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一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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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民事判决书(一审) 特征码 tlCYJlIgYTVoNEoLSdhn 民事判决书(一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 XX 线缆有 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XX 市环科园绿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 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 XX 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 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 XX 中院于

2、20XX 年 6 月 21 日作出(20XX)安市民二初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 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第 2 页 20XX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XX)黔高民商终字第 43 号民事裁 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 XX 中院重 新审理。该院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XX)安市民商初字 第 6 号民事判决后,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 年 9 月 10 日以“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 XX 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 20XX 年 3 月

3、24 日作出(20XX)安市民商初字第 1 号民 事判决。宣判后,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 年 3 月 9 日,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与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 ,由 XX 公司 为 XX 公司提供 122 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 265 万元;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预付款给供 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传真)后开始组织生产,同 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 20%给供方;货到 3 个月或安装

4、调试 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 90%;供方同时开具 17全额增值税发 票;余下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 质量保证期:调试 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3.2 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 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 第 3 页 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 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 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 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 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

5、 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 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 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索赔。索赔时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 算。供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检验:10.1 在交货前,供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 量和总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检验,并出具一份完整的质量保证 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 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0.2 设备运抵现 场后,需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 发现设备的规格或数

6、量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 后 30 天内,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 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0.3 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 格与制造标准不符,或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 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合同后附有电线、 电缆技术文本,对产品规格、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附件第 13 条约定:导体直流电阻符合 GBT3956-1997 的规定。第 20 条 约定:电缆型式试验、抽样试验和例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要 第 4 页 求符合 GBT12706.2-20XX 等的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XX 公司于 20XX 年 3 月 13 日预付 (货)

7、款 53 万元,XX 公司分别在同年的 7 月 17 日、8 月 19 日、 8 月 21 日、11 月 13 日四次供货,货款总额为 2937786.32 元, XX 公司于 9 月 27 日支付货款 53 万元,共计支付 106 万元给 XX 公司,尚欠货款 1877786.32 元。20XX 年 12 月 20 日 XX 公司向 XX 公司发出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 ,询问产品数量、包装、 安装使用后能否运行正常等方面的问题,XX 公司 20XX 年 2 月 5 日回复“销售人员能及时和本公司沟通,态度端正” ,对其他 问题均末回复。XX 公司认为 XX 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遂于 20XX

8、年 2 月 6 日向江苏省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 XX 公司 银行存款 200 万元申请财产保全,该院已依法进行了保全。 20XX 年 3 月 15 日,XX 公司单方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院进行了电线电缆的质量检测,其向贵州省产品检验检测院提 供了型号分别为 VV 一 0.61kv3x120lx70 平方毫米、VV 一 0.61kV3xl202x70 平方毫米、VV22 一 0.61kV3x1502x95 平方毫米、样品均为 1.5 米无包装的电 缆作为检材。检测结果为“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最薄点 厚度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在 XX 公司提起诉讼期间,XX 公司 提出管辖

9、权异议,江苏省 XX 市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作 出(20XX)宜丁商初字第 0043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 XX 中院审理。 第 5 页 另查明:货到现场后,XX 公司即委托四川九天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XX 年 2 月 26 日安装完毕调试结束。现已没有剩余的线缆。XX 公司并 确认诉争线缆系用于地上作业。 诉讼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XX 中院委 托具有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 缆的质量进行鉴定,并于 20XX 年 4 月 13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 XX 公司仓库院内取材,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

10、取样时, XX 公司工作人员认为 XX 公司对线缆保管不善,双方发生争吵, XX 公司未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上签字。XX 公司于次日向 XX 中院提出关于鉴定材料的书面意见,对受检样品是否为自己生 产产品提出质疑,并且认为对露天存放的样品进行检测不具备 鉴定价值,其不同意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缆的取 样是去除端头取中间,分别抽取了 10 米以上型号为:VV- 0.61KV3x501x25;VV-O.61KV3x1502x70;VV- O.61KV3x502x25;VV-0.61KV3x1202x50;VV22- 0.61KV3x1502x95;YJY-8.710KV3x95;YJV- 8.

11、710KV3x70;YJV-8.710KV3x120 八种规格的线缆。云南 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将上述八种线缆委托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上 所列的检验人是赵荣浩、王永锋。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在该 检验报告基础上作出鉴定书 , 鉴定书所列鉴定人为 第 6 页 赵磊、翟永坤、王永峰、李昆,该四人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四 人的执业机构是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书结论显示受 检的八种电线电缆的工频耐受电压检验符合 GBT12706 国家标 准要求,但导体电阻不符合 GBT12706 国家标准要求。鉴定书 确认了抽取的线缆均标注“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字

12、样。XX 中院在本案的第二次审理中,于 20XX 年 3 月 20 日询问云南省 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同为取样人)李昆,李昆述称:送 检的产品系露天存放,取样是按国家标准要求各抽取 11 米送检。 露天存放的线缆对检测结果影响不大;导体电阻稍稍达不到国 家标准,但是可以使用;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无司 法鉴定资质,但具有国家认证的 CMA 检测认证资质。20XX 年 3 月 23 日 XX 中院询问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董 俊,董俊述称: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没有司法鉴定 资质,但具有省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资质; 送检的产品所用铜材质不纯,导致电阻率

13、过大,须降容使用; 检材的存放环境对检验影响不大。庭审中,XX 公司申请专家证 人工正强作证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显示的 线缆的电阻和国家标准相差一个等级,可以降一个规格等级使 用。XX 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在降容使用,其估算降容损失为 1 亿余元。在审理中,XX 中院就线缆的价格问题咨询了平坝县固 达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称 XX 公司提供给 XX 公司的线缆涉及 到 15 个系列,每个系列降一个规格大概的降价幅度: 第 7 页 KVY、KJYP2V.KWP.YGCB-1、VV22、KFF,BPFFP-1、BV.BPVVP-1 每个系列大概降 20%,VV-1.FF46-1 每个系

14、列大概降 21%,RVVP.KX-HFHP.SX-HF4P 系个系列大概降 16%,SPY 大概降 22%。 再查明,XX 中院向普定县安监局进行询问时,该 局称 XX 公司提交的普定县安监局作出的“输电线缆发热过高” 的整改是应 XX 公司的要求作出的,安监局并未实际检测。 关于 XX 公司主张的更换电缆需要停工三个月核算 的损失未实际发生。 以上事实,有 XX 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 、 商品 发货单 、 发票 、 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 ,XX 公司提供的贵 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云南省鼎丰公司 作出的鉴定书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 、普定 安监局的责令改正指令书 ,X

15、X 中院向李昆、董俊所作的调 查笔录,XX 公司的专家证人王正强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XX 公司于 20XX 年 2 月 6 日诉来法院,请求判决: XX 公司立即支付 XX 公司货款 1877786.32 元,并承担生效判决 之日前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20699.32 元,合计 1898485.64 元; XX 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次审理的庭审中,XX 公司 变更利息主张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 20XX 年 11 月 21 日计算至付 清之日。 第 8 页 XX 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欠 XX 公司货款 1877786.32 元是事

16、实。但 XX 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委托鉴定,质 量不合格,据此反诉,请求判令:1、XX 公司更换不合格的线 缆。2、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产品所需停工损失 14877768.22 元(停工时间暂定为三个月,具体损失按照实际 发生的数额计算) 。3、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线缆产生的施 工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4、赔偿我公司因 被冻结资金 200 万元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息,自冻结之日起计算至解除冻结之日止) 。本诉及反诉费 用由 XX 公司承担。 XX 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 , 约定 XX 公司为 XX 公司提供线缆,XX 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对线

17、 缆的规格、价格、质量、检验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买卖合 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XX 公司依约向 XX 公司 提供线缆后,XX 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 1877786.32 元 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 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的规定,XX 公司应履行给付 1877786.32 元货款的义务, XX 公司起诉时要求 XX 公司支付利息 20699.32 元,但在本次审 理的庭审中,XX 公司主张将利息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 20XX 年 11 月 21 日计算

18、至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第 9 页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 定,因 XX 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此变更请求依法不 予支持。对于 XX 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 20699.32 元,依法应予 支持。关于 XX 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 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按照双方 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后 XX 公司需对产品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 验,如发现缺陷或任何不足应及时通知 XX 公司。20XX 年 11

19、 月 13 日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后 XX 公司即自行委托四川九天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安装,该公司对电力线缆的安装具备一定的资质, 其在安装之前理应对线缆的质量、重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检测, 如有任一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向 XX 公司提出异议以便 更换。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XX 年 2 月 26 日安装完毕 后,20XX 年 3 月 15 日 XX 公司才自行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 检测院对线缆进行检测,且其送检的是无包装的 1.5 米长的线 缆,不能确定是 XX 公司所生产且剪材不符合 10 米以上的规范 要求,XX 公司不予认可,对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作出的 检测结论依法不予采

20、纳。对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 鉴定书的认定问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是在 XX 中院征 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受委托进行鉴定,取样时,该鉴定中 心的工作人员始终在现场,且系按规范取材,送检的线缆上均 第 10 页 标注有“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字样,XX 公司认为检材不是 其产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之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云南鼎 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将委托事项交给云南省电器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具备行 业鉴定资质,其鉴定人王永锋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从业于云南 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在云南省电器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的基础上综合作出了

21、鉴定书 ,XX 公司 认为该鉴定书作出的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 XX 公司主张的受检的线缆露天存放,对检材结果具有影响,因鉴 定机构称鉴定部门系按规范取材,露天存放的线缆对检测结果 影响不大,加之 XX 未申请重新鉴定,对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 作出的鉴定书予以采纳。XX 公司主张更换及更换造成的损 失,虽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结论是电缆(导体电阻) 不符合 GBT12706 国家标准要求,但鉴定机构称检测线缆的电 阻稍达不到国家标准,可以使用,XX 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也证 实该批线缆可以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且送检的线缆是八种规 格,而 XX 公司供应的线缆规格达 120 余种,加之

22、 XX 公司未及 时对线缆的质量进行检验即安装使用具有一定责任,XX 公司主 张更换及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 同约定,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制造标准不符,或有缺陷,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 提出索赔。XX 公司在本次审理中,主张其降容造成损失,其提 第 11 页 交了装机容量统计表、XX 公司的用电量情况,结合企业自身情 况估算自己有一亿多的损失,因系 XX 公司自行估算,没有相应 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 XX 公司的损失,其 专家证人提出可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其损失可以比照线缆降 一个规格的价格损失来酌情认定。参照相关生

23、产线缆的企业 (平坝固达线缆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XX 公司供应的线缆涉 及 15 个系列,15 个系列降一个规格的平均降价幅度即 (20%921%216%322%)15 约为 19.47%,法院酌 情按 20%计算 XX 公司的损失。即总货款 2937786.3220为 587557.26 元。对于 XX 公司要求支付因冻结其 200 万元资金所 造成的损失,因该冻结系 XX 公司根据其诉请依法申请的财产保 全系保全措施,是其诉请得以实现的保障,并非独立诉讼请求, XX 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构成反诉,其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 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

24、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 XX 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 司货款本金 1877786.32 元及利息 20699.32 元,共 1898485.64 元;二、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587557.26 元。三、以上两项相抵 后,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江苏 第 12 页 XX 线缆有限公司 1310928.38 元;四、驳回江苏 XX 线缆有限

25、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 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XXXX 元, 减半收取 13450 元,由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XXXXX 元, 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1450 元;反诉费 XXXX 元,减半收取 XXXX.50 元,由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3533.50 元,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XXXX 元;财产保全费 XXX 元,由贵州 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 XXXX 元,由

26、江苏 XX 线缆有 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XX 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 令:1、依法撤销(20XX)安市民商初字第 1 号判决书,发回重 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及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XX 公司已经履行了全 部供货义务,XX 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XX 公司的电线电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 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缺乏必 要的科学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也不足以说明 XX 公司 的电线电缆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 XX 公司损失为总 货款 20%即 587557.26

27、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关于利息损失的 计算是在 20XX 年庭审期间即提出的,并非本次审理过程中提出, 第 13 页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XX 公司未答辩。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 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审理的争议 焦点是:1、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鉴定程序 是否违法;2、XX 公司的损失产生的依据以及应当如何计算; 3、XX 公司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 关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鉴 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是 XX 中 院在征求双方

28、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受委托进行鉴定,其接受委 托的程序合法。其次,在对检材进行取样时,该鉴定中心的工 作人员一直在现场按规范取材,送检的线缆上均标注有“江苏 XX 线缆有限公司”字样,XX 公司认为检材不是其产品但未提交 相反证据加之证明,提取检材的程序合法。最后,云南鼎丰司 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将具体的检测事项委托云南省电器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具备 行业鉴定资质,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系在采用云南省电器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数据的基础上综合作出的鉴定书 ,其 四名鉴定人员均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本院认为,云南鼎丰司法 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9、对鉴定 第 14 页 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规定。对于 XX 公司提出的该鉴定书作 出的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 XX 公司的损失产生的依据以及应当如何计算 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第 6 条约定:提交 货物的技术规范以国家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 为准。其附件一电线、电缆技术文本第 20 条约定:电缆型 式试验、抽样试验和例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要求符合 GBT12706.2-20XX 等的有关规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 出的鉴定结论是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 GBT12706 国家标准 要求,亦即,XX 公司提供的电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质 量标准的约定

30、。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XX 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判决 XX 公司承担责 任的依据是 XX 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而非 产品事实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综合多方专家证人 证言和相同行业部分提供的数据的基础上,将 XX 公司的损失核 定为 20%是具有事实依据的,并且是合理的。对于 XX 公司提出 的一审法院认定 XX 公司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本 院不予采信。

31、关于 XX 公司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 第 15 页 举证期限的问题。经查,XX 公司在前两次开庭前及庭审时均未 变更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均是按照明确的利息损失 20699.32 元进行主张。在 XX 中院的本次庭审中,XX 公司主张 将利息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 20XX 年 11 月 21 日计算至付清 之日,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 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 由于 XX 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对此变更请求不予支 持。XX 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是在 20XX 年庭审期间即提出、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XX 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 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 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XXXX.00 元,由江苏 XX 线缆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谌 XX 代理审判员 干 XX 代理审判员 雷 XX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 16 页 书 记 员 谭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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