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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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特征码 AzEeNFvjgjlNGVUULtiL * 第一条 为确保新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疑难水 事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 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参考黄委、 河南河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 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一)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5 万元 以上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者由各级政 府及其所属机构安排

2、的违反水法规的各项活动的; (三)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五)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六)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 上访等案件。 第 2 页 第四条 局属各河务局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 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会商委 员会主要由水政主管局长、防汛主管局长、办公室人员、水政 部门人员、防办人员、工管、观测运行科人员组成,水政主管 局长担任主任。 第五条 本辖区发生水事违法案件后,县级河务局根据河 南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进行处理。在案件查处 的过程中,案件承办

3、人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且 自身不能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可向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召 开会商会议的建议。经水政监察部门初步讨论认为应当召开会 商会议的,水政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程 序。 第六条 水政监察部门申请启动会商程序的,应当向会商委 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案件承办人、案件、案件 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 欲达到的处理效果等。 第七条 收到会商申请报告后,会商委员会主任应当认真审 核,决定是否召开会商会议。不予召集会商会的,水政监察部 门应依法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共同负责会商会议的筹备工

4、作。做出会商决定的,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应积极做好筹备 工作确保会商会议的及时召开。 第 3 页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召集。会商委 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参加会商会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商会 议。 第十条 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会商会议:上级业务部门相 关人员、法律专家、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法官、社会知名律 师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商会议主要针对案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拟采 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平等 协商、民主商讨做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案件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会商会议由会商委员会主任主持,案件承办人汇 报案件查处情况及问题,参加人员提

5、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商会议对会商结果有争议的,根据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会商会议结束后,水政监察部门应根据会商情况 做出会商报告。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主持人、会议参加人、记录人、参加人发言内容、主要争论意 见、会商结论等。 第十五条 会商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作为案件查处的重要依 据,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会商报告的意见查处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召开会商会议后,对会商结果存在较 大争议认为仍有召开会商会议必要的,县级河务局水政部门可 向市级河务局水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启动市级河务局重大疑难 第 4 页 案件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 县级水政主管局长、水政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 人应当参加市级河务局的会商会议。市级河务局启动会商会议 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 使做出错误会商意见,导致行政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 当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不采纳会商会议处理意见,导致行政 相对人索赔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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