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 第 9 页 益。 然而,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中一般不认为社会利益是一种独 立的利益,在西方也有同样的观点,比如边沁就认为“个人利 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 , “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 人利益的总和” 。但是否认社会利益独立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现 代社会的客观实际的。在理论上也是不堪一击的。社会利益的 确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其本质上是个人利益,但它不是个 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只不过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利益之 一部分的总和。易言之

15、,每个具体的个人其中一部分利益总是 与其他人的一部分利益是共性的13.因此,社会利益是源于个 人利益而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利益。社会本身是利益的直 接享有者,最终惠及个人。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将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 混同。在此,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和辩正。社会利益与国家利 益、集体利益是有区别的。第一是利益的主体不同。社会利益 的主体是公众,即由不特定多数人组成的公众社会。 “社会利益 的主体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的,尽 管社会利益表现在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 利益阶层或国家。 ”14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上通常都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并列在

16、一起提出,这常常给我们造成某 第 10 页 些错觉。但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提法是计划经济时代 基于所有制的三种形式而言的。 “这种划分在逻辑上是穷尽的。 ”15在今天,所谓集体利益如果相对于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 来讲,它毋宁就是一种“多数”的个人利益。譬如,某个农村 集体小石灰窑的“集体利益” (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对于社 会利益(如追求环境保护)来讲,就是个人利益。第二是社会 利益有其自己的内容。尽管关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多种多样,但 一般认为,社会利益关涉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德。而国家利益则 偏重于指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 16如在国际交往之中的民族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

17、利益。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二者的 关系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公共利益本质上是个人利益。 但公共利益一旦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2、个人与公共-利益冲突的现实性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凸显了他们之间的斗争性或对 立性。如果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则仅从逻辑上讲,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无从发生冲突。这不是因为别的,而是 “公众”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包含了个人,而整体不可能和其组 成部分发生冲突。因此,必须首先明确,我们所说的冲突,其 第 11 页 实是指不同部分之间的冲突,即一个或一群个人的利益和另一 群或一个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即使是一个公民和其他所

18、有公 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把它说成是这个公民和“公众”之间的冲 突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公众”也包含了他,而他不可能和自 己发生冲突。但是,个人却可以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做出不同的 选择。假设,某地政府为了公共-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决定要 修一条公路,而这条公路将要穿过某一位农民的苹果园。虽然, 公路修好之后,这位农民也必然利用其行车,也就是说公路的 修筑也会并且一定会给这位农民带来益处,但是,如果要让这 位农民在保护果树与行车方便之间做出选择,很可能农民不同 意公路穿越自己的果园。这时,农民实际上是放弃了能够分享 的包含在“公共”利益在内的那部分个人利益,而倾向于坚守 自己的“纯粹”个人利益。然而,

19、农民放弃的包含了自己的利 益在内的公共利益中的那部分不是可以单独分割出来的,也就 是说公共利益不是按份的。一如笔者前文论及,公共利益是一 种源于个人利益但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利益。公共利益不可能 是某个社会成员独占的利益。因而,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 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 多分得一份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有了冲突的现 实性。 3、个人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必要与可能 第 12 页 在社会秩序中,个人与社会之间肯定会有合作的空间,也 肯定会有相当紧张的空间。利益冲突无处不在。这也是法律制 度存在的价值之一。但是,这并是说可以让某一个具体的利益 冲突没完没了。

20、冲突的无限膨胀必然引发制度性的危机。因此,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必须寻找调适与消解的途径与机制。 现代法治则要求“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无论是英 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 zd 最根本的问题都是如何协 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现代各国的行 zd 状况看, 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再在两者之间发生冲 突时,当然地认为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优先。进行利益衡量成 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结果,正是为了实 现两者的平衡。 ”17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将促进社会整 体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国传统理论和制度中,存在一种公共利益至上的倾向。 行政立法只是行政

21、管理的手段,立法过程中往往只考虑公共利 益,而不考虑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能说是体现 一种道德上积极的观念,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却未 必可行。公共利益至上方法论的运用会损害个人追求利益的积 第 13 页 极性,影响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民主性,从而导致社会利益 总量的下降。 ”18其实, “社会或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 神秘之物,它们无非就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的个人;忽略了个 体,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与社会。 ”“国家不是天经地义 的。它的存在是为了个人服务,而不是反过来。自由主义要求, 个人权利被作为公共权力的起点和终点。 ”19因此,在某种意 义上说, “个人才是道

22、德和政治义务的真正本源” 。20庞德指 出:“17 世纪曾经一度对公共利益推崇备至,只考虑统治者利 益而扼杀了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生活,以至保护个人权利的人 权宣言和权利宣言应运而生。今天,若不适当地强调社 会利益同样是危险的。 ”21 社会和国家必然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个 人利益也就是社会和国家利益。因此,保护个人利益也就等于 是在保护公共利益。譬如,财产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个人权利, 但对它的法律保护无疑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因而具 有显然的社会价值。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 条件。 “正如亚当。斯密的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论证所隐含 的那样,每个人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

23、(其中并不必然排除理想 和正义的追求) ,完全有可能导致社会共同福利的提高。 ”22 严格地从逻辑上讲,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不可能“平衡” 第 14 页 的。因为整体利益总是大于其组成部分的利益的。但是,如果 从行政职权行为的整体考察的话,利益的平衡则是可能的。当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 要,合法行使职权可能造成某个人或某些个人利益的特别损失, 从而,发生了第一次不“平衡”的结果。但是,接下来,行政 主体必须给予受到特别损失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以公正补偿,从 而,发生了第二次不“平衡”的结果。然而,从整个行政过程 来看,却是可能达到平衡的。正是因为方向相反的两次过程

24、中 的“不平衡” ,达到了整个过程的作为结果的利益的平衡。或者 说,正是因为发生了第一次的不平衡,才需要行政补偿这种制 度的功能发挥其第二次“平衡”的效用。 “行政领域不同性质的 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体 现了行 zd 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 zd 的平衡状态成为可能。 ” 23 4、小结 在现代社会,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 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 “行 zd 所保护的、所应保护的是一种以 公正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 ”24公共利益 与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谁上谁下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应 该基于“正义”的立场,实现法权的最大化。25典型

25、的个人 第 15 页 主义的价值观与极端的整体主义的价值观都是非理性的。然而,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虚设。在现实 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时空之下,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与矛 盾。为此,就需要从社会的现实物质条件出发,用法律的手段 对二者加以协调,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按照罗尔斯的观点, 社会公正既不容许为了少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多数人,也不 容许为了多数人利益或者社会整体而牺牲少数人。26但是, 由于社会的一体性,而且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 际交往的频繁,社会连带关系确实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发展,为 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安定与协调发展并最终使个人利益得到保 证,公共利益也

26、必须首先得到维护。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相对 于个人利益具有暂时的优位性。国家为了维护公益必须掌握具 有强制性的大量权力,进行各种社会管理活动,虽然这些活动 常常造成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包括合法与违法) ,也不能停止行 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而只有在造成损失后给予补偿,从而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行政补偿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现为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 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行政补偿制度利益平衡的理论上的逻辑 是,一方面,法律不能只考虑公众(社会或国家)一方利益, 也不能仅仅照顾个人一方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现代公平 第 16 页 价值的全

27、部内容。另一方面,主张社会利益只是为了对个人利 益的适度限制,而不是彻底否定个人利益。 “完全纯粹意义上的 社会本位或强调社会利益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接受的,也是 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27个人的利益不获承认,人们则会丧 失致富的动力和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无精打采,毫无效率, 对自己和社会的未来逐渐丧失信心。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 功能就在于协调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于一个良性 的法律和社会秩序之中。 -(作者系河北科技大学讲师,华东 zd 学院法律硕士) “规模效益”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词汇。实际上, 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也受制度规模的影响。只有形成一个相关 领域的制度群或称制度丛

28、,其中某一制度才能借助与其他制度 的相互关系得到尊重并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 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有人则认为将行政补偿作为一种 具体行政行为看待更为可取。笔者认为将行政补偿定性为一种 积极的法律义务的更为合适。 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下册) ,山东人 第 17 页 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348-349 页。 法莱昂。狄骥著,郑戈、冷静译, 公法的变迁 , 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5 页。 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 ,载 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 制度法论 ,中国

29、 zd 大学出版社 20XX 年修订版,代译序 VIII. 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补偿 ,载法学与实践 1994 年第 3 期。 其规定是:“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 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且预先补偿的条 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下册) ,山 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426 页。 征用乃重大公益的急需,为了“大我” ,理应牺牲 “小我” ,理智的人民当会忍受这种合理的牺牲。但是,征用的 第 18 页 目的,必须严格限定,否则,人民辛苦而累积的财产,即可被 滥权侵犯。Jean Bodin(1530-1596)的一

30、句话,虽不能不谓夸 张,但足令人省思,这句话是:“人民对自己的杀父之仇,容 或可忘;但是,对剥夺财产之怨恨,终生不忘!(参见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下册)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版, 第 482 页。 ) 美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sss 与权利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6 年版,第 157 页。 11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131 页。 12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92 页。 13 如有的学者就指出:“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 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

31、共利益。 ”参 见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载学术季 刊1997 年第 1 期。 14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 ,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 19 页 20XX 年版,第 68 页。 15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68 页。 16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93 页。 17 甘 文著: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 社 20XX 年版,第 50 页。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通常体现 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别与冲突。但公民权利和行政 权力的关系本身却不仅仅是行 zd 问题,还涉及到宪法问题。公

32、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抗衡始终是以公民权利所依托的国家权力 与行政权力抗衡为基础。 18 甘 文著: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 社 20XX 年版,第 135 页 19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法律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42、480 页。 20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 第 20 页 秩序原理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版,译序第 46 页。 21 美庞 德著:普通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147-149 页。 22 苏 力著:送法下乡 ,中国 zd 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版,第 271 页。 23 罗豪才、甘 雯:行 zd 的“平衡”及“平衡论”的 范畴 ,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 zd 的平衡理论 ,北京大学出 版社 1997 年版,第 32 页。 24 叶必丰著:行 zd 学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XX 年修订版,第 12 页。 25 参见童之伟: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 教授 ,载中国法学20XX 年第 6 期。 26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 ,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4 页。 第 21 页 27 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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