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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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定 特征码 doOFOpHcxGaREBinrnLK 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定 为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 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 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 2 条 教师应遵循“立德树人,崇能重技”精神,树立高尚 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 第 3 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积 极开展教

2、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 4 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 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对 待每一堂课。 第二章 岗前培训与任教资格 第 2 页 第 5 条 新进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举办的岗前培训和青年教师培 训,熟悉教师职责,了解学院教学的有关规定,缩短工作适应 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 6 条 担任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新教师, 必须参加相应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专业主任批 准,系(部)领导审定认可后方有资格担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 7 条 新教师入

3、职两年内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方有资格 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第 8 条 新教师入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允许独立承 担课程教学,特殊情况需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 系(部)领导审定认可后方可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第 9 条 新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授课前写出拟开课程全部教案的 1/4 以上,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 2 学时的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部)领 导审定认可后方可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期只允许带一 门课,年工作量不得突破 320 学时。 第 10 条 系(部)必须为新引进教师安排一名

4、业务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对新教师的教学全过程给予指导。对新教师的考评要 与指导教师的考评挂钩。 第 11 条 兼职教师由系(部)审查其任职资格,并报教务处、 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 3 页 第三章 课程教学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 11 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各专业负责人牵头、把 关,教研室组织集体编写,内容应包含:课程性质与任务;教 学目的与基本要求;知识、能力要求;教学方法;学时分配; 考核方式;建议使用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理论教学内容分述; 实践教学内容分述;课程考核方式。课程标准要符合专业人才 培养的要求,经教研室主任

5、审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 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对于 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申请,提 出课程修改意见,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课程标准由教务处、按系(部)或专业汇编成册。 第 12 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 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各门课程教材尽量选用国家规 划教材或自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体系、内容 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践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 用性。自编讲义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教材的选用经专业(教 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后,不得随意更换,同 时,还需向

6、学生公布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 13 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按照拟开课程标准的要求,熟练掌 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 第 4 页 他参考资料;掌握本课程在专业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及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 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 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拟定授课计划和实验、实训、 实习等实践环节计划,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 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 14 条 系(部)应在每个学期末对下学期的任课教师下达教

7、 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建议采用的教学方法;知识、能力要求;学时分配;考核方式; 建议使用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等。 第 15 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 课程表的安排,按学院规定的格式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上交 电子文档,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教务 处批准后打印一式三份,签字后由教务处、系(部)和本人各 执一份。 第四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 16 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专业培养目标、课 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 科学合理地安排

8、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广泛 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 第 5 页 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以适 应知识更新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 17 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务处的教案撰写标准格式,以 2 课 时一个教案来写。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次课的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课型; 教学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教学后记。 第 18 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要求教研 室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 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 19 条 初次上课或上新课

9、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 的详细教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授课。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 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 20 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 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 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 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 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第 21 条 实验、实训教案是对每一个实验、实训项目的教学设 计和安排,一般包括下面基本内容要求: (一)实训课程名称、授课课题、适用班级、所需设备及工量

10、 第 6 页 具、上课形式、课时; (二)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 (三)主要教学步骤与内容; (四)操作练习、巡回指导、安全事项、总结讲评、教学后记。 第 22 条 实验、实训教案原则上每 2 个课时一个教案,集中实 训一个项目一个教案,但一个教案最多不超过 6 个课时。 第 23 条 技能课、实训课和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 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授 课 第 24 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教 案、学期授课计划及教师工作手册。学期首次课,教师要以适 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 本课程课程

11、标准和本课程在专业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及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详细说明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习方法 以及课外作业、测验、平时考核、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 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列出参考学习书目。 第 25 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从现代职业 教育的要求出发,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 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教、学、做合一,把传授知识、强化技 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创 新能力的培养。 第 7 页 第 26 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 出,富有启发性,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 教学。传授专业技能时

12、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 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 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学期授课计划, 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课堂讨论时,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 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 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 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 27 条 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 标。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 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每堂课必须有出勤情况的详细 记

13、载,按要求填写班级教学日志。 第 28 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 29 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以饱满 的精神状态,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 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在课堂上 抽烟等不文明行为;并督促学生保持教学场所的公共卫生。 第 30 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旷 课、不拖课、不提前下课,违者按xx 职业学院教师教学事故 第 8 页 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 31 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一 天向教

14、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 时,原则上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到教务 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 32 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及时写出所授课课程 教学总结(一式三份) ,报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务处、系(部) 、 教研室各存一份。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 33 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 和习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 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 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

15、,提高学习效率。 第 34 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系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原则 上每门课程每周一次。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耐心帮助基础较 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期末考试前必须安 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 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 见和要求。 第 31 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原则上每 4 课时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 第 9 页 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 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 32 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

16、依据之一。作业上交情况与平时成绩挂钩。 第 33 条 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教研 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 之一。 第七章 技能教学 第 34 条 课程技能教学包括实验、实训、综合实习、课程设计 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 导教师应从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 定技能教学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 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制订实施方案,并提 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 35 条 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 可以 24 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

17、息时间执行; 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每天 6 小时 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 36 条 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 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 37 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校内实验、实训和实习环节,实验室管理教师要提前 10 第 10 页 分钟开门,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提前 5 分钟进入实验、实训室。 (2)实验、实训课和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 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对于各类安全事故 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3)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教师必须在

18、场巡视指导, 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和总结先 进的技能教学法。 (4)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 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 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教师应仔细批改实 验、实习项目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 学生令其重做,并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6)实训、实习完成后,教师应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 报告,交实训中心备查。 (7)每次实验、实训完毕后,必须做好设备的使用和交接情况 登记。 (8)教师应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每次实验、

19、实训课必须 有出勤情况的详细记载,按要求填写实验、实训教学日志。 第 38 条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 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 第 11 页 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 设计和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综合训练)为同一题 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 3 小 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 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 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 所在教研室资料库

20、备查。 第 39 条 确定技能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 (校内与校外) 、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 由系(部)提出,教务处核准。 第八章 课程的考核 第 40 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 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 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 41 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核心科目的期末考试原则上由教 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 提前一个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平时课 程考查和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 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 42 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

21、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 第 12 页 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 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 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 43 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出发,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 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 和形式。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 学生能力,特别是技术应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 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 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2)有条件

22、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将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 ,由教务处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 由课程负责人按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拟出 A、B 两套以上试题, 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试卷各知识点、权重分布合理,能 全面检查学生学习情况;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批后由 教务处选择确定试题,另一套试卷作补考使用。 (3)试卷格式必须遵循教务处规定的统一要求:注明试卷编号; 图表必须为黑白格式;卷头统一为教务处规定的格式;参考答 案和试卷必须分开为二个不同的文件。 (4)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另附参考答案和评 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及教务处备案。 第 13 页 第 44 条

23、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 评分标准来评分,阅卷人阅卷后要在试卷上签名。成绩一经评 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教务处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一 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 45 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作考试评析。任课教师(阅 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表交系 (部) ,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查并将成绩录入 教务管理系统。试卷分析表交教研室汇总后,交系部。教研室 主任负责相关课程的考试情况分析,系部负责各专业的考试情 况分析。 第 46 条 课程计分办法如下: (1)有实验、实训的课程: 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单元考试等) )

24、占 30%(含期中测验) , 实验、实训占 40%,期末占 30%。 (2)无实验、实训的课程: 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单元考试等)占 50%(含期中测验) , 期末占 50%。 (3)有集中实训的课程: 学生集中实训成绩分四个方面计算:A、实习结束时,实训教师 对学生的测试成绩;B、学生实习结束时的实习报告;C、学生 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态度;D、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出勤情况。 学生集中实训成绩各部分所占的比例:A、测试成绩占 第 14 页 60%;B、实习报告占 10%;C、工作态度占 10%;D、出勤情况占 20%。 学生集中实训成绩计算的规定: A、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的出勤情况低于 2/3 的实

25、训成绩按 0 分计 算; B、学生在实训过程中不按实训教师要求做,且顶撞老师,经实 训中心核实,实训教师可以将学生该科技能成绩直接按不及格 计分; C、实训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的第五周前进行补考。 具体时间由实训中心负责安排,不参加补考的学生该科技能成 绩计 0 分,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和下届学生 一起进行重修; D、实训成绩计 0 分的学生,该科技能成绩必须进行重修。 对于大型作业、毕业专题等采用答辩评阅的大型实践环节,以 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第 47 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一般不应出 现小数点) ,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

26、等、及 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 优秀 90-100 分;良好 80-90 分;中等 70-79 分;及格 60-69 分; 不及格 60 分以下。 第 48 条 补考成绩只计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第 49 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 第 15 页 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按考试时间 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试 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 立即制止并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系部或教务处,教 务处会同有关系部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 后应当场清点

27、,按学院要求装订成册;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 况登记表” ,及时交教务处。 第九章 毕业设计 第 50 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 努力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 实际应用的题目。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专业(教研室)讨 论、系(部)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让学生选择。 第 51 条 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 计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 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 务。 第 52 条 一个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人数,原

28、则上不超 过 10 人。作同一设计项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 3 人。 第 53 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 2 小时,总时 间必须在 2 个月以上,并有原始记录。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 师应向学生讲清毕业设计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 第 16 页 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 帮助学生确定方案、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 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初稿,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完 成定稿。 第 54 条 学生毕业设计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学院统一规定的 格式打印和装订,并将电子文档连同相应的设计图纸上交系部 保存。 第 55 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

29、分类成立 59 人的答辩委员会, 答辩小组成员要考虑社会性,邀请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及 企业专家参加。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提交评阅人审阅, 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 56 条 学生毕业设计完成后,答辩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的工作 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 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第 57 条 学生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 人数的 20%。 第十章 顶岗实习 第 58 条 顶岗实习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将所学知识用于工作岗 位实践的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是学院培养具有

30、良好职业道德的 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安排在第六 学期完成。各系部可以根据专业特点灵活安排,创新学生顶岗 第 17 页 实习。 第 59 条 顶岗实习是一门必修课,学生必须参加顶岗实习,完 成顶岗实习任务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 60 条 各专业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要求安排顶岗实习,做好顶 岗实习计划(包括实习专业、地点、时间、人数、内容、实习 单位等) ,经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核,系(部)同意后实施。顶 岗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各系(部)应严格执行。 第 61 条 各专业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制各专业顶岗实习 大纲。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考核方式等。顶 岗实习大纲须由系

31、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议定,经主管教学的副 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每次顶岗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在顶岗实习大纲的基础上, 根据本次实习的特点,制订实习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切实 做好实习工作安排。顶岗实习指导书要分别送交系和教务处备 案。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将实习指导书印发给参加顶岗实 习的师生和顶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 62 条 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相应的顶岗实习方式方 法。使顶岗实习工作适应当前形势,适应市场,有利于学生技 能的提升、有利于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就业,并 确保实习质量。 第 63 条 各系(部)应在每年顶岗实习前成立相应顶岗实习领 第 18 页

32、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部)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负 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工作,并明确专人 分管实习有关工作。 第 64 条 各专业负责人和实习指导老师负责联系和落实顶岗实 习单位、实习岗位、单位安排、实习计划书编写、实习指导或 联系校外指导老师。 第 65 条 学生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系部必须按顶岗实习要 求做到专人专管,决不允许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放任自流。 第 66 条 顶岗实习必须保证实习要求与质量,保证实习时间和 效果,保证师生实习安全。 第 67 条 顶岗实习前系(部)实习指导老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并熟悉实习单位的人员、设备、生产等情况和工作现场, 检查

33、和落实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的后勤准备工作。落实经费、 交通、安全等问题。 2、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 求等。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有关文件,宣布实习纪律等。 4、与顶岗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及 安全协议等。 第 68 条 顶岗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实习生情况及实习的总体安排。 2、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制度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经 第 19 页 常对实习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3、顶岗实习期间,系部及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引导和 指导,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4、实习过程中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动员,明确目

34、的、 任务、要求、内容、方法、进程;事中有检查、有指导、有监 督;事后有考核、有评定、有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5、督促指导学生做好顶岗习总结。 6、在实习单位配合下评定实习成绩。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 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 生成绩。 7、指导教师在顶岗实习结束后及时写出实习情况总结,对本次 实习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 意见和建议。应在每次实习结束后交系(部)及教务处。系 (部)应在当年度实习全部结束后写出本系(部)实习情况年 度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第 69 条 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指 导教师或有关负责人给予

35、实习学生鉴定。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 评分,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报教务处,原始资料由系 (部)负责,及时、规范地整理、保存、归档。 第十一章 奖惩 第 70 条 奖励 (1)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 第 20 页 突出成绩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等参 考。 第 70 条 处罚 (1)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责任在个人者,按教学违 纪论处,与教师个人考评挂勾,并纳入系(部)综合考评。 (2)教学违纪分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二级教学事 故(较大教学事故) 、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根据xx 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和xx 职业学院系(部)教学常规考核办法(试行) 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71 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 72 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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