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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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特征码 byFcwBgBjzRlZzkdxNzf 目 录 一、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 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问题的探讨 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 2、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 论 文 摘 要 本文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出发,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特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将对受害人 的补偿性、抚慰性与对侵权人的制裁性三种特征有机结合起来。 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并借鉴国外和我国历

2、史上的先进经验,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阐述,高 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的有益尝 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必将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立 法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 第 2 页 解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残疾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 亡赔偿金性质不同,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后者属财产损 害赔偿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的赔偿项 目,使用同一名称

3、表示显属不妥,应予修改。另外笔者认为对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制定更明确和细化的标准,笔者从司 法实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出发,草拟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我国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第一次在法典 中试探性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但仅限于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对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出有益的尝试,对侵犯公民 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 存在各级法院适用法律不

4、一,判决数额差异太大,严重影响了 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施行,形成了我国比 第 3 页 较健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基本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 要求。但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 立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笔者结合自己 的工作实际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谈 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法益,致使其 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具有非财 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和单一性等特征。精神损

5、害是受害人生理、 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也不能等同于外 部名誉之损害 1。精神损害不是人格法益自身的损害,而是 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利益所生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是相对于财 产损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 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 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特指人身权利中的 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 侵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 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 数额的金钱,目的在于补

6、偿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人身权 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抚慰性。同时,由 第 4 页 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侵权人支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 是法律对侵权人的财产制裁,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精 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把对受害人的 补偿、抚慰与对侵权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因此, 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 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上经历了 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立法上,该项

7、权利的设立首推德 国民法典 。1900 年德国民法典 ,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 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实现了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分离,提 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德国民法 典第 847 条第 1 款:“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被害人 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 额.” 。法国民法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之“损害”兼指财产上之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正如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所言:“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 损害,并要求对损害做出赔偿。 ”2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较 德国民法典有了较大进步,确认了受伤者与死者的近亲属可 要求精神损害

8、赔偿。 日本民法典第 710 条规定:“身体受到 伤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请求权” 。 第 5 页 在我国历史上,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 于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在正式通过的 中华民国民法中,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先进经验,对 侵害身体健康权、生命权,除可要求财产上的损害外,对被害 人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请求给付一定的赔偿金额。如中华民 国民法第 194 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 金额。 ”195 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

9、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 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界对国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他们认为对于 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肉体痛苦 和精神痛苦,如给予金钱赔偿,则是将人类感情的商品化,是 将人视同为商品,降低了人的价值。他们认为,人是社会最宝 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受伤害者 精神上的损害不能用金钱衡量。在 198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实施的民法通则中,也仅明确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10、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民法通则没有涉及,这也导致 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保护不力。但是立法规定的 第 6 页 不完善,并未能阻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 为此,民法学界对此进行大量的研究,各级地方法院也做出了 一些有益尝试,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将民法通则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的“等” 扩充理解,陆续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的 案例。20XX 年 2 月 26 日最

11、高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总结 实践经验,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 确认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国内人身伤亡案件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个具有立法意义的司法解释。在 20XX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中又一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问题的探讨 1、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

12、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 司法解释生效后,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两个司法解释规 第 7 页 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理解不同,导致对同一类案件适 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同。如某法院在审理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 的赔偿案件中,李某既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又要求了残疾精神 赔偿金。对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应否支持,审判人员存在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李某残疾精神赔偿金 的主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8 条“受害人或者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 关

13、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 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 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25 条、 第 29 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李某要求 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所以李某要求 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李 某对残疾精神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中,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都应予以支持。但最终 法院判决不支持李某要求残疾精神赔偿金的请求。笔者对该法 院判决持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在处

14、理本案前,首先要对人 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 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25 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 第 8 页 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 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依据该条规 定,残疾赔偿金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程度作为标 准和参数,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可得

15、利益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 29 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 上的,按 5 年计算。 ”对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受 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 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 消费,除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 25%30%)以外, 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 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 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间

16、接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 原理,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 第 9 页 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 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 17 条,而将精神 损害赔偿金规定在第 18 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 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 与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 的规定,否则就是逻辑上的矛盾。再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17、释第 31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 131 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 19 条至第 29 条各项 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 给付。 ”这一条文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 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定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 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 金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内涵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是 精神属性的范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根据侵权赔偿理论和 立法精神,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侵权人都应当给予赔偿。对于 造成这一争论,笔者认为是因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同性质赔偿项 目使用同一名称所造成,不妨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 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名称变更为残疾生活补偿费、死 第 10 页 亡补偿费(与民法通则相一致) ,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 精神属性。或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残疾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还原为残疾精神抚慰金、死亡精神抚慰金, 避免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错误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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